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員工納稅義務范圍咋確定
問:最近,香港母公司派了一位香港員工到境內就職,同時保留他在母公司的工作。預計今后的每一年中,他大概有80%的時間在境內,20%的時間在香港,并且兩家公司都會給他發放薪水。境內公司為他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具體的計算口徑應該如何把握?隨著時間的推移,明年他的納稅義務范圍是不是會擴大?
答:按照您的描述,香港員工80%的時間在境內,也就是說,預計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 號)規定,香港員工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計算方法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 號)有各種情況的適用公式,具體到您提的情況,應適用公式: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關于該香港員工未來年度的納稅義務問題,假設今年他屬于“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的情況,按照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規定,下一個區間是“滿1年但不超過5年”,其納稅義務范圍將隨之擴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滿1年”有明確界定,即在境內居住滿1年,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因此,納稅義務是否會擴大,要視實際情況而定。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