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信息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修正版
壹、總則
一、為規范金融機構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執行盡職審查程序,透過網絡向所在地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信息,特訂定本要點。
二、金融機構網絡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信息,其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作業范圍:
(一)申報金融機構應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信息盡職審查,于審查后向稅捐稽 征機關申報「應申報帳戶」及「無信息帳戶」之金融帳戶信息。如經審查無前述賬戶,應于申報時注明。
(二)申報主體:
1.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申報金融機構,應由總機構合并其位于我國境內之總分支機構辦理申報。
2.總機構在我國境外,分支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申報金融機構,應由各分支機構辦理申報。
(三)申報金融機構之范圍,指免申報金融機構以外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 (四)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指下列之一:
1.依我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之金融機構。但不包括其位于我國境外之分支機構。
2.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之金融機構位于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五)金融機構之范圍:
1.存款機構:經常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收受存款之實體。
2.保管機構:主要業務系為他人賬戶持有金融資產或依法兼營信托或主要營業以外之其他業務致有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之實體,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于持有金融資產及相關金融服務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3.投資實體:
(1)主要業務系為客戶或代客戶從事下列任一之活動或操作,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于該等活動或操作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①支票、匯票、存單、票券、衍生性金融商品等貨幣市場工具交易; 外匯;匯率、利率及指數工具;可轉讓有價證券;或商品期貨交易。
②個別及集合投資組織者。
③代他人進行其他投資、行政管理或經理金融資產或金錢。
(2)存款機構、保管機構、特定保險公司或前款規定之投資實體管理,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于金融資產之投資、再投資或交易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4.特定保險公司:任何發行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或須對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承擔給付義務之保險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六)免申報金融機構之范圍:
1.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但其從事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或特定保險公司商業金融活動所衍生相關義務之給付款,不在此限。
2.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少數參加人之退休基金或隸屬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之退休基金。
3.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
4.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
5.受托人為申報金融機構且依本辦法規定申報該信托下所有應申報帳戶信息之信托。
6.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
(七)應申報賬戶:
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本辦法第三章盡職審查程序辨識為應申報之金融賬戶。
(八)無信息帳戶:
申報金融機構進行電子紀錄搜尋及紙本紀錄搜尋,僅查得賬戶持有人外國轉信地址或代收郵件地址,查無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任一指標,且無法取得賬戶持有人提供之自我證明文件及證明文據之金融賬戶。
四、賬戶金額如含不同幣別,申報金融機構得擇定單一計價幣別,并依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于申報時載明該計價幣別。
五、申報期間及方式:
(一)自一百零九年起,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應透過「金融機構數據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網絡申報上一歷年度相關信息。
(二)更正、逾期或展延申報亦應透過申報系統,以網絡申報方式辦理。六、本要點內容之期間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貳、賬號注冊及網絡申報測試
七、申報金融機構及其代理申報機構(人)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應于申報系統注冊賬號,以該賬號登入進行網絡申報測試、接收申報系統通知訊息、辦理金融帳戶信息申報、更正、申請展延申報及補報等。
八、賬號注冊方式:
