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強化加密資產稅收報告義務
近日,歐盟委員會宣布,作為《公平簡化稅收行動計劃》的一部分,該委員會將擴大加密資產和電子貨幣的國家間自動信息交換。這項首字母縮寫為DAC8(《歐盟行政合作指令》第八版)的指令將會在2023年初開始實施。該消息的發布,在歐洲稅務界及加密資產行業引起了廣泛熱議。
加強監管迫在眉睫
今年3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2030數字羅盤:歐洲數字十年之路》計劃,旨在構筑一個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數字社會。根據該計劃,未來幾年,歐盟將花費75億歐元,在2030年前建成一個更具未來感的區域,其目標包括建設歐洲和拉丁美洲之間的數字高速公路,構建世界上第一個人工智能法律框架以及確保5G網絡覆蓋整個歐盟地區。
同樣雄心勃勃的還有為這項“數字十年”計劃提供支撐的監管網絡,在其規劃清單中,包括制定使歐盟金融部門數字化的數字金融戰略以及出臺《加密資產市場法規》(MICA),允許加密資產提供商獲得通行證,并對其資本要求和投資者權利等事項進行嚴格監管。
雖然歐盟委員會2018年就公布了《歐盟第五項反洗錢指令》,為歐洲金融監管機構設定新的法律框架,以監管加密貨幣,但是整個歐盟的加密資產監管法規都是“東拼西湊”的。根據多年起草反洗錢和稅收透明度指令的經驗,歐盟擔心分散的、部分匿名的加密資產為影子經濟提供發展渠道并削弱傳統金融工具市場,特別是在當基于加密資產的收入被低估或根本沒有被報告的情況下。
兩年前,歐洲銀行管理局為歐盟委員會起草了一份強化加密資產監管建議報告,這催化了DAC8的出臺。DAC8將通過幫助監管部門自動交換關于加密資產和電子貨幣的稅務情報,使其對使用加密資產、電子貨幣和其他數字產品的投資、支付和收入進行精準征稅。7月下旬,歐盟委員會發布了DAC8草案意見建議匯編。
DAC8細節待討論
對于DAC8的出臺,雖然許多人敦促歐盟委員會謹慎行事,但沒有人反對在歐盟范圍內推行該指令。
DAC8中的有些術語(如加密資產)沒有標準的國際定義,這讓部分稅務專家表示擔憂。DAC8對加密資產的定義沿用了《加密資產市場法規》(MICA)的定義:“一種可以通過分布式賬本技術或類似技術以電子方式轉移和存儲的價值或權利的數字表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馬耳他商業局和馬耳他金融服務從業者協會表示,該定義過于具體,將缺乏加密元素的資產也包含在內,所以這個定義有待商榷,他們建議應該區分數字表示和加密表示。
在DAC8框架內,電子貨幣一詞是指傳統電子貨幣(受幾項歐盟法律監管),還是指像穩定幣這樣的新型電子貨幣代幣,或兩者兼之,目前還不清楚。所謂穩定幣就是和某個標的保持穩定兌換比例的加密貨幣,穩定是指這種貨幣在一段時間內的價格不會有大幅波動,價格相對較為穩定。穩定幣包括USDT、TUSD、GUSD、BitUSD、BitCNY等,是區塊鏈技術誕生后才有的一個貨幣類別。馬耳他和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建議歐盟委員會使用電子貨幣代幣一詞,因為電子貨幣代幣不能與電子貨幣互換。
DAC8對監管部門如何確定最適合的報告中介機構,也不明確。普華永道建議歐盟委員會確定標準。但是確定標準并不是一項簡單的任務。隨著加密資產行業的發展,這個標準可能需要頻繁修訂。法國銀行業聯合會認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可能確定賬戶持有人是否擁有加密資產,因此他們并非合適的中介機構。歐洲稅務顧問協會對中介機構和稅務顧問的報告義務也表示擔憂,因為這些機構和顧問可能跟收集涉稅信息的稅務部門一樣“無知和盲目”。
此外,歐洲支付機構聯合會(EPIF)還提出了部分機構應免除報告義務的建議,例如電子貨幣發行者應該因最低限度使用而免除DAC8報告義務,余額不超過15000歐元的客戶賬戶也應當免除DAC8報告義務(《歐盟反洗錢指令》“了解客戶”報告要求的閾值是15000歐元,因此這是一個合理的閾值)。普華永道稱,已經受到稅務部門審查并正在通過其他途徑接受稅務處理的交易活動,也應該免除DAC8報告義務。
各方監管標準應一致
稅務專家西奧多·米克斯指出,加密貨幣投資中存在兩個主要誤區。一個誤區是加密貨幣投資都是完全匿名、無法追蹤的。另一個誤區是對加密資產征稅的日子還很遙遠。
Blockpit公司負責人指出:“過去,稅務部門在技術上確實有差距,這也是對加密行業征稅沒有像對其他行業征稅那樣受到密切關注的原因?!边@家總部位于奧地利的初創企業,在歐洲5個國家和美國運營其稅務平臺,為加密貨幣交易、股權收入和其他加密相關活動提供自動稅收計算服務。據Blockpit公司推斷,隨著DAC8出臺,歐盟成員國稅務部門對加密資產和電子貨幣獲得更多信息,將為歐盟成員國每年增加數十億美元的稅收收入。這讓這家企業窺探到了商機,他們希望最近一筆1000萬美元的A輪融資對其在歐盟范圍內擴張業務能有所幫助。
國際社會對加密資產的稅收追蹤也已收緊。美國在2018年首次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提供稅收信息。德國聯邦財政部目前也正在制定一份漸進式指南,對“挖礦”收入(即生產加密資產和確認交易的收入)征稅。
稅務專家威默認為,監管部門要提高金融服務提供商的注冊要求,對金融服務提供商進行強制性身份認證。DAC8一旦出臺,加密貨幣交易在進入任何受監管的交易所時完全可以被追蹤。此外,由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正在探索類似的加密貨幣監管項目,因此要確保DAC8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OECD、歐盟反洗錢指令和MICA提案保持一致,因為標準不一致可能會為稅收套利創造機會,給加密領域帶來更多不確定性。
“加密資產是一種新事物,在征稅和報告要求方面的不成熟決定可能會扼殺該行業。對加密行業的監管遠比征稅影響更廣泛,稅收制度的目標是接納加密行業,它應該是加密行業監管的追隨者而不是領導者。”美國注冊舞弊審查師協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