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借道基金分紅“避稅”的方式該休矣
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待分配的基金分紅在會計核算時,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不作為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A公司在對基金投資進行會計處理時,誤將待分配的基金分紅計入基金成本,導致多計成本10.85億元,減少了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最終,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前海稅務局要求該公司調減成本,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追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及滯納金共計約3.7億元。
癥狀:突擊買入高分紅基金
近期,A公司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前海稅務局提出稅務遷出申請。稅務人員在受理其申請時發現,該公司在2014~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填寫了大額免稅項目——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獲得的分配收入,金額為10.85億元,占營業利潤的比例超過20%。
稅務人員對該異常情況產生了疑問,便向A公司了解其主要投資的基金項目,隨后迅速在基金交易網站找到對應的基金項目,查看其分紅情況,發現部分基金項目在A公司投資的年度分紅比例遠超出其他年度。由此,稅務人員初步判斷,A公司可能在得知基金將進行高比例分紅的消息之后,才買入基金并短期持有,目的是享受基金分紅免稅政策。
診斷:多計基金投資成本少繳稅
稅務人員要求A公司填寫《基金投資情況調查表》,并提供公司買入、賣出各基金項目的時間、金額、對應的會計處理以及各基金項目對應的分紅公告、分紅時間等信息。通過在基金網站核實基金分紅情況,同時結合A公司購買基金的記賬憑證及附件(基金交易確認單、銀行回單等)進行分析,稅務人員發現,A公司大部分基金投資都是在基金公告后買入,在基金分紅權益登記日之后很快賣出,并且將全部購買金額都計入了投資成本。
稅務人員介紹,該案例可以簡單理解為下述情況:基金在1月1日發布分紅公告,企業在1月2日買入了1000萬元基金,1月3日獲得基金分紅400萬元,1月4日企業將基金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600萬元(因為分紅導致基金價值降低)。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將1000萬元購買金額全部計入投資成本,400萬元的分紅享受免稅優惠,賣出基金時又計算了400萬元的投資虧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將分紅金額填寫在免稅項目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按照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已宣告未分配的紅利,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不計入當期損益。因此,企業在基金分紅公告后買入的基金,待分配的紅利不能計入基金投資成本,自然也不能抵減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公告前和公告后買入,基金分紅都是免稅的,但是分紅公告前買入的基金,投資成本為全部購買金額,而公告后買入的基金,投資成本是購買金額減掉分紅金額——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稅務機關認為A公司對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不正確,在分紅公告后買入基金時,應將購買金額減掉待分配的紅利部分作為投資成本,于是要求A公司調減成本。最終,A公司接受了稅務機關的建議,調減成本10.85億元,并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8億元,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及滯納金共計約3.7億元。
處方:謹慎確認損益金額
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項目由企業自行申報、自行享受,投資收益也由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之后自行申報,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如實申報。在此案例中,A公司多個年度都申報了基金分紅免稅項目,并進行了錯誤的會計處理,總體金額非常大,由此產生的滯納金也非常高,公司為此項錯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因此,建議納稅人在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和進行會計處理時一定要謹慎,遇到不確定的涉稅事項,及時咨詢主管稅務機關,防止不必要的損失。
(作者:翟真真 李偉松 陳俊峰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