(一)申報金融機構及代理申報機構(人)應以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居留證統一證號,及留有該統一編(證)號之下列憑證之一注冊賬號,以進行身分驗證:
1.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公司組織、獨資、合伙組織)。
2.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信息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
3.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個人、獨資資本主、合伙組織合伙人)。
4.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可之憑證。
(二)申報金融機構如無前款規定注冊賬號應具備憑證,應于注冊時指定已于 申報系統完成注冊之代理申報機構(人),并經該代理申報機構(人)于申報系統確認授權關系,始能完成注冊程序。
(三)為辦理申報檔案簽章及加密,應擇定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 (人)之下列憑證之一,作為電子簽名證書:
1.第一款規定注冊賬號應備妥憑證之一。
2.金融機構遵循美國「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使用之有效數字證書。 (四)賬號密碼管理:
依第二款規定注冊之申報金融機構如遺忘密碼,得于申報系統查詢,依提示項目輸入數據,如經比對與系統之基本數據相符,系統將傳送一次性密碼至申報金融機構或代理申報機構(人)留存之電子郵件賬號更正密碼。
九、網絡申報測試期間:
自一百零九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如遇第十六點之一第一款規定事由,財政部得視實際情形延長測試期間。
十、前點規定測試期間內上傳及申報之所有數據僅作測試用途,申報系統將于測試期間終了后,自動刪除所有數據。
叁、網絡申報程序及作業規定
十一、稅務用途金融帳戶信息網絡申報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十二、網絡申報身分認證:
(一)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辦理稅務用途金融帳戶信息申報,須以依第八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注冊之賬號,于申報系統通過身分認證登入。
(二)申報金融機構授權代理申報機構(人)代為完成稅務用途金融帳戶信息申報,相關責任仍歸屬該申報金融機構。
十三、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應依下列規定制作、檢核、簽章加密、上傳XML檔案并確認申報:
(一)依XML檔案申報使用者手冊及申報文件格式綱要等規范制作XML檔案,包括訊息規范、申報金融機構及申報信息內容(申報帳戶)等部分。
(二)使用申報系統檢核程序檢核XML檔案正確性,如經檢核有誤,應厘正數據后再續行申報程序。
(三)使用電子簽名證書及申報系統脫機版工具,將檢核無誤之XML檔案進行簽章及加密;將已簽章加密檔案上傳至申報系統。
(四)于申報系統選取已上傳之XML檔案,進行確認申報后,系統將顯示稅務用途金融帳戶信息收執聯。
(五)XML申報檔案經申報系統檢核無誤者,申報系統將配賦收件編號,并以電子郵件通知檢核結果,完成申報程序。申報金融機構或代理申報機 構(人)可自行至申報系統儲存或打印申報確認書。
(六)如經申報系統檢核有誤并回復錯誤訊息者,應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重新申報。
十四、查詢申報紀錄:
(一)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可隨時至申報系統查詢其最近一年度 申報日期及收件編號。
(二)為避免產生有無申報之爭議,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上傳申 報資料后,請于申報期限屆滿前上網查詢,確認是否申報成功。
十五、更正申報:
(一)于申報期限屆滿前更正申報者,應申報第十三點第一款規定之完整檔案, 系統將以最后一次申報檔案作為當年度申報資料。
(二)逾申報期限更正申報者,應申報第十三點第一款規定之完整檔案。但申報信息內容(申報帳戶)部分得僅包括該次新增、修正或刪除部分數據。
十六、逾期申報:
(一)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逾申報期限申報者,應依前四點作業 規定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間末日如遇申報系統異常或系統網絡異常,致無法提供上傳及申 報服務,于原因消滅后十日內(以財政部登載于申報系統之日期為準)申報者,或依第十六點之一規定得展延申報,且于展延申報期限內申報者,視為未逾期申報案件。
十六之一、展延申報:
(一)適用條件:申報金融機構、代理申報機構(人)或受委任辦理稅務用途金融 帳戶信息處理或申報之人員,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第五點第一款所定申報期間,符合財政部依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展延申報要件者。所稱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 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二)適用程序:
1.財政部公告全面展延者:免提出申請。
2.財政部公告符合特定要件始得申請展延者:
(1)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應于申報期間屆滿前,備妥依財政部公告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透過申報系統,向該管稅捐稽征機關提出申請。
(2)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于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于其原因消滅后十日內,透過申報系統提出申請。
(三)展延申報期限:依財政部公告所定期限為準。申報金融機構經公告或核準展延申報者,應依第十三點規定于展延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申報。
肆、文件格式及檢核條件
十七、XML檔案申報使用者手冊、申報文件格式綱要及錯誤代碼表,請至申報系統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