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上國際稅收規則加快調整的節奏
中國稅務報 2020年10月14日
作者:董旸 謝波峰
面對經濟數字化背景下的國際稅收規則調整,我國既要考慮短期利益得失,也應權衡未來一段時間的國家利益,選擇符合我國長期利益的稅收方案。
近年來,數字經濟發展迅猛,各國紛紛出臺針對經濟數字化的國際稅收政策,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面臨重新劃分和調整。
經濟數字化背景下國際稅收現狀
一些歐洲國家開始征收數字稅,國際稅收規則發生變化,其主要特征有:
從關注互聯網企業的數字經濟稅收擴展為整體的經濟數字化稅收問題。2015年出臺的稅收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15項行動計劃中,第一項計劃就是應對數字經濟的挑戰,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該問題不僅僅是互聯網跨國企業引起的數字經濟問題,更是全球經濟數字化轉型而造成的后果,因此,在2018年OECD發布的《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中期報告》中,提出對現有的國際稅收規則作出調整。
國際稅收規則調整速度明顯加快。由于經濟數字化程度加深,法國等多個國家紛紛推出單邊的數字稅政策,國際稅收競爭加劇。2019年下半年以來,國際稅收規則調整速度明顯加快,OECD于2019年10月、11月開始向公眾征詢“支柱一”的“統一方法”提案、“支柱二”的意見。這一速度令各國財稅部門應接不暇,尤其是對準備不甚充分的國家來說更為緊迫。2020年6月美國宣布,繼對法國之后,又對10個已征收或擬征收數字稅的貿易伙伴發起“301調查”。
對傳統規則的修修補補演化為新規則的出臺。經濟數字化對傳統的常設機構和獨立交易原則造成較大沖擊,“支柱一”側重引入新征稅權,“支柱二”更多關注尚未解決的BEPS問題,它們不再是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的修修補補,而是對目前國際稅收格局的重大變革,這將引發從國際到國內的一系列財稅政策變化。
國際稅收格局變化的潛在影響
對數字經濟發展造成系統性影響。以“支柱一”提出新征稅權為例,有自動化數字服務(主要針對互聯網跨國企業)和面向消費者的大型企業被納入新征稅權涵蓋范圍。這意味著,OECD認為,傳統企業在數字化之后也可以跟互聯網企業一樣進行跨國全球化經營,這樣的認知已經跳出以往的數字經濟范圍。
對全球產業布局產生影響。新規則中,滿足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需要向市場所在國繳納一定比例的稅收,而不以傳統規則中的常設機構為前提;設立最低稅負,當一家全球跨國公司實際稅負低于最低線時,不論公司業務所在的市場國,還是所屬的居民國,均有權追征稅款,使之不低于最低稅負。以上規則由于打破了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在全球范圍內衡量實際稅負,因此將對各國的產業布局和扶持政策產生重大影響,全球產業布局將面臨重新規劃,現有產業優惠政策需要重新考慮。
引發國際財稅制度的調整。每家跨國企業的產業地位和稅收貢獻都存在差異,其所參與的國際稅收分配,將會影響其母國的稅收利益,因此國際稅收規則層面的調整可能引發本國所得稅、流轉稅等稅收制度的變動。
對我國稅收政策調整的建議
應對經濟數字化,我國進行的稅收政策調整,應從爭取國際規則話語權、研究國內政策調整預案、短期和長期利益取舍等方面進行思考。
在更高層面重視新規則。無論從經濟數字化帶來的長遠性、系統性、全局性影響,還是從“更好發揮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上看,都應在財稅部門以上的更高層面,統籌考慮新規則實施后可能帶來的影響,引導相關政府部委與企業各界的積極參與,對引起的全球產業格局、國際政經關系變化、國內財源稅源變化等問題進行緊密追蹤、科學分析,并結合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加以布局。
加快研究政策調整預案。按照計劃,新規則將在今年二十國集團(G20)首腦會議上達成統一意見,之后進行具體政策的制定。雖然距離新規則落地還有一定時間,但毫無疑問,將對我國經濟運行和產業布局產生重大影響,尤其互聯網行業,需要調整包括監管、財稅等在內的政策措施,因此政策調整預案研究應盡快提上日程,以適應新變化。
選擇符合我國長期利益的方案。對于我國而言,既需要考慮規則調整所帶來的短期利益得失,也應預測未來一段時間,尤其新規則形成后我國的長期國家利益。在國家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等多種關系中作出取舍和平衡,選擇符合我國長期利益的方案。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中國人民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