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
【事項描述】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符合條件的,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按照本事項進行稅務備案。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 3份 | |
2 | 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 1份 | 文本為外文的,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2.電子稅務局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備案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事項描述】中“符合條件”是指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
(1)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游、通信、建筑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2)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3)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4.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進行稅務備案:
(1)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2)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4)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5)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6)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7)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游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8)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9)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10)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11)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12)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13)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游、探親等因私用匯。
(14)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15)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5.備案人簽訂與對外支付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符合條件的,應按照規定辦理非居民合同項目備案(詳見“非居民合同項目備案”事項)。(TPPERSON按:應辦理合同備案的是《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規定的指定扣繳的情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取消源泉扣繳事項的合同備案)
6.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7.備案人發生對外支付情況的,應按照相關規定扣繳稅款或者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征收稅款。
8.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
(發布時間: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