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稅:探尋“顯著經濟存在”
中國稅務報 2021年02月24日 作者:何文倩
●在數字交易客戶所在地稅務局為什么收不到所得稅?
●為什么提出將“常設機構”擴展為“顯著經濟存在”?
●對征收數字稅,為什么有的國家態度積極有的消極?
數字稅是一類稅的統稱,主要征稅對象是數字經濟,如線上搜索引擎收入、在線廣告收入、電子商務收入、社交媒體收入等。數字經濟不僅是新的經濟形式,同時在經濟總量中也占據了越來越重的比例。全球市值最高的10家公司中,有7家屬于數字經濟企業。據權威統計機構預計,到2025年,全球經濟總值將有一半來自數字經濟。
出于對稅收公平性和財政收入等的考慮,各國越來越關注數字稅。據了解,2018年~2020年期間英國稅務機關通過數字稅的開征,每年為英國帶來至少4億英鎊的財政收入。近年來,歐盟一直在積極推動數字稅的進程。
然而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在很多數字交易的客戶所在地,稅務局是收不到所得稅的,這是為什么呢?舉個例子,在傳統的經濟中,如果美國的沃爾瑪公司在英國設立一個超級市場,沃爾瑪公司將其一批口罩存貨出售給英國消費者,是要就銷售利潤在英國繳納所得稅的。讓我們來看看如果將同樣的事實搬到亞馬遜平臺上會發生什么。
美國亞馬遜公司在其網絡平臺上將其口罩庫存賣給英國消費者,消費者下訂單是在網絡上,收入只是在網絡平臺上支付和轉賬,然后亞馬遜將這些口罩從其英國的倉庫發出,最后這些款項不經過英國,會直接在亞馬遜的盧森堡公司記賬,亞馬遜會跟英國稅務機關表示自己并沒有在當地形成“常設機構”,沒有形成繳納所得稅的義務。
那么,到底什么是常設機構呢?
“常設機構”是國際稅收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出現在國與國之間的稅收協議中,主要用于界定一國對另一國企業營業利潤的所得稅的征稅權,如果一國的企業在另一國構成常設機構,則需要就其營業利潤在當地繳納所得稅。常設機構基本分為三類,一是固定場所型,二是工程勞務型,三是代理型,既可以是一個實體機構(如境外企業在中國的分公司),也可以是一個虛擬機構(如境外企業派人在中國提供勞務超過一段時間)。構成常設機構的企業,要在當地繳納所得稅。以我國為例,非居民企業的常設機構需要就來源于我國的營業所得繳納所得稅。但是,現在的常設機構概念中,并沒有考慮到數字經濟的靈活多樣性。并且常設機構的條款中專門規定,專為本企業進行準備或輔助性活動所設立的營業場所,不構成常設機構。
在以上例子中,美國的沃爾瑪公司在英國的沃爾瑪超市,在英國構成了固定場所的常設機構,具有固定性、持續性和經營性,可以認定為美國的沃爾瑪公司在英國的常設機構,要就其在英國取得的利潤,繳納與本地企業一樣稅率的企業所得稅。
但亞馬遜公司的情況則不同,亞馬遜認為,其在英國本地并沒有固定營業機構,并且沒有分公司也沒有派遣人員去提供勞務。其平臺上交易的交易地并不在英國,而是在其服務器上,并且在英國的倉庫也只是為了亞馬遜的交易進行的儲存交付本企業貨物的設施,只是一些輔助性的活動,綜合上述原因,在英國本地并沒有構成常設機構,所以不需要就其收入在英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款項計入盧森堡后,因為盧森堡特殊的稅收政策,亞馬遜可以節省大額的所得稅支出。
亞馬遜公司明明形成了來源于英國的收入,而在現行的國際稅收常設機構的概念下,這些收入好像蒸發了一般,在英國沒有留下痕跡。
老的稅收規則已經無法適應新的經濟業態,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聯合國都介入進來,其中OECD起主導作用。OECD旨在共同應對全球化帶來的經濟、社會和政府治理的挑戰,有37個成員國。各國可以在OECD協商國際稅收問題,達成共識。OECD會根據各國的意見和現狀,發布一些指導性的文件,推動各國參照執行。
OECD現在提出的方案,提倡修改現行的常設機構概念,將原來的“常設機構”概念擴展到“顯著經濟存在”,如果相關因素可以證明一個非居民企業,通過數字技術等自動化手段,與某國保持著持續的目的性互動關系,那么該企業在該國具有顯著經濟存在。這個擴展的常設機構概念,更能適應數字經濟的大勢,賦予各國對這些數字經濟實體的征稅權。在以上亞馬遜公司的案例中,按照“顯著經濟存在”的新定義,那么亞馬遜已經在英國構成了常設機構,需要就其在英國的收入繳納英國的所得稅。
歐盟現在與各方談判的方案是決定對數字化服務征收數字稅,稅率為營業收入的3%。美國對數字稅一直持反對態度,美國是數字經濟大國,絕大多數的數字經濟巨頭都是美國企業,如蘋果、谷歌、Facebook、亞馬遜,數字稅的推行一直承受著美國的阻力。
但是有些國家已經行動起來了,比如印度,開始征收跟數字稅具有相同目的的“衡平稅”。“衡平”這個詞是一個法律概念,衍生于“衡平法”,它以“正義、良心和公正”為基本原則,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處而產生的,形式比普通法更加靈活,在審批中更注重實際,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很明顯,印度開征衡平稅,是采納了OECD的建議,認定了一些跨國數字企業的“顯著經濟存在”,從本國的角度出發,促進稅收公平性。
我國數字企業字節跳動公司(抖音的母公司),在印度的數字產品TikTok國際版,便繳納衡平稅,執行6%的稅率。印度以收入和客戶數量等為指標確認“顯著經濟存在”,門檻是單筆交易金額超過10萬盧比(約人民幣1萬元),或在一年之內符合條件的交易總額超過100萬盧比(約人民幣10萬元)。不僅考慮收入,還會考慮客戶數量,超過一定門檻,都會被視為在印度構成“顯著經濟存在”,也就是擴展的常設機構概念,會被征收收入6%的衡平稅。
我國是一個數字經濟大國,“十三五”期間,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從11萬億元增長到近36萬億元,占GDP的比重達到36.2%。《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發展數字經濟,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我國的數字經濟企業進入國際市場,須對各國的數字稅政策有一定的了解,有些國家暫時還沒有實施數字稅的政策,有些國家已經擴展了常設機構的概念,開始征收數字稅,如印度、瑞士、瑞典、馬來西亞、泰國、印尼、澳大利亞,各國計稅方式都有差異,我國企業應注意了解目標市場的稅收政策。另一方面,在我國全面深入改革的過程中,一些外國數字企業也增加了在我國的經濟活動,稅務人員須加強對數字經濟活動實質的了解,學習最新的數字稅知識,為政策制定和實施做好準備。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