境外關聯方合作研發,關聯交易稅務風險需重視
摘自中國稅務報2021年03月19日《 多途徑研發:筑牢稅務風控安全線》
作者:周炎元 陳俊峰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隨著跨國公司不斷加大在華研發投資力度,其在自主研發的同時,還同境外關聯方共同開展研發活動。此時,應關注關聯交易可能帶來的稅務風險。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跨國公司的在華子公司,主要從事汽車零部件研發制造,除自主研發外,還長期委托境外關聯方合作研發汽車新能源技術,并申請享受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過去幾年內,B公司銷售收入穩步增加,但利潤率始終保持在6%左右,甚至呈略微下降趨勢。
稅務機關進一步查看B公司資料后發現,其不但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研發服務費,同時每年還按一定比例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作為一家擁有自主研發能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年既要委托境外關聯方進行研發活動,還要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大額特許權使用費,明顯不符合商業常規,稅務機關對B公司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和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真實性存在疑問。
◆風險分析◆
面對稅務機關的質疑,B公司重新審視了自身的研發業務和關聯交易安排,發現其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的同時,對境外關聯方支付高額特許權使用費,的確存在較大的轉讓定價風險。此后,B公司對集團內合作研發服務費與特許權使用費支付做了調整,以保證境內企業的利潤水平,減少關聯交易風險。
根據64號文件(《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針對關聯方之間的委托研發,稅務機關會要求受托方提供費用支出明細。在稅務機關的日常檢查中,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跨境關聯方之間委托研發以及成本費用分攤是檢查重點。同時,隨著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實踐的不斷深入,關聯方之間的跨境資金往來逐漸成為各國稅務機關的關注重點。
基于此,跨國公司集團內開展境內外合作研發,關聯方之間簽訂的共同研發合同、成本分攤協議等均需滿足獨立交易原則、成本與收益相匹配規則,企業需對其引起足夠的重視。此外,跨國公司還應及時履行資料報送和信息披露義務,做好日常的資料留存工作,盡可能減少特別納稅調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