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海南自由貿易港:稅收優惠知多少
作者:何振華 楊昌耀 孫玉琢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三亞市稅務局
2020年是海南自貿港建設的開局之年。6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穩步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分步驟、分階段建立自由貿易港政策和制度體系。一時間“海南自由貿易港”成為國內國際的輿論熱詞。特別是《總體方案》提出海南自貿港將實施“零關稅、簡稅制、低稅率”的特殊稅收制度,明顯區別于國內現有稅收制度,優惠范圍廣,優惠力度大,在全國乃至全球范圍內都具有較強的吸引力。海南自貿港當前及未來必將對各類投資主體、海南急需的高端和緊缺人才形成強烈“磁場效應”。本文對各界關心的海南自貿港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分析,供廣大利益相關方參考。
一、零關稅:對海南高端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倉儲物流、交通運輸業帶來重大利好
零關稅是海南自貿港的重要制度設計。具體說就是分步驟、分階段實施以零關稅為特征的貿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在全島封關運作前,對部分進口商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之后,對進口征稅商品目錄以外,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的商品,免征進口關稅。
根據《總體方案》,可以享受到零關稅政策的項目主要有:企業進口自用生產設備;企業進口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企業進口生產原輔料;島內居民購買的進境商品;對原產于海南或含進口料件加工增值超過30%的貨物進入內地。
零關稅制度帶來的主要投資機會如下:
第一,原產地規則將大大激發海南發展高端制造業的潛力。《總體方案》中提出的“對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者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超過30%(含)的貨物,經‘二線’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這相當于原產地規則。例如,特斯拉汽車的零部件來自全世界,目前它的零部件進入上海綜保區時,可以免稅,但是一旦汽車制造完成,需要銷往中國內地市場時,被視同整車進口,消費者在購買時要支付進口稅。而假設,現在特斯拉將汽車廠建在了海南,所有的零部件以零關稅進島,通過在這里裝配等附加勞動,很容易就可以使加工增值超過30%,而完成后的整車再進入內地市場時,消費者就可以免關稅購買了。
第二,將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大發展。《總體方案》要求海南自貿港“聚焦發展旅游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零關稅可以減輕高新技術產業引進先進研發儀器和設備。例如,某生物制藥公司要買3億元的研發設備,在零關稅之前需要3個億,在零關稅之后只要2個億,省了1/3的錢。因此,在海南建研發中心成本更低,花同樣的錢能夠購買更多的設備、雇傭更多的研發人員。
第三,倉儲物流也將成為海南未來發展中的另一“燃點”。《總體方案》中明確指出,貨物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不設存儲期限,可自由選擇存放地點。在全國其他100多個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里,政策不僅規定了存儲的期限,而且,綜保區的面積有限,租金往往也較高。可海南不僅有了“期限自由”,更重要的是,海南島全島3.5萬平方公里都可以成為“倉庫”。此前海南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在做跨境電商等業務方面不具備優勢,但是這條政策讓海南一下子成為“優等生”,企業將貨物存放在海南,其存儲成本大大降低。
第四,進口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吸引交通運輸企業投資。例如,內地企業進口價值一艘1000萬人民幣的游艇,需要交380萬的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但是海南企業進口同樣的游艇,就不需要繳納380萬的稅,比其他地方買游艇省了380萬。交通工具及游艇的零關稅政策會降低船舶、飛機的運營成本,也就意味著運輸成本會比其他地區低。此項政策結合相關的開放航權,建設“中國洋浦港”船籍港,靈活的簽證政策,便利的出入境制度等政策,為交通運輸企業提供了絕佳投資機會。
二、個人所得稅優惠: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海南建設中國特色自貿港,最急需的是人才,特別是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吸引更多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在海南投資興業,2020年6月,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2號),就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一是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二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所得包括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財產轉讓、財產租賃、股息紅利等資本性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在范圍之內,這表明海南想要的是在自貿港踏實工作、開展經營的人才,而不是想要賺快錢的投機客。三是納稅人在海南省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四是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由海南省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2020年8月,海南省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后,印發了《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 》(瓊府〔2020〕41號),其享受優惠條件之“寬”,充分體現了海南筑巢引鳳、求賢若渴的誠心。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需要關注的細節有:
一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必須滿足兩項條件:(1)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并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2)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并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對無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緊缺人才,只需滿足第(2)項條件。
