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士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匯總
一、境外所得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四次修訂)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二、外籍個人住房等八項補貼
(一)外籍個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在申報繳納或其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按規定提供有關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合理的部分??梢韵硎苊庹鱾€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的,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三)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財稅字〔1994〕20號)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1997年4月9日國稅發〔1997〕54號)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國稅函〔2001〕336號)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2004年1月29日財稅〔2004〕29號)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2004年6月25日國稅發〔2004〕80號)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2018年12月27日財稅〔2018〕164號)
三、留學生取得工資、薪金
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于工資、薪金范疇,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于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1980年11月24日〔80〕財稅字第189號)
四、引進投資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財稅字〔1994〕20號)
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香港市場個人投資者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香港市場個人投資者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10月31日財稅〔2014〕81號)
自2015年12月18日起,對香港市場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香港市場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內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內地上市公司向該內地基金分配股息紅利時,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該內地基金分配利息時,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7%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由內地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該內地基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時,不再扣繳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2015年12月14日財稅〔2015〕125號)
自2016年12月5日起,對香港市場個人投資者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香港市場個人投資者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退還多繳稅款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查實后,對符合退稅條件的,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11月5日財稅〔2016〕127號)
自原油期貨對外開放之日起,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期貨取得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稅收政策的通知》(2018年3月13日財稅〔2018〕21號)
五、華僑取得外匯
華僑從海外匯入我國境內贍養其家屬的僑匯,繼承國外遺產從海外調入的外匯,取回解凍在美資金匯入的外匯,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于華僑從海外匯入贍養家屬的僑匯等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1980年10月28日〔1980〕財稅外字第196號)
六、駐華使館、領事館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政策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四次修訂)
七、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以下稱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個人,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本辦法所稱協定包括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國際運輸協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航空協定、海運協定、道路運輸協定、汽車運輸協定、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以及其他關于國際運輸的協定。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10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注:相關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簽訂情況和內容詳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稅收條約”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