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擬出最低實質法案七步法瞄準避稅殼公司
長期以來,跨國公司包括大量的私募基金在進入歐盟這個七億多人口的大市場時,往往在低稅的愛爾蘭、荷蘭、盧森堡等國設立空殼的控股公司,然后再到投資目的國成立受控公司。這樣既可享受歐盟為促進投資和流動自由化而設定的成員國之間支付股息、利息、特許費免征預提稅的優惠,又可使控股殼公司收到的這些消極所得在低稅地不征稅、少征稅,向歐盟之外第三國再次支付這些所得時,又享受免稅或少征的稅收協定優惠,形成了優惠享受上的一舉多得。歐盟成了國際避稅的大本營,歐盟每年因避稅帶來的損失超3000億歐元。
為打擊跨國避稅,歐盟委員會于2021 年12月22日發布最低實質法案,擬于2024年1月生效。今年1月底,歐盟議會又提出了預提稅框架法案、預計2023生效,應是最低實質法案的珠連璧合之作,從不同角度向避稅問題出擊。
如何識別和處理殼公司呢?最低實質法案給出了七步法∶
一是申報門檻∶歐盟成員國稅收居民且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凡累積條件達到以下者皆須向稅局申報∶過去兩年內,獲得的股息、利息、特許費、不動產收入占整個收入75%以上;從事跨國經營活動;將日常管理和重要決策外包他人。受豁免的企業包括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擁有5名全職雇員的企業、重要股東及母公司位于同一國家;
二是申報內容,每年須申報的實質性指標有∶是否有經營實質,是否開設銀行賬戶,董事是否是本國或鄰近歐盟國家稅收居民,董事是否主動和獨立決策;
三是稅局判定,根據企業申報,凡實質指標缺少一項即構成空殼公司;
四是企業自辯,企業如不同意稅局觀點,應舉證說明企業實質較少的商業考量、雇員狀況、管理經驗、企業資質、決策情況. 尤其要說清楚決策權是否在企業所在國行使的;
五是額外免除。企業即便通不過以上最低實質測試,如能說明低實質企業的建立并不影響受益所有人和企業所在集團的稅負,亦可排除殼公司判定,有效期6年;
六是稅務后果,一旦被判為殼公司,所在國稅務局將不出具稅務居民身份證明、將不能享受歐盟內部預提稅免稅優惠,股息、利息、特許費等向外支付時,企業股東為歐盟成員國稅收居民的,在股東所在國征稅。股東方或接受方為歐盟之外第三國的,殼公司所在國將不予享受協定優惠稅率或不允許在成本中扣除。違規的企業,將處以銷售額5%的處罰。
七是信息交換。歐委會提出,各成員國有權獲取任何在第一步中被視為存在風險的實體的信息,即使該等實體滿足其他步驟的任何例外情況。該等信息將自動交換。此外,如果一個成員國懷疑實體缺少最低實質,也可要求該實體所在成員國對稅收居民實體進行審計。
歐盟該殼公司新規從這一跨國避稅架構中最為普遍、最為關鍵的環節入手,打到了七寸,影響巨大和深遠,歐媒稱其為近年來最具雄心和最具深遠影響的涉稅法案也就不足為怪。分析其動因和影響,應考慮以下幾點∶一是以速戰速決推動舉步維艱的拜登政府加快國內稅改和國際稅改步伐;二是今年下半年法國大選,如馬克龍下臺,歐盟內部形成共識更難;三是歐盟是美國資本投資和堆積利潤的大本營,對殼公司開刀,可以獲得巨額稅款,彌補美國壓力下取消數字服務稅帶來的損失;四是在全球最低稅這個歐盟始作俑者的國際稅改中率先規范轉化為國內法、同時先下手為強爭取分蛋糕的主動權,這次最低實質法案不考慮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違反了過去歐盟重要的涉稅法令,應為明顯跡象;五是這一法令將深刻影響跨國公司全球價值鏈的構建,歐盟依靠大市場,不怕你不來,你要避免成為殼公司就抓緊增加功能和風險,歐盟就業和稅收都增加;六是將對國際稅收規則的演變產生變革性的影響。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的一致性是國際稅改的大趨勢,也是國際稅收規則適用過程中最為普遍和紛爭的問題。無論是判斷居民企業還是間接股權轉讓,都涉及境外沒有經濟實質殼公司的否定和穿透,無論是轉讓定價合理商業目的的判斷還是國際稅收協定優惠對接受方因無實質的否定,都要對經濟實質予以定性甚至定量。這次歐盟的最低實質法案最大的專業亮點是可量化、可操作,如消極所得超75%就申報,全職員工達5人就豁免,無實質、無賬戶、董事無決策權中有一項就構成殼公司。這同過去歐盟主推的稅收協定優惠判定主觀性強、過于籠統原則的主要目的原則比,風格大變。形勢比人強,利益是關鍵。國際稅收規則的簡化勢不可擋。歐盟最低實質的標準必將影響全球規則和各國立法,比所謂的開曼經濟實質法案更具生命力和影響力。
歐盟的最低實質法案對中國亦帶來巨大影響。一是到歐盟投資的中國企業如何調整架構與功能,中國CFC條款對被判定為殼公司的受控實體如何征稅;這些殼公司向中國母公司支付股息、利息、特許費不享受協定優惠回國抵免時如何處理。二是大量美歐資本、港臺資本都是通過歐盟低稅國的控股公司投資中國、如這些控股公司被判定為殼公司,從中國向這些公司支付股息、利息、特許費時能否享受中國與這些公司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的優惠稅率?三是不管是紅籌架構還是VIE架構,不論是海外上市,還是家族信托都在開曼等避稅地和香港、新加坡等地設計了一連串殼中殼的架構。今后如按照歐盟最低實質標準判定為殼公司,中國居民企業判定、CFC的運用、間接股轉標準、稅收協定優惠處理等亟待研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