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國家中等發達階段直接稅變化趨勢的啟示
中等發達階段是一國現代化轉型的關鍵時期,這一階段的直接稅水平很大程度上反映著該國治理能力和發展質量。經筆者比較分析發現,成功跨越中等發達階段的絕大多數國家的直接稅比重超過30%,個人所得稅比重顯著高于企業所得稅、財產稅的比重。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強調,要適當提高直接稅比重,同時提出到2035年進入中等發達國家行列,即彼時我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以下簡稱“人均GDP”)大概率達到2萬~3萬美元發展區間。考慮到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囊括了全球幾乎所有的發達經濟體,筆者認為,深入分析OECD國家中等發達階段(即人均國內生產總值1萬~3萬美元發展區間)的直接稅比重變化情況,對我國深化稅收改革、優化稅制結構乃至實現共同富裕目標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OECD國家中等發達階段的直接稅比重變化情況
OECD成立于1961年,主要由高收入經濟體組成,目前共有38個成員國。截至2019年底,以人均國內生產總值3萬美元為分界點,OECD國家可以劃分為兩組,第一組人均GDP≥3萬美元,包括澳大利亞等24個國家;第二組人均GDP≥1萬美元但未實現3萬美元,包括智利等12個國家。(注:兩組均不包括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兩國。哥倫比亞2019年人均GDP為6428.7美元,未超過1萬美元;哥斯達黎加于今年新加入OECD,其稅收數據尚未被OECD收錄。)
以下直接稅數據來源于OECD Statistics數據庫,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財產稅3類。
人均GDP≥3萬美元OECD國家中等發達階段的直接稅比重變化。從各國中等發達階段直接稅比重平均值的變動區間看,直接稅比重<30%的國家包括奧地利、法國和希臘;30%≤直接稅比重<40%的國家包括德國、冰島、意大利、荷蘭、挪威和西班牙;40%≤直接稅比重<50%的國家包括比利時、芬蘭、愛爾蘭、韓國、盧森堡、瑞典和英國;50%≤直接稅比重<60%的國家包括加拿大、以色列、日本、瑞士和美國,直接稅比重≥60%的國家包括澳大利亞、丹麥和新西蘭。從各國中等發達階段直接稅比重的變動趨勢看,除法國和冰島的直接稅比重明顯上升,希臘、愛爾蘭和西班牙的直接稅比重小幅波動上升外,其他19個國家的直接稅比重基本穩定,或小幅波動下降。從各國中等發達階段直接稅項目的具體構成看,除日本和韓國外,其他22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顯著高于企業所得稅、財產稅所占的比重。
人均GDP≥1萬美元但未實現3萬美元OECD國家的直接稅比重變化。這一時期,從各國直接稅比重平均值的變動區間看,直接稅比重<30%的經濟體包括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等9個國家,其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等國家的直接稅比重徘徊在20%附近;30%≤直接稅比重<40%的國家包括智利、墨西哥和葡萄牙。從各國直接稅比重的變動趨勢看,除立陶宛直接稅比重呈U型走勢、墨西哥直接稅比重小幅上升外,其他10個國家的直接稅比重保持基本穩定或總體微降的態勢。從各國直接稅構成的具體項目看,12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高于企業所得稅、財產稅所占的比重,但個人所得稅比重大都不超過20%。
不同OECD國家中等發達階段的直接稅變化所反映的典型事實
對比分析兩組OECD國家中等發達階段的直接稅比重變化可以發現,雖然不同國家間的直接稅比重變化略有差異,但仍可歸納出以下3個典型事實。
成功跨越中等發達階段國家的直接稅比重超過一定閾值。OECD國家的歷史數據顯示,人均GDP≥3萬美元的24個國家中,絕大多數國家是以直接稅為主體稅,且直接稅比重普遍在30%甚至40%以上;反觀人均GDP≥1萬美元但未實現3萬美元的12個國家,絕大多數國家的直接稅比重低于30%,部分國家的直接稅比重甚至僅有20%左右。有研究顯示,人均國內生產總值1萬~3萬美元的中等發達階段,是一個國家現代化轉型的關鍵時期,這一時期的稅制轉型與國家現代化密切相關,不同國家的稅收能力尤其是直接稅水平,很大程度上反映著國家治理能力和發展質量。
絕大多數國家中等發達階段的直接稅比重保持基本穩定或小幅波動下降。OECD國家的歷史數據顯示,人均GDP≥3萬美元的24個OECD國家中,在各國中等發達階段,有19個經濟體的直接稅比重保持基本穩定或呈小幅波動下降態勢;人均GDP≥1萬美元但未實現3萬美元的12個OECD國家中,有10個經濟體的直接稅比重保持基本穩定或總體微降的態勢。有學者對“二戰”后眾多追趕型經濟體進行研究發現,人均GDP突破1萬美元,正處在跨越中等發達階段、邁向高收入國家行列的關鍵時期,這一時期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分配方式、利益關系等日益多元復雜,與間接稅相比,直接稅征收愈發困難,納稅人稅負痛感更加強烈。因而,保持稅收總體穩定是更加現實的政策選項。
絕大多數國家中等發達階段的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高于企業所得稅和財產稅收入。OECD國家的歷史數據顯示,無論是人均GDP≥3萬美元的24個國家的中等發達階段,還是人均GDP≥1萬美元但未實現3萬美元的12個國家,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都明顯高于企業所得稅和財產稅所占的比重。對此,世界銀行的一項解釋是,一國從中等發達階段向高收入階段邁進所需要的發展機制與原有實現經濟起飛的機制有著根本區別,常面臨眾多風險和陷阱,其中最大的風險可能來自收入分配不公和貧富差距擴大。大量研究表明,稅收尤其是個人所得稅所具備的內在穩定器(Built-in Stabilizers)功能,是調節貧富差距、優化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工具,這一定程度上也解釋了為什么諸多OECD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高于企業所得稅和財產稅收入。
對我國提高直接稅比重的相關建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OECD國家發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稅情,筆者就提高直接稅比重,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一方面,進一步優化稅制結構,助推實現間接稅比重下降、直接稅比重上升。自改革開放以來,歷經兩步“利改稅”、分稅制改革及多次稅制優化調整,我國形成了以增值稅、消費稅為代表的間接稅占據主體地位,以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為代表的直接稅處于次要地位的稅收結構體系。財政部數據顯示,我國直接稅比重已從2011年的28.4%逐步提高到2020年的34.9%,稅收對國民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自動穩定器功能逐步增強。當前應在繼續保持宏觀稅負總體穩定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建立現代稅收制度,重點推進稅制結構優化調整,著力推進增值稅簡并稅率檔次、規范優惠范圍、降低標準稅率等改革,同時結合消費稅立法統籌研究推進后移消費稅征收環節并穩步下劃地方,確保在“減間接稅”過程中實現“增直接稅”目標,進一步彰顯直接稅體系在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中加快實現共同富裕的稅收治理效能。
另一方面,進一步調整直接稅項目結構,研究適時下調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結合《中國稅務年鑒》(2019)數據,我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契稅)的收入比值約為60∶20∶20,明顯不同于OECD國家“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企業所得稅和財產稅為輔助稅”的特點??紤]到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是2007年制定的,當時確定的法定稅率充分考慮了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全球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呈普遍穩定下降趨勢,OECD國家企業所得稅稅率加權平均值從2000年的32.2%下降到2020年的23.5%,再加上“至少15%全球最低稅”等國際稅收規則的新一輪沖擊,未來我國企業所得稅改革立足點應轉向參與全球稅收競爭,擇機降低法定稅率,以構建起更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吸引力的企業所得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