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稅務局最新34個CRS常見問題解答之二
技術性說明
29.問:「投資實體」包括任何其總收入主要可歸因于財務資產(chǎn)的投資、再投資或買賣;并由另一財務機構實體管理的實體(即受專業(yè)管理的投資實體)。一個實體在什么情況下會被視為由另一實體所「管理」?
答:如果一個實體直接或通過另一服務提供商,代表另一實體進行一項或多于一項以下的活動或運作,則該另一實體會被視為由該實體所「管理」:
買賣貨幣市場工具,包括支票、匯票、存款證及衍生工具、外匯、兌換、息率及指數(shù)工具、可轉讓證券或商品期貨;
個人及集體投資組織者;或
以其他方式,代其他實體或個人投資、處理或管理財務資產(chǎn)或金錢。
一個實體如果沒有權力自行管理另一實體的部分或全部資產(chǎn),則該實體不會被視為可管理該另一實體。
30.問:如果一間成立目的為投資財務資產(chǎn)以產(chǎn)生入息的私人投資公司,在私人銀行開立一個委托帳戶,該公司會否因投資財務資產(chǎn)及由銀行管理,而被視為投資實體(即財務機構)?
答:決定一個實體是否屬于受專業(yè)管理的投資實體須視乎事實及其情況。該實體除了須由財務機構「管理」外,亦須符合另一準則,才會被視為受專業(yè)管理的投資實體。有關準則是:該實體可歸因于財務資產(chǎn)的投資、再投資或買賣的總收入,相等于或超過該實體在以下期間(兩者中以較短者為準)的總收入的50%—
(a) 在斷定該實體是否屬于受專業(yè)管理的投資實體的年份之前的、截至12月31日為止的3年期間;
(b) 該實體存在的期間。
然而,「投資實體」不包括純粹因為符合主動非財務實體的定義的(d)、(e)、(f)及(g)段的任何描述,而屬主動非財務實體的實體。有關的描述現(xiàn)歸納如下:
屬并非財務集團成員的控權公司;
新成立的實體;
正進行清盤或出現(xiàn)破產(chǎn)的實體;或
屬并非財務集團成員的財資中心。
另外,被動非財務實體包括受專業(yè)管理,并且不是參與稅務管轄區(qū)財務機構的投資實體。換言之,如果一間受專業(yè)管理的投資實體,不是參與稅務管轄區(qū)的居民,或位于非參與稅務管轄區(qū),該投資實體會被視為被動非財務實體,而非財務機構。
31.問:如果一間私人投資公司根據(jù)相關定義屬于財務機構,該公司在自動交換數(shù)據(jù)安排下有什么責任?
答:《稅務條例》第8A部訂明申報財務機構須履行某些盡職審查及申報責任。申報財務機構指居于香港的財務機構,或一間財務機構位于香港的分支機構,而該財務機構并非居于香港。因此,如果一間私人投資公司居于香港,或該公司是某并非居于香港的財務機構位于香港的分支機構,該公司則有責任履行《稅務條例》第8A部訂明的要求。
32.問:根據(jù)相關定義,屬信托的被動非財務實體的控權人包括執(zhí)行者。什么是執(zhí)行者?
答:執(zhí)行者是授予權力及職責去執(zhí)行信托的人士。執(zhí)行者的委任通常見于非慈善信托。執(zhí)行者的職責是監(jiān)督受托人的行為,以確保那些行為符合信托文件里敘明的目的。
有效實施
33.問:對財務機構會施加什么罰則?
答:《稅務條例》所載的罰則,旨在發(fā)揮足夠的阻嚇作用,以確保自動交換數(shù)據(jù)安排在香港得以有效實施,但同時不會對財務機構及個人施加不相稱的過重罰則。
有關罰則有三個主要類別,針對違規(guī)、提交「不正確報表」及有意圖作欺騙的情況。罰則水平(就首兩類的一般罰則為第三級罰款 (即10,000元),及就最后一類的罰則為第三級罰款或第五級罰款(即50,000元)和監(jiān)禁六個月或三年)參照了《稅務條例》其他相類的罰則。
34.問:個別賬戶持有人有可能被懲處嗎?
答:《修訂條例》的重點是確保財務機構能夠合規(guī),因此就違反盡職審查的規(guī)定及出于欺騙的意圖而提交不正確報表的罰則,是針對財務機構。
至于個別賬戶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證明予財務機構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交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數(shù)據(jù),便屬違法。罰則為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此舉是要確保我們在有效實施方面能符合國際標準。
(時間: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