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審議《核準〈稅務法典〉》法律草案
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日期:2021年11月6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澳門”)行政會于2021年10月15日完成討論《核準〈稅務法典〉》法律草案(簡稱“法案”),并將有關法案送交澳門立法會(簡稱“立法會”)審議。在2021年11月5日的立法會全體會議中,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就該法案作引介,立法會進行討論后表決一般性通過法案,并將審議法案細則。
為配合澳門目前的社會及經濟發展,加速與國際社會接軌,法案提出制定《稅務法典》,統合現行單行稅務法律的規定,并訂定整體稅務體制、稅務法律關系、稅務程序、稅務訴訟程序及稅務執行程序,從而建立與國際稅收標準相適應的、具競爭力和吸引力的現代化稅務制度。在2021年11月5日的會議中,澳門政府代表多次提及將通過本次立法明確課稅制度中屬地原則的實施。根據法案的最初文本,《稅務法典》分為五編,合共二百九十三條的條文?!抖悇辗ǖ洹返脑敿殐热菰斠娨韵赂郊?/span>
附件1:《稅務法典》
附件2:理由陳述
下載以上兩個附件可于立法會的網站瀏覽:https://www.al.gov.mo/zh/law/lawcase/477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目前,澳門稅法中還沒有轉讓定價條款,《稅務法典》首次引入轉讓定價規則,其主要內容如下:
為確定轉讓定價,納稅主體可預先向財政局申請訂立轉讓定價事先協議(Tpguider注:即“預約定價安排”,下同),并要求財政局接納其轉讓定價,作為確定其計稅依據的直接評估方法。
如納稅主體未向財政局提交轉讓定價事先協議,又或有關協議未獲財政局批準,則納稅主體在作出收益申報時,應申報獨立實體之間在類似交易中通常所達成、接受或實施的定價,否則財政局可采用間接評估方法作出相應調整。
如納稅主體與關聯實體之間實施轉讓定價,導致關聯實體所屬管轄區的稅務行政當局調整該關聯實體在有關管轄區的計稅依據,則財政局可透過直接評估方法,并根據在澳門與該管轄區簽訂的國際協議或區際協議所定的相互協商程序及信息交換范圍內所取得的信息,對納稅主體所確定的計稅依據作出相應糾正。
屬關聯實體情況的糾正計稅依據的說明理由須:
1.說明納稅主體與關聯實體之間的關系;
2.說明彼此間無特殊關系的人或實體在相同情況下正常進行相同性質活動的方式;
3.說明及厘定作為糾正依據的實際金額。
另外,轉讓定價的執行規定及轉讓定價事先協議的條件及要件,將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澳門政府將陸續出臺轉讓定價的執行規定及轉讓定價事先協議的條件及要件,以配合稅務行政當局執行計稅依據的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