二是按照以下兩項條件之一對高端人才進行界定:(1)經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所認定的人才;(2)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貿港收入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海南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施動態調整)的人才。
三是按照《海南自貿港行業緊缺人才需求目錄》(適時更新)對緊缺人才進行界定。主要包括五類:(1)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醫療、教育、體育、電信、互聯網、文化、維修、金融、航運、物流、建筑、海洋油氣、統計類等重點領域技能技術骨干和管理人才;(2)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人才以及法定機構、社會組織聘用人才;(3)符合《外國人來海南工作許可管理服務暫行辦法》相關標準的其他外國人員(C類);(4)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執業的港澳臺人才;(5)海南其他非限制性準入行業領域急需的技能技術骨干和管理人才。
四是優惠申請及享受方式。(1)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名單”,并定期將該名單提交給海南省稅務部門。海南省稅務部門也可根據需要臨時提出確定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門應予以配合。(2)符合條件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在海南省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屆時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將會退回本人。
五是爭議解決機制。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才存在異議或爭端的,由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解決。對人才所屬企業或單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是否開展實質性運營存在異議或爭端的,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解決。
六是風險防控機制。依托海南社會管理信息化平臺,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門、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將聯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稅收優惠情況開展隨機抽查,并根據查核結果開展風險評估和風險應對工作。
2025年之后,海南自貿港個人所得稅優惠力度更大,對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貿港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個人,其取得來源于海南自貿港范圍內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按照3%、10%、15%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方面,優惠對象不再要求是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只要屬于在海南省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納稅人即可;另一方面,從實際稅負不超過15%直接升級為最高邊際稅率只有15%,且大幅簡化稅率級次到國際流行的3級。這意味著2025年之后絕大多數在海南自貿港工作生活的人,其個人所得稅稅負將明顯低于15%。從稅率結構來看,其稅負將略低于香港;放在整個世界上來看,除了個別不征個人所得稅的國家或地區,即便是面對以個人所得稅低稅率著稱、實行13%單一比例稅率的俄羅斯等國,都具有明顯的競爭力。
三、三項企業所得稅優惠:15%低稅率、鼓勵行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資本性支出一次性稅前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
《總體方案》中明確了三項企業所得稅政策: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符合條件的資本性支出允許在支出發生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或者加速折舊和攤銷。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明確上述三項企業所得稅政策具體口徑,推動總體方案落地生效。隨后,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發布了《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對具體口徑進行了細化。
(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1號文規定,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與我國法定稅率25%相比,企業適用15%的稅率,稅后利潤將增加13.33%——(85%-75%)/75%。此外,在2019年經合組織調查的218個稅收管轄區中,除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管轄區外,只有21個管轄區的稅率低于15%。15%的稅率,顯然對國內外投資者具有較強吸引力。
1.適用政策的條件
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需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這與其他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一致。值得一提的是,根據4號公告的規定,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主體不僅包括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居民企業,還包括設立在自貿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
二是鼓勵類產業企業。鼓勵類產業企業的條件是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中常見的條件。對于鼓勵類產業企業的界定,采取了與其他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一致的方式,即采用目錄式管理并規定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具體為: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
三是實質性運營。相比以往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實質性運營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所得稅優惠政策新增的條件。此條件是結合以往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而制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形成政策洼地,防止企業通過空殼化經營轉移利潤的方式套取稅收優惠,而實際上對當地經濟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促進作用,這也是財稅部門在完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方面進行的有益嘗試和探索。實質性運營的具體條件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享受15%低稅率注意事項
