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生效,對跨國企業影響幾何?
上個月在上海舉行的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就國際稅收合作達成共識,呼吁所有金融中心和稅收管轄區在2017年或2018年底前落實專項和自動情報交換全球標準,號召所有國家加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此前,國家稅務總局已發布公告,宣布《公約》于2016年2月1日起對我國生效,從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公約》有啥作用?它的生效意味著什么?將給企業,特別是跨國經營企業帶來哪些影響?
跨國企業:面臨著多少影響?
《公約》在我國生效,引起跨國企業高度關注。消息一出,業界便展開了熱烈討論,焦點是:《公約》將給跨國企業帶來什么影響?跨國納稅人應提前做好哪些準備?
“《公約》的批準生效不會對我國企業‘走出去’產生負面影響。相反,《公約》將給‘走出去’企業帶來諸多利好。”早在去年7月《公約》獲批準后,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便表示,《公約》可以使我國與國外信息溝通渠道更加暢通,各國稅務機關更容易通過磋商達成稅收政策的一致,由此營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境,減輕納稅人多次、重復說明和報送材料的義務,并降低被雙重征稅的可能。此外,《公約》提供了情報交換的新平臺,有助于各國規范稅收情報交換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快速解決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的因跨國經營產生的稅務爭議,我國的“走出去”企業將從中獲益。
但是,這僅是《公約》帶來的一個方面的影響。對于意圖繞開《公約》和稅收情報交換網絡的跨國納稅人,就會發現路越走越窄。因為訂立《公約》的主要目的,就是幫助參與國利用國際稅收征管協助平臺,通過與其他國家的信息交流,了解跨國公司整體交易鏈條的獲利情況,掌握企業全球經營策略,打擊跨國公司的逃避稅行為。
江蘇省國稅局國際稅收管理處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以往國際征管協作渠道缺乏、效率不高的情況下,跨國公司的全球高度協同與各國稅務當局信息不對稱,給跨國納稅人提供了相當大的籌劃空間。而隨著多邊征管互助時代的到來,全球稅收征管的協同程度和情報交換效率日益提高,信息不對稱問題正逐步得到改善,跨國公司稅收籌劃尤其是惡意籌劃的空間將被進一步壓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與我國開展情報交換的13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有42個曾被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納入避稅地名單,《公約》執行后,這些避稅地也可以向我國稅務機關提供情報,這將使得設在這些避稅地的導管和踏腳石公司更容易被穿透,跨國公司濫用組織形式安排逃避稅的難度將更大。”
該人士認為,合理的國際稅制和有效多邊征管互助格局的形成正倒逼這些跨國公司規范運行。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為導致市場資源在國家之間的不合理配置,使得跨國集團內的利潤分配嚴重偏離價值貢獻。因此,規范跨國公司的行為不僅是各國稅務當局的要求,更是跨國公司承擔應有社會責任的必然要求。這就要求跨國公司向稅務機關公正公允的披露其全球營運模式和利潤分配原則。BEPS行動計劃對轉讓定價文檔作出了主報告、全球文檔和本地文檔三層結構的要求,就是要求跨國公司從提升稅收籌劃透明度的角度出發,切實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而《公約》的生效執行將在稅收管理層面對跨國公司規范自身行為、履行披露義務提供強有力的監控渠道。
距離《公約》執行還有不到1年的時間,江蘇省國稅局國際稅收管理處有關負責人建議跨國企業提前謀劃,做好以下幾件事:一是重新審視集團全球價值鏈,確保集團內企業履行的職能、對價值創造的貢獻與利潤分配一致,同時做到利潤在經濟活動發生地申報納稅;二是雖然我國對《公約》中關于海外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相關的內容作出了保留,但不排除時機成熟后放開上述內容,跨國公司應該摒棄逃避所得來源國稅收管轄的惡意籌劃思維,尤其是對近年來頻繁發生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均在境外的資本交易,應做到主動遵從;三是對那些為隱匿國內收入將資金利潤堆積在境外離岸賬戶的國內企業和個人而言,應主動披露境外賬戶信息,并按國內稅法要求將未申報收入申報補稅;四是對于境內“走出去”企業,一方面要學會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維護自身在投資國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主動履行居民企業全球所得的全面納稅義務,提升海外稅收遵從水平,避免不必要的稅收成本。
情報交換:約定了哪些內容?
《公約》為何能產生如此大的影響?它是通過什么機制來運作的?
