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發展快 全球合作定規則
作者:汪成紅
“共享和零工經濟”是一種靈活的經營模式,它不僅使社會資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同時,也緩解了就業壓力,特別是在疫情期間,這種創新的經營模式也體現了強大的活力與韌性,而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此類經營模式的生命力也將更為強大。隨著數字經濟征稅問題的推進,此類經營模式的稅務監管問題也正在逐步成為全球關注的重點。
近年來,優步(Uber)、愛彼迎(Airbnb)等平臺用戶提供的“共享和零工經濟”(sharing and gig economy)正在成為新的互聯網平臺經營模式。然而,由于缺少信息共享,對于這些“共享和零工經濟”的服務提供方征稅面臨很大困難,稅收征管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帶”。
近期,為了加強對“共享和零工經濟”的信息共享,增強全球稅務機關間的合作,以及稅務機關與平臺運營商間的合作,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擬定了“平臺運營商在共享和零工經濟中報告賣家信息的規則范本”(以下簡稱“規則范本”),并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規則范本”提出的背景
在“共享和零工經濟”中,促進用戶之間交易的在線平臺市場正在迅速增長。這些平臺的出現一方面改變了許多納稅人的經營模式,另一方面,也使稅務機關不得不重新審視原有的稅收征管策略,并逐步將關注重點也轉移至這一領域。“共享和零工經濟”平臺的增長為稅務管理提供了新的契機,因為它以電子形式記錄交易和相關付款,可最大限度地減少稅務機關的行政成本和納稅人的遵從成本。但值得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可能并不掌握通過這些平臺進行的某些交易,納稅人也可能并未自行申報,因為“共享和零工經濟”的發展需要從傳統雇用合同下的工作關系轉向個人獨立提供服務,而個人通常不受第三方報告的約束。這一新的特征可能使得此類納稅人存在少申報應稅收入的風險(比如某個人在愛彼迎出租民宿,由于該個人并不代表第三方酒店或旅店出租民宿,因此其民宿出租收入并不會包含在酒店或旅店的經營收入內,如果其未申報該收入,只要愛彼迎也未向稅務機關報告,則該出租收入便較難發現,存在少申報風險),并對傳統經營模式構成了不公平競爭。
從全球范圍看,一些國家已經出臺了相關措施,要求平臺運營商向稅務機關報告平臺賣家的收入情況,一些國家則正準備出臺類似的措施。然而,鑒于這些平臺正在促進全球范圍內的“共享和零工經濟”交易,國內報告規則的效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當平臺運營商不在某國管轄范圍內時,政府便很難要求其執行國內報告義務(如某法國司機通過中國的淘寶網站出售其在法國的接送機服務,由于淘寶所屬的阿里巴巴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并非法國的稅人,因此,現階段法國稅務機關并無權要求平臺經營方阿里巴巴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報告該法國司機提供的服務收入)。同時,在多個國家促成此類交易的平臺運營商也可能面臨不同國家不同的報告要求,導致其稅法遵從成本增加,并可能阻礙其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在此背景下,OECD目前正在推進制定國際間的報告規則范本,并將首先在一些有意愿加入該“規則范本”的國家間達成一致意見,對如何收集和報告平臺賣家的交易和收入信息進行統一,并促進相關國家間的信息共享。
“規則范本”的主要框架
根據OECD近日公布的“規則范本”公眾咨詢文件,其總體框架主要是基于三個考量:一是確定需報告的交易范圍符合上述政策目標;二是設定較為廣泛的平臺運營商和相關平臺賣方范圍,確保報告盡可能多的相關交易;三是制定合理的盡職調查和報告規則,盡可能減少行政成本和平臺運營商的負擔。基于此,“規則范本”的主要框架也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平臺運營商的范圍。首先,此處的平臺是指任何可供用戶訪問,并允許賣方連接到其他用戶以向這些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軟件,包括網站或應用程序(包括移動應用程序),也包括那些提供支付處理業務的平臺。對于那些僅用于自身經營,不為其他第三方賣家提供服務的平臺,則不在“規則范本”的規制范圍內。其次,平臺運營商則是指與賣家簽約以提供全部或部分平臺給賣家的實體。原則上,如果該平臺運營商是加入了“規則范本”的司法轄區的居民企業,并在該司法轄區注冊或經營管理,則該平臺運營商應當履行“規則范本”的相關義務,除非該平臺運營商尚處于起步階段,實現的收入金額未達一定標準。
交易范圍。“規則范本”目前需平臺運營商報告的交易范圍包括不動產租賃和個人提供的服務,其中個人提供的服務也包括運輸和交付服務。之所以首先選擇將此類服務納入報告范圍,主要是考慮此類服務在現行稅制下存在一定的稅收合規風險,并兼顧稅務管理需求和平臺運營商的負擔。但鑒于數字經濟市場正在迅速發展,相關類型的交易有可能在將來也會被納入“規則范本”的范圍,因此,需要進一步對市場中的服務類型進行密切關注,以評估是否需進一步將更多的服務類型納入“規則范本”范圍,例如可移動資產的租賃和P2P借貸等。此外,許多國家對進一步發展“規則范本”也很感興趣,其中還包括考慮將產品的銷售也逐步納入范圍。
報告義務。“規則范本”要求負有報告義務的平臺運營商應當在平臺賣家收到款項或有權取得應收款的次年1月31日前,向平臺運營商所在轄區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平臺賣家的相關信息。這些相關的交易信息因不同的服務類型而有所不同,以個人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為例,平臺運營商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該個人賣家的姓名、住址、納稅人識別號、該個人賣家所在稅收轄區、該不動產具體地址和產權證號、報告所屬期間該個人賣家所取得的不動產租賃季度收入、季度交易量,以及平臺運營商為確定該個人賣家稅收轄區所開展的盡職調查程序等相關信息。
信息共享將是趨勢所在
應當說,“共享和零工經濟”是一種靈活的經營模式,它不僅使社會資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同時,也緩解了就業壓力,特別是在疫情期間,這種創新的經營模式也體現了強大的活力與韌性,而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此類經營模式的生命力也將更為強大。相應的,隨著數字經濟征稅問題的推進,此類經營模式的稅務監管問題也正在逐步成為全球關注的重點。
對于OECD制定的上述“規則范本”,目前許多歐美國家顯示了濃厚的興趣。從長遠看,在全球范圍內逐步實現稅務機關間的信息共享將是趨勢所在,但在現階段,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此類新的經濟業態尚處于起步階段,需要審慎包容地引導其健康發展,特別是平臺運營商對賣家信息的收集等,包括如何確保賣家注冊、交易信息的準確性都會面臨一定的挑戰,這將是一個逐步探索與完善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