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企業特別納稅自行調整補稅的困惑
自行調整補稅是企業為實現稅法遵從而采取的主動行為,也是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營造便利納稅環境、優化服務的一種方式。自行調整可以幫助企業規避稅收風險,避免調查期間產生利息,節約相應資金成本。隨著特別納稅調查工作力度的加大,越來越多的企業面臨是否需要自行調整補稅和如何進行自行調整補稅的困惑。
《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規定,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整風險提示或者發現自身存在特別納稅調查風險的,可以自行調整補稅。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是曾經被調查調整過的企業還是從未被調查過的企業,幾乎都會認為本公司利潤水平與可比公司利潤水平相比在合理范圍之內,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企業之所以會收到特別納稅風險提示或已經被調查調整過的企業再次成為被調查對象,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沒有隨著時間的變化和行業的發展更新可比公司。雖然在同行業內,有些可比企業在過去年度具有可比性,但是由于生產經營環境變化和競爭力的不同,部分可比企業的利潤水平日漸下降或變更生產經營范圍甚至停業。這類可比企業利潤率水平下降導致整體可比企業利潤水平偏低,使得被測試對象的利潤水平看似高出同行業利潤水平,即企業所謂的在合理利潤區間范圍內。
那么企業該如何確定自身利潤水平的合理區間呢?首先,企業一定要對自身在行業內的定位有清晰認識,明確公司的利潤水平,切忌盲目追求較低的中位值而選擇經營不景氣利潤率水平偏低的公司作為測試對象。其次,企業在考察可比公司時,每年要根據具體情況對可比公司進行更新,選擇當年度同行業利潤水平合理的可比公司。最后,如果不確定自身的評價,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6號公告規定,企業自行調整補稅的,應當填報《特別納稅調整自行繳納稅款表》。在實務操作中,企業還應提交一份相關的情況說明,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調整年度關聯交易的利潤水平情況、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企業的選擇、調整方法和稅款計算方法,列出需要自行調整補稅的年度。如果前期調整過的,要同時說明調整結果。有調整意愿的企業也可以主動與相關稅務機關溝通聯系,以便這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2018年1月17日 作者:劉苒 張慧 董澤斌 作者單位:北京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