對于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享受15%低稅率,采取了與西部大開發政策同樣的處理方式,在保證企業所得稅法人稅制的前提下,保持稅收中性,使稅收政策不影響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機構類型的選擇。具體為: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
對于總分機構因享受優惠政策而適用不同稅率的,其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在《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八條已有明確規定,具體為,先按規定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分配,然后不同稅率地區分別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再按規定對應納所得稅額進行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4號公告的規定: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的企業,僅將該企業設在自貿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納入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范圍,設在自貿港以外的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范圍;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僅就設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設在自貿港以外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范圍。例如,總機構設在海南省海口市,二級分支機構設在湖南省長沙市,則長沙市的二級機構按照規定分配的所得不能享受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企業所得稅實行低稅率并不意味著讓海南自貿港成為“避稅天堂”。《總體方案》指出,稅收管理部門要按照實質經濟活動所在地和價值創造地原則對納稅行為進行評估和預警,防止利用空殼公司套取政策紅利。
(二)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31號文規定,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享受此項優惠政策需要滿足三方面的條件:
一是企業的條件。31號文件對企業的設立地點和從事的產業提出了要求。在設立地點方面,享受優惠的企業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在從事的產業方面,將企業限定于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體現了總體方案中“符合海南定位”的基本原則,具體范圍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執行。
二是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的條件。根據4號公告的規定,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是指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資,包括在境外投資新設分支機構、境外投資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擴股以及收購境外企業股權。
三是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所得的條件。31號文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設置了兩個條件:其一,將享受優惠的所得范圍限定于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和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其他境外所得不能適用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其二,為避免雙重不征稅,造成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要求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值得一提的是,在2019年經合組織調查的218個稅收管轄區中,開征企業所得稅的管轄區的法定稅率最低為5.5%(巴巴多斯),只有開曼群島、百慕大等13個稅收管轄區目前不征收常規的企業所得稅。
這條舉措目的是吸引外向型企業入駐海南,踐行“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新發展格局之理念,將海外所得拿回來用于國內投資建設。如果沒有這一條優惠政策,海南企業來源于境外直接投資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總稅負是15%。該政策實施后,將吸引有真正實體業務的母公司在海南建立全球總部或地區總部,在海南自貿港控制海外企業。
(三)資本性支出一次性稅前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政策
31號文規定,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的(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此項政策與前兩項政策相同,依然將適用企業限定于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與普惠性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和加速折舊政策相比,此項政策有以下變化:
一是首次將無形資產納入了適用一次性扣除的范疇。相比《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的普惠性一次性扣除政策, 31號文將無形資產也納入了適用一次性扣除的范疇,增加了可以適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資產類別。
二是將適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范圍擴大到所有行業。對于固定資產而言,加速折舊普惠性政策由《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等文件規定,將適用行業限定于制造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相對于普惠性政策, 31號文件將適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范圍擴大到所有行業。
三是將無形資產加速攤銷政策由軟件擴大到所有無形資產。對于無形資產而言,普惠性加速攤銷政策由《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相對于普惠性政策,31號文將自行研發也納入適用政策的范圍,將資產種類由軟件擴大到所有無形資產,將加速攤銷形式由縮短攤銷年限擴大到縮短攤銷年限和采取加速攤銷方法。
