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稅收居民身份如何判定
作者:王開智 吳文斌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菏澤市牡丹區稅務局
企業在某國的稅收居民身份,與該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企業承擔的納稅義務和享受的權益密切相關。實務中,從事跨境交易的企業時常因相關國家稅務機關執行的稅收居民判定標準不同,而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同時判定為稅收居民,進而面臨雙重納稅的情況。如何確定其最終稅收居民身份,是企業十分關心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稅收居民身份判定依據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一般情況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與相關國家的稅收協定規則進行判斷,另一種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五議定書生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1號,以下簡稱“第五議定書”)的規則進行判斷。
一般情形下最終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在稅收居民身份判斷標準上,我國采用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如果納稅人的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位于中國境內,則可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享受居民國稅收優惠政策和相關的稅收協定待遇。對于具有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企業,需要根據我國與相關國家間的稅收協定來判斷其最終稅收居民身份。
舉例來說,2018年某私募基金企業H公司在新加坡注冊成立,并在中國上海設立實際管理機構,H公司具有中國和新加坡雙重稅收居民身份。根據中國與新加坡的稅收協定,按照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判定,H公司的最終稅收居民身份應為中國稅收居民,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收入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可以享受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跨國企業來說,明確自身最終稅收居民身份,能夠幫助其清晰判定納稅義務、確定其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稅收協定待遇。實務中,因企業稅收居民身份不確定而產生稅務爭議的情況時有發生。建議企業在發生跨境業務時,及時了解東道國稅收政策及相關稅收協定,準確判定最終稅收居民身份,合規履行納稅義務。如果企業在判定稅收居民身份過程中存在問題,要及時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減少稅務爭議,降低稅務風險。
仍以H公司為例,假設H公司于2020年初收到其100%持股的中國居民企業M公司分派的2019年股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H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H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和注冊地均在新加坡,則H公司應屬于新加坡稅收居民,M公司向H公司支付的股息不能享受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預提所得稅。
第五議定書下最終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的進一步加深,跨國企業存在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情況愈發多見,為更加明確各國稅權的劃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不斷調整稅收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在此背景下,第五議定書參照了2017年版OECD稅收協定范本和BEPS多邊公約,修改了雙重居民實體的加比規則。
根據第五議定書,在確定企業稅收居民身份時,雙方主管當局應在考慮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其注冊地或成立地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的基礎上,盡力通過協商確定其在適用內地與相關稅收安排時,應認為是哪一方的居民。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同時具有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的雙重稅收居民身份,不再僅根據其注冊地、實際管理機構等因素判斷其最終稅收居民身份,而是需要綜合考慮、分析其他相關因素,經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的稅務機關協商后確定。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只有在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稅務機關對其稅收居民身份達成一致意見,或是就其享受稅收安排待遇和方式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稅收安排提供的稅收優惠或減免政策。否則,企業無法享受稅收安排待遇。
比如,具有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A公司,于2020年5月收到持有其100%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B公司分派的2019年度股息,如果經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稅務機關協商,確定A公司為中國內地稅收居民,則A公司取得的股息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確定其為中國香港稅收居民且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則A公司可按照稅收安排規定,以5%的稅率在中國內地繳納預提所得稅;如果雙方稅務機關尚未就A公司稅收居民身份達成一致意見,該股息需要按10%稅率在中國內地繳納預提所得稅。在明確其稅收居民身份且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后,企業可申請退還多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