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適合本國的數字經濟稅收政策安排
作者:福建省福州市國際稅收研究會課題組 執筆人:蘇磊
在中國,以騰訊、阿里巴巴、京東、百度為代表的一批優秀互聯網企業,在世界數字經濟版圖上有一定的份額及影響力。同時,國外數字科技巨頭在中國開展業務基本依托中國子公司進行,如蘋果公司。因此,我們需認真研究國際社會上關于數字經濟的應對措施和方案,選擇適合本國的數字經濟稅收政策安排。
從發展趨勢看,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入推進,中國數字經濟企業必將走出國門,在全球市場上不斷提升市場份額,境外的數字經濟企業也將不斷進入中國市場,占據相當的市場份額。并且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的程度加深,外資進入中國市場未必需要在中國設立公司或常設機構。因此,中國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參與數字經濟相關稅收政策的國際討論時,更多考慮稅收中立原則,既保護國內稅基不受侵蝕,又注重保護本國數字經濟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OECD提出的“雙支柱”方案中的“支柱一”包括“用戶參與”“營銷型無形資產”和“顯著經濟存在”三個解決提案。筆者更傾向于借鑒“營銷型無形資產”提案。該提案由美國提出,主要針對跨國公司通過遠程方式拓展用戶或者創造其他營銷型無形資產。與中國在轉讓定價方面提出的“市場溢價”理論有部分迭代關系,認為營銷型無形資產和市場所在國之間存在一種內在功能性的聯系,將營銷型無形資產及相關利潤分配給市場所在國。對于印度等國提出的“顯著經濟存在”提案,從中國企業開辟國際市場的方式看,較多采用薄利多銷的方式,因此“顯著經濟存在”提案按照收入乘以稅率的征稅模式,不適合中國數字經濟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中國跨國企業也需要對自身的價值鏈和價值驅動因素進行具體分析,以評估潛在影響并保持戰略調整的靈活性。在現階段,應充分了解市場國可能采用的新的數字經濟稅收政策,調整內部稅務成本,做好在各國的稅收遵從。如果遇到在其他國家因單邊措施造成重復征稅的情況,可通過相互協商程序以解決雙重征稅問題。
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在國際稅收領域應深度參與國際稅收規則制定,圍繞構建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稅收關系,推動完善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機制。除了選擇有利于本國數字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安排之外,中國稅收征管還可通過以下方式予以改進,比如制定出臺稅收法規,迅速將國際稅改的成果轉化為本國的國際稅收政策;重視區塊鏈等新技術的使用,加強跨國稅源監控管理;合理設置內部機構,扎實推進國際稅收人才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