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做好迎接“雙支柱”落地的準備工作
來源:中國稅務報 日期:2021年12月22日
作者:勵賀林 姚麗
10月底,二十國集團(G20)領導人第十六次峰會核準通過了《關于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雙支柱”方案的聲明》(以下簡稱“10月聲明”),標志著運行近百年的國際稅收規則改革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在得到G20領導人的政治背書后,目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正加速推進“雙支柱”方案的細節技術研究和落地實施工作,我國企業應密切跟蹤和認真研究“雙支柱”方案的各方面影響,積極做好迎接“雙支柱”落地的準備工作。
“雙支柱”方案落地,時間緊任務重
“時間緊任務重”主要指需要在近一兩年內完成“雙支柱”方案執行必需的全部細則制定和足夠數量的立法程序。對于支柱一,新征稅權(金額A)需要足夠多的轄區簽訂多邊公約予以實施,OECD計劃2022年上半年完成多邊公約文本和解釋性聲明的制定,2022年中開放多邊公約供各轄區簽署,2023年各轄區完成全部立法程序并生效執行。另外,OECD計劃2022年底前完成金額B規則相關工作。對于支柱二,OECD已于12月20日發布《關于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的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示范規則(支柱二)》,供各轄區推進國內立法時參照使用;2022年中完成應稅規則多邊工具的開發,2022年底前建立協調各轄區實施GloBE規則的審議機制等實施框架。
“時間緊任務重”還體現在“雙支柱”方案仍存若干未竟事項亟待完成,這些事項既是關鍵事項,又在技術細節上爭議較大,包括支柱一的消除雙重征稅、營銷及分銷利潤安全港、金額B規則相關工作;支柱二的公式化經濟實質排除機制、GloBE規則與美國全球無形低稅所得(GILTI)制度的共存等事項。對于支柱一“撤銷及中止所有數字服務稅和其他類似措施”,美國近期的行動既主動又賣力,展現了廢除數字服務稅等單邊措施的決心。10月21日,美國與奧地利、法國、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國歐洲5國發表聯合聲明,就“現有單邊稅收措施向支柱一生效實施的過渡期安排”達成協議,11月22日、24日,美國又與土耳其、印度就過渡期安排達成協議。
技術細節要求高,相關企業宜早做準備
“雙支柱”方案不僅影響各轄區間征稅權的劃分,而且影響相關企業的稅收負擔、稅收確定性及稅收遵從成本。一旦方案在全球范圍內落地實施,影響的范圍和程度將持續擴大和加深。我國相關企業應未雨綢繆、提前行動,不僅是符合支柱一、支柱二適用范圍的企業,還包括未來可能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筆者認為,我國企業應更多關注“雙支柱”方案的技術細節,在最終細則公布前,可參照2020年10月《“雙支柱”藍圖報告》,以充分理解方案的技術要求。比如,支柱一收入來源地規則,將產品或服務被使用或消費的轄區,確認為收入來源地,OECD將針對不同交易類型制定具體的收入來源地規則。目前,中國會計準則已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實現趨同,因此藍圖報告承認中國會計準則是合格準則。我國企業需密切跟蹤“雙支柱”方案的細節技術研究進展,評估收入來源地規則對企業收入來源地及相關指標的影響,因為“收入”這項關鍵指標決定企業在某一轄區是否構成新聯結度、新征稅權(金額A)的數值及在各轄區間的分配份額。
另外,在經濟全球化和經濟數字化的大背景下,相關企業應更加積極主動地適應嶄新的國際稅收秩序和全球稅收治理的要求,調整其全球價值鏈布局和風險配置,提升自身駕馭和控制風險的能力。
用好過渡期優惠和排除機制,積極維護自身利益
我國是G20主要成員,全程參與了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相關工作,包括包容性框架下“雙支柱”方案的談判,發出了中國聲音、提出了中國方案。我國相關企業需要認真研究“雙支柱”方案的過渡期條款、排除條款,充分利用好政策規則空間,積極維護自身利益。比如支柱二專門設置了公式化經濟實質排除機制,對于實質性經濟活動產生的部分回報,在計算全球最低稅補足稅的稅基時,允許予以排除,這一規則對于我國相關企業而言,非常重要亦非常關鍵。我國相關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等實質性經濟活動時仍可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有利于我國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增強發展后勁和提升市場競爭力,推動我國向全球產業鏈中高端邁進。
對于那些主要市場在母國,因享受稅收優惠而導致國內企業所得稅有效稅率低于全球最低稅(15%),又處于國際化起步階段的跨國企業,支柱二設計了豁免機制,避免這類企業受到全球最低稅的過度影響。為此,我國相關企業應認真審視其海外有形資產是否超過5000萬歐元、海外市場轄區是否超過5個等適用豁免機制的閾值條件,合理設計海外市場發展策略,做到既遵從國際稅收規則,又充分維護自身合法稅收利益。
本文系2020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數字經濟征稅權國際競爭加劇背景下更好維護我國國家稅收利益研究”(20BGJ031)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系天津商業大學會計學院院長、教授,天津理工大學管理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