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否仍然有效?
TPPERSON按:1994年5月13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款明確: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2013年2月3日《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文件中曾明確:“14.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征收范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但是時至今日TPPERSON并沒有看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過任何正式文件廢除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款的規定。只是2013年7月22日《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詳見附件1)曾明確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對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個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的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然而目前各地稅務局對此的執行完全不一致,最近福建稅務局的解答見附件5,期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盡快給予明確。
附件1: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
發文日期:2013-07-22 全文有效
根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精神,現將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對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個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的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外籍個人可以依據其所在國家(地區)與我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在辦理相關手續后,按照稅收協定中的“股息”條款享受優惠稅率。
三、對外籍個人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按照《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工作規程》(鄂地稅規〔2009〕6號)的規定辦理。
四、本公告自國發〔2013〕6號文件發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2
咨詢標題:外籍人員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咨詢內容:
外籍人員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我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由外籍人員獨資創建,現對其分紅,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回復內容: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局下發的《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該文件仍然有效。即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免征個人所得稅。注意的是適用對象僅限于外籍個人;適用范圍僅限于外籍個人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果是利息所得則不適用;對于從內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也不適用。
部門:所得稅處答復時間:2014-04-2908:16
附近3
桂地稅函[2015]255號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桂林稽查局:
你局《關于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桂稽報〔2015〕14號)收悉。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現批復如下:
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收入,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新的政策規定前,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八)項的規定執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復。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5年7月3日
附件4:
咨詢標題:外籍人員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5-12-02來源: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咨詢內容:
外籍人員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我企業為外商獨資企業,由外籍個人獨資創建,現對其分紅,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回復內容: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部門:勞務財產處答復時間:2015-12-0211:57
附件5: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發布日期:2018-02-02來源: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規定:“三、繼續完善初次分配機制……14.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征收范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