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還須關注下列稅務處理要點:(1)房屋、建筑物不能適用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和加速折舊政策;(2)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按達到預定用途的時間確認購置時點;(3)無形資產在可供使用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或開始加速攤銷;(4)企業購置的無形資產按規定縮短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攤銷方法的,可比照《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相關規定執行;(5)設立在自貿港實行查賬征收的二級分支機構及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政策。
四、離島免稅:每年每人免稅購物額度由3萬元提高到10萬元,取消單件8000元限額,離島免稅商品品種由38種增至45種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3號,以下簡稱“33號公告”)將離島旅客每年每人免稅購物額度由3萬元提高到10萬元,取消單件8000元限額,并將離島免稅商品品種由38種增至45種。
根據33號公告,離島是指旅客乘飛機、火車、輪船離開海南本島,但是不離境。旅客,是指年滿16周歲,已購買離島機票、火車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證件(國內旅客持居民身份證、港澳臺旅客持旅行證件、國外旅客持護照)的國內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免稅稅種為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一)免稅額度提高,免稅范圍擴大,絕大部分商品不限購買數量,是33號公告的突出變化
根據33號公告,免稅額度從每年每人3萬元提高至10萬元;免稅范圍新增平板電腦、手機、無線耳機、微型機、小型計算機、電子游戲機及酒類7種商品,共囊括45種商品。同時,33號公告取消了單件商品額度限制和大部分商品數量限制,其中,化妝品、手機、酒類等少數商品仍受購買數量限制。根據《離島免稅商品品種及每人每次購買數量范圍》規定,化妝品每人每次限購30件,手機每人每次限購4件,啤酒、紅酒、清酒、洋酒以及發酵飲料等酒類,每人每次購買不超過1500毫升。化妝品、酒類的“購買次數”,以旅客購物后乘飛機、火車、輪船離島記為1次。這些變化,都大大降低了離島旅客購物的稅收成本。
離岸免稅到底有多優惠?以1瓶到岸價1000元人民幣的紅酒為例,關稅14%,消費稅10%,增值稅13%,稅款合計431.14元。含稅1431.4元/瓶,免稅1000元/瓶,能省30%的錢。當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具體稅率因具體商品而不同,所以,買的商品價格越高、稅率越高,也就省的越多。作為海南旅游業的一張“金名片”,海南離島免稅政策的逐步放寬,大幅提高了消費者的購物體驗,讓旅客消費能力在海南自貿港內充分釋放。
(二)免稅適用對象有要求,消費場所有范圍,提貨方式有規定
根據33號公告,離島旅客除滿足免稅購物限額、限量要求外,還須關注適用對象、消費場所、提貨方式和 “離島”這一實質性條件。
第一,適用對象有要求。消費者須為年滿16周歲,持有有效身份證件,離開海南島但不離境的國內外旅客。同時,離島方式不限,包括飛機、火車、輪船。為確保符合“離島”身份,旅客在購買免稅品時,須主動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大陸旅客持居民身份證、港澳臺旅客持旅行證件、國外旅客持護照),以及離島搭乘運輸工具憑據(機票、火車票、船票)。值得注意的是,33號公告對海南島內居民無差別對待,只要滿足以上規定,也可享受離島免稅優惠。
第二,消費場所有范圍。旅客只有在符合規定的免稅商店內消費,才能享受33號公告的稅收優惠。目前,具有實施離島免稅政策資格并實行特許經營的免稅店,共有4家,分別為:海口美蘭機場免稅店、海口日月廣場免稅店、瓊海博鰲免稅店、三亞海棠灣免稅店。同時,旅客可以線上或線下兩種方式消費。除到免稅店內消費外,還可在網上銷售窗口購買。如果采用線上方式消費,購物人與支付人須一致。
第三,提貨方式有規定。為方便出行,在旅客購買免稅商品后,免稅店根據旅客離島時間運送貨物至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的指定區域。旅客須憑購物憑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區域提貨。
第四,免稅商品須一次性、隨身攜帶離島。
(三)超額消費須繳納進境物品進口稅
離島旅客如果超額、超量消費,須根據現行規定,照章繳納進境物品進口稅。在繳納相關稅費時,完稅價格如何確定“有學問”。根據《關于發布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9號,以下簡稱“79號公告”)規定,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為方便納稅人,離島旅客可以通過離島免稅商店向海關辦理稅款繳納手續。
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如果離島旅客年度免稅購物額度有剩余,在繳稅購買超出免稅限額的商品時,海關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減去剩余的免稅限額”作為完稅價格計征稅款。舉例來說,孫女士在三亞海棠灣免稅店購買30件化妝品,共9萬元。在還剩1萬元免稅額度情況下,孫女士又購買了2塊手表,共3萬元。對超額部分2萬元,應按照規定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已知手表的進口稅率為50%,則實征手表進口稅=(3-1)×50%=1(萬元)。
二是如果旅客購物時不使用年度免稅購物額度或者超出限量購買的,海關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作為完稅價格計征稅款。假設宋先生在瓊海博鰲免稅店購買5只手表,單價1.2萬元,共6萬元,雖未超10萬元限額,但是超出4塊限量的規定。對于超量部分,應按規定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則實征手表進口稅=(5-4)×1.2×50%=0.6(萬元)。
離島旅客需要注意的是:已經購買的離島免稅商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對違反規定倒賣、代購、走私免稅商品的個人,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對于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協助違反離島免稅政策、擾亂市場秩序的旅行社、運輸企業等,給予行業性綜合整治。離島免稅店違反相關規定銷售免稅品,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理、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7月10日,海南省財政廳、商務廳和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公告,按照經營品牌、品種、價格和國際三同步的原則,采用招標等市場化競爭方式選擇并確定新增加的海南離島免稅購物經營主體。符合免稅購物主體資質,并有意向開展免稅品經營的企業可以申請競標。以三亞為例,今年內爭取在三亞新開設3家離島免稅店。海南未來將進一步擴大免稅購物門店的規模和數量,對免稅購物行業形成有效刺激,鼓勵給予更多免稅購物企業參與經營海南離島免稅的機會。從事海南離島免稅店經營的企業,還需要關注《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按規定辦理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事宜。
此外,從事國際運輸的企業還需要關注海南洋浦港退稅優惠。根據《總體方案》:一是對在“中國洋浦港”登記并從事國際運輸的境內建造船舶給予出口退稅;二是以“中國洋浦港”為中轉港從事內外貿同船運輸的境內船舶允許加注保稅油;三是經“中國洋浦港”中轉離境的貨物試行啟運港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