“《公約》是全球經濟一體化格局下的產物,是一項旨在通過開展國際稅收征管協作,打擊跨境逃避稅行為,維護公平稅收秩序的多邊條約。”深圳市思邁特財稅咨詢有限公司高級合伙人張學斌告訴記者。
商品、人員、資本及技術等生產要素的跨境自由流動,產生跨境交易的無國界性與稅收管轄權的有國界性之間的矛盾,進而形成信息缺失與錯配下的稅收“空中樓閣”和“避稅天堂”。尤其是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靈活而新型的跨境交易模式給傳統的稅收征管方式帶來了嚴峻的考驗。在此背景下,各國稅務當局普遍意識到境外稅收信息交換的重要性。因此,OECD與歐洲委員會于1988年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共同發起制定了《公約》,并對上述兩個組織的成員國開放簽署,1995年4月1日生效。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國際社會對建立更為有效的跨國稅收合作給予了更多關注。在2009年4月G20倫敦峰會前后,要求世界各國進行符合國際標準的稅收情報交換的壓力也與日俱增。同時,為解決發展中國家缺乏相關資源,難以在新的透明度環境下受益的問題,G20倫敦峰會呼吁應盡快采取措施使發展中國家也能從稅務合作新環境中受益,其中便包括建立多邊的情報交換體系。在此背景下,OECD與歐盟委員會迅速開展工作,起草了修改《公約》的議定書,使公約達到稅收情報交換國際標準,并將締約國的范圍擴大到OECD與歐洲委員會成員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修訂的《公約》議定書于2010年5月開放簽字,2011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
2013年8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代表我國政府在法國巴黎簽署《公約》,成為《公約》的第五十六個簽約方。《公約》于2016年2月1日對我國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截至2016年2月8日,已有94個國家和地區簽署《公約》,包括百慕大、英屬維爾京、開曼、瑞士等所謂“避稅地”。可以說,在國際社會為應對日趨嚴重的跨境逃避稅問題,對國際稅收征管協作寄予厚望的背景下,《公約》的影響快速上升,正日益成為開展國際稅收征管協作的新標準。
據了解,《公約》由6章32條正文和3個附件組成,包括3個方面的主要內容:一是關于《公約》適用范圍,包括人的范圍和稅種范圍;二是關于稅收征管協助形式,即情報交換、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涵蓋了現階段所有征管協助形式;三是關于締約方可以作出保留的內容,如稅款追繳、文書送達等。
根據《公約》規定,締約方必須按類別列出本國適用《公約》的稅種,未列入的稅種,締約方不能向其他締約方請求征管協助,也不對外提供該稅種的征管協助。我國在聲明中列出了目前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16個稅種,具體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煙葉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和契稅。也就是說,《公約》執行后,我國開展國際稅收征管協助的范圍將由原來的以所得稅為主,擴大到稅務機關征收的所有稅種,稅務機關收集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力度將大大加強。
在稅收征管協助形式方面,《公約》規定了情報交換、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3種稅收征管協助形式,但允許締約方對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作出保留。考慮到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及稅收征管實際,我國在《公約》批準書中對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包括郵寄文書)作出了保留。因此,我國稅務機關主要是與其他締約方開展情報交換協助。
“情報交換是當前國際稅收征管協助的主要形式,指締約方稅務機關之間交換涉稅信息或開展稅務檢查合作,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同期稅務檢查和境外稅務檢查。我國國內法中已對如何開展情報交換作了詳細規定,在實踐中,我國稅務機關一直按照國際通行標準對外開展情報交換工作,能夠按照《公約》規定執行相關條款。”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副教授宋興義告訴記者。
生效執行:反避稅有啥變化?
“《公約》的批準生效將有助于拓展我國國際稅收征管協助的廣度和深度,提高我國稅務機關對跨境納稅人的稅收服務和征管水平,擠壓跨境逃避稅的籌劃空間,維護我國稅收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近5年的國際稅改動作和成果可以用眼花繚亂來形容,各種單邊、雙邊和多邊的國際稅改措施不斷。如果說OECD轉讓定價指南、稅收協定范本等傳統國際稅制的綱領性文獻偏重于制度理論的話,那么近年來的國際稅改則明顯增加了征管實踐方面的內容,如美國的《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OECD出臺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RS),以及日前生效的《公約》,都是在征管實踐層面加大對加大國際間協作的嘗試。
《公約》在我國的生效執行,有利于保護稅基安全,實現稅收透明,從而有效提高我國的反避稅能力。《公約》作為多邊機制下的協作依據,我國將通過稅收情報交換來獲取有關納稅人的跨境資料和情報,包括在境外的收入、所得、財產、股份等,依據這些信息來追繳境外所得稅款。“對我國政府而言,《公約》的執行是多了一重反避稅手段保障。而對部分企圖在海外隱匿所得和資產的企業和個人而言,則是不得不面對的風險和受迫修正。”張學斌說。
江蘇省國稅局國際稅收管理處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公約》生效前,我國情報交換主要依據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公約》生效后,雖未與我國簽訂雙邊協定但加入《公約》的國家也納入了情報交換的主體范圍,這意味著我國可以與130多個國家和地區進行稅收情報交換。此外,《公約》新增了“內容矛盾的情報”,該要求賦予一國稅務機關在發現獲取的稅收情報與本國掌握情況不相符時,向對方發出情報的權利和義務,該規定尤其適用于應對跨國納稅人通過虛假合同和服務貿易逃避征稅權或轉移利潤的行為。
近年來,情報交換在我國取得了顯著成效。江蘇省國稅局提供的一組數據顯示,該局“十二五”期間共對外發出情報2578份,利用情報交換獲取偷逃避稅線索、證據查補稅款8.9億元。記者從2016年全國國際稅收工作視頻會議上獲悉,各級稅務機關充分利用情報交換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十二五”期間核查各類案件2250件,對外發出自動情報12萬余條,查補稅款56億元,其中,2015年核查案件400余件,查補稅款10億元,有效震懾了跨境逃避稅行為。
“隨著稅收情報交換、國際協定網絡的擴展和稅收情報交換國際新標準的實施,逃避稅者把財產和關鍵信息隱藏在境外從而躲避稅務機關管理的空間將被極大壓縮,透明稅收時代似乎真的來臨了。”宋興義說。
可以預見,今后,情報交換的執行廣度和力度均將顯著提升。多邊自動情報交換,將賦予參與國稅務機關打擊跨境逃避稅的利器。
(日期: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