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多邊公約》如何影響國際稅收?
中國稅務報 2021年08月04日 作者:陸秋丹 夏偉軍
《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的多邊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世界各國(地區)稅收管理,尤其對稅收協定產生了深遠影響,促使各國(地方)政府完善已有的稅收協定。中國于2017年6月首批簽署《公約》。
《公約》內容和特點
《公約》包含三大部分:一是對《公約》適用范圍、基本術語的限定和解釋;二是《公約》實質性內容,包括混合錯配、防止協定濫用、常設機構規則、提高爭議解決機制和強制仲裁5個部分,部分規則設置了最低標準和可選擇項,其中最低標準又設置了不同選項;三是最終條款,共13條,主要是一些程序性的規定。
《公約》本身不具有新的稅收政策內容,只是將其他BEPS成果轉化為條款,制定成一個法律文本,再由各國(地區)選擇是否加入和適用?!豆s》體現了各國(地區)對多邊稅收合作的需求與認同,簽署加入的國家(地區)可借此修訂已有的雙邊稅收協定,促進該國(地區)國際稅收制度更加公平高效。
《公約》有以下特點:
開創性。《公約》形成了具有約束力的國際稅收管理標準,是歷史上第一次利用多邊公約來修訂雙邊稅收協定,是一項制度創新。
互補性?!豆s》與傳統雙邊稅收協定形成了互補關系。《公約》對簽署國(地區)已有的雙邊稅收協定進行更新,更新后的協定仍然在雙邊情形下產生效力。由《公約》簽署國(地區)向OECD提交通知清單,關于《公約》文本內容逐條表明立場,立場一致的國家,其雙邊稅收協定將被更新。
靈活性?!豆s》各簽署國(地區),除了必須采納關于防止協定濫用和改進爭議解決的最低標準,在實踐中可以選擇保留一些其雙邊稅收協定中不希望被修訂的條款,且可以隨時通知OECD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保留這些條款。這種機制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落實BEPS成果,也有利于《公約》在短時間內獲得較多國家(地區)的加入。
《公約》落實BEPS成果的作用
消除混合錯配安排。一是消除納稅實體認定錯配;二是消除稅收居民身份認定錯配;三是提供消除雙重不征稅的建議。對于雙重居民身份的企業實體,《公約》為了最大限度消除稅收居民身份認定錯配,增加了通過相互協商方式認定的內容,而不再局限于實際管理機構認定的原則。
防止濫用雙邊稅收協定?!豆s》提出了防止協定濫用的規則建議。雙邊稅收協定應明確協定目的是消除雙重征稅問題而不是創造不征稅或少征稅的條件?!豆s》還提供了兩種防止濫用雙邊稅收協定的選項:一是在協定中納入主要目的測試(PPT);二是在協定中同時納入PPT和簡化版利益限制條款(LOB)。
完善常設機構規則。包括以下三點:一是完善和修改非獨立代理人構成常設機構的構成條件;二是增加常設機構準備性輔助性測試;三是加入防止功能拆分和反合同拆分的規定。
完善稅收爭議解決機制?!豆s》規定,當納稅人認為其征稅處理結果與稅收協定的條款不相符合時,納稅人除了能根據其所在國(地區)的法律規定申請救濟,還可以向適用稅收協定的締約國(地區)主管稅務當局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由雙方稅務主管當局協商解決。
強化仲裁效力?!豆s》將強制仲裁列為獨立一章,進一步強化了跨境稅收爭議解決機制中仲裁的效力。但仲裁屬于可選擇項,締約國(地區)可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
世界主要經濟體對于《公約》的立場
部分OECD成員國:積極推動仲裁制度
除了采納最低標準的條款,這些國家的共同特點是積極推動仲裁條款,致力于制定一套完善的仲裁制度,借此提高跨境稅收爭議解決效率,并采納了防止協定濫用條款。此外, 一些OECD國家還試圖將仲裁制度推廣到其他簽署加入《公約》的國家。
低稅率國家(地區):主動合作,采納最低標準的條款
不少低稅率國家(地區)愿意加入《公約》,因為這些國家(地區)大多不愿意被貼上“避稅天堂”的標簽,所以采納了最低標準的條款。面對國際稅改趨勢,這些低稅率國家(地區)選擇了主動合作的態度,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2017年6月加入《公約》,2018年執行生效,采納了第三章“防止協定濫用”和第五章“改進爭議解決”最低標準的要求。
發展中國家:采納反對協定濫用和規避常設機構條款
發展中國家積極加入《公約》的同時,更加注重維護其作為來源國的征稅權。以印度為例,印度于2017年6月加入《公約》,2018年執行生效,印度采納了《公約》第三章“防止協定濫用”和第四章“規避常設機構”條款,符合印度一貫強調非居民企業常設機構管理的傳統。
《公約》對稅收協定管理的影響
全球影響
稅收成為國際多邊合作的重要內容。此前,利用多邊公約來修訂已有雙邊協定的做法在稅收以外的領域較為多見。2011年發布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主要針對的是國際稅收征管協作,并不直接涉及國家(地區)間稅收協定的修改?!豆s》則完全不同,其對世界各國(地區)稅收管理,尤其對稅收協定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公約》影響締約國(地區)國際稅收實踐。所有BEPS包容性框架成員都承諾落實BEPS成果,《公約》作為OECD推動BEPS行動計劃的成果,通過將BEPS行動計劃法律化,其效力超越了OECD成員國,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所有締約國(地區)國際稅收管理實踐。
對中國的意義
有助于中國一攬子修訂現有雙邊稅收協定,落實相關BEPS成果建議。中國選擇加入《公約》,可以通過《公約》對現行雙邊稅收協定進行修訂,納入包括最低標準建議在內的相關BEPS成果建議,完善稅收協定網絡。
更好服務中國企業“走出去”,有助于跨境稅收爭議的解決。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國家(地區)中,大多數與中國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這些國家(地區)中又有大部分加入了《公約》,因此將根據《公約》及時更新雙邊稅收協定,為避免雙重征稅、協調跨境稅收爭議、保障中國企業“走出去”和來華投資企業利益,創造了更好的稅收環境。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國際稅收研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