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財政部正式提議修訂導管公司稅制
IBFD荷蘭國際財稅文獻局 2021-12-03 16:34
IBFD資深研究員René Offermanns報道
荷蘭財政部國務秘書于近日向議會提交了一份報告,概述了修訂導管公司稅制的政策選擇。
對這份題為《邁向合意的現金流》報告的要點總結如下。
稅收方面的建議
- 導管公司的定義不必太復雜,應該以多種方式來定義,例如是否存在國際架構、與關聯公司的交易、在荷蘭有限的實際存在(實質性)、是否存在財稅、金融或法律方面的動機、對大量國際現金流或資產負債表頭寸的監測;
- 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導管不適用現行的安全港規則。現行規則規定,如果一家公司的股權是其未償還貸款的1%或200萬歐元兩者中的較低者,則被認定為該公司在與關聯公司的交易中承擔足夠的風險。如果關聯公司沒有承擔足夠的風險,則一筆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補償費將分配并計入其利潤中(《公司所得稅法》第8c條)。對于導管公司,上述安全港規則應該被一個開放的規則(通用的、靈活的例外)所取代;
- 對于不符合新的開放規則風險標準的公司,自發信息交換的范圍擴展到來源國;以及
- 對來源國(對轉讓股份取得的收益實行來源地課稅)的免稅財產收益實行自發信息交換。
國際方面的建議
- 如果基于《多邊公約》(MLI)的多邊規則不適用,則將主要目的測試標準(PPT)擴展到整個稅收協定網絡;
- 對歐盟即將出臺的有關空殼實體的指令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以及
- 以歐盟為背景,清晰明確地解釋歐盟的反濫用原則。
非財稅方面的建議
- 收緊指定“高級管理人員為法人實體最終受益所有人(UBOs)”的義務。應提供充足的證據表明沒有其他受益所有人;
- 使UBO登記冊中已經公開的數據更便于搜索。這應該適用于公開的UBO、商業登記變量和組合。此外,登記冊應該可以免費訪問或僅收取小額費用;以及
- 在國際層面推進附有公開數據的UBO注冊登記。
會計方面的建議
- 不適用《民法典》第2:403條,因此,隸屬于一個集團的自然人實體不再豁免常規的報告義務;以及
- 在確定公司規模時,要納入參股的詳細信息以及此類參股的財務收益。
控制和審計
- 致力于打擊非法信托服務;
- 對洗錢和導管活動開展后續調查;以及
- 致力于在打擊犯罪性質的導管公司方面開展國際合作。
投資保護協定(IPAs)
建議將導管公司排除在此類協定之外,如有必要,重新談判此類協定。
此前相關報道,請參見IBFD于2021年2月16日的新聞。
備注:導管公司的特點是,其從事的唯一活動是接收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并將取得的這些款項轉給受益所有人或其他導管,缺少實際經濟活動。
這份報告于2021年11月22日在財政部網站上公布(荷蘭語),并沒有具體列出政府計劃在該領域采取的進一步措施。附件包括《導管公司稅制的比較分析》以及《IBFD快速掃描件》(均為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