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宣傳提綱
2013年8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代表我國政府在法國巴黎簽署《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我國由此成為《公約》的第56個簽約方,這也是我國簽署的第一項多邊稅收條約。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公約》。《公約》于2016年2月1日對我國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背景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納稅人跨國經營的無國界性與稅收管理有國界性之間的矛盾,給開放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征管帶來嚴峻挑戰。一些納稅人利用國與國之間稅收征管信息的不對稱、不透明,通過隱瞞跨境交易所得或向境外轉移資產,逃避在本國應當承擔的納稅義務。這種跨境逃避稅行為,不僅對一國的稅收利益造成損失,而且破壞了公平稅收秩序和國際稅收環境。但是,一國僅僅依靠國內征管手段無法掌握納稅人境外涉稅信息,難以有效實施跨境稅收管理,加強國際稅收征管協助成為各國維護本國利益、維護國際稅收公平秩序的共同愿望。正是在這樣的國際環境與背景下,《公約》應運而生。
《公約》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歐洲委員會于1988年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共同發起,并向兩組織的成員開放。《公約》制訂后,其影響力快速上升,日益成為開展國際稅收征管協助的新標準。2010年5月,OECD與歐洲委員會響應二十國集團(G20)號召,通過議定書形式修訂了《公約》,并向所有國家開放。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內容
《公約》由6章32條正文和3個附件組成,包括3個方面的主要內容:
一是關于《公約》適用范圍,包括人的范圍和稅種范圍。
二是關于稅收征管協助形式,即情報交換、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涵蓋了現階段所有征管協助形式。情報交換具體包括專項稅收情報、自動稅收情報、自發稅收情報、同期稅務檢查和境外稅務檢查。
三是關于締約方可以作出保留的內容,如稅款追繳、文書送達等。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在我國生效執行的相關規定
2016年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公約》生效執行的公告(2016年第4號),主要就以下問題進行了明確:
一是《公約》適用于根據我國法律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稅種,具體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煙葉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二是我國稅務機關現階段與《公約》其他締約方之間開展征管協助的形式為情報交換,有關具體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6〕70號)規定執行。
三是以下事項屬于《公約》批準書中我國聲明保留內容:
1.對上述稅種以外的稅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
2.不協助其他締約方追繳稅款,不協助提供保全措施;
3.不提供文書送達方面的協助;
4.不允許通過郵寄方式送達文書。
四是在我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對我國的意義和影響
我國與世界經濟的融合不斷加深對我國稅收征管提出了較大挑戰,《公約》獲得批準標志著我國在稅收征管現代化道路上邁出了重要一步,對于提高我國稅收征管水平,營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境,打擊國際逃避稅,維護我國的稅收利益、提升我國國際站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其一,參加《公約》是我國履行G20承諾的要求。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會呼吁所有國家盡快簽署《公約》,以推動自動情報交換在全球范圍內實施。2014年11月16日,習近平主席在G20布里斯班峰會上提出,“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幫助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高稅收征管能力”。與會領導人一致同意“采取措施確保國際稅收體系公平”。參加《公約》既是我國履行G20承諾,也為我國參與全球稅收合作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
其二,《公約》有效拓展了我國國際稅收征管合作的廣度和深度。與我國之前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和稅收情報交換協定相比,《公約》覆蓋的范圍和適用的領域更為廣泛,操作性更強。由于《公約》具有多邊性,隨著《公約》締約方的增加,一些傳統意義上的避稅地也加入《公約》,從而減輕了我國與避稅地談簽情報交換協定的負擔。
其三,《公約》為反避稅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我國是許多跨國公司的重要生產基地與市場。有的跨國公司利用國家之間稅收信息不對稱進行惡意稅收籌劃,逃避應當承擔的稅收義務,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參加《公約》以后,我國可利用國際稅收征管協助平臺,通過與其他國家的信息交流,了解跨國公司整體交易鏈條的獲利情況,掌握企業全球經營策略,有效打擊跨國公司的逃避稅行為,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
其四,《公約》有助于進一步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管理和服務。參加《公約》后,我國將改變目前依靠企業自行申報獲取境外涉稅信息的狀況,通過情報交換的多種方式了解企業境外經營和納稅情況,有利于加強對境外投資的稅收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同時,《公約》也給“走出去”企業帶來諸多利好。我國與國外信息溝通渠道更加暢通,減輕納稅人多次、重復說明和報送材料的義務。各國稅務機關更容易通過磋商達成稅收政策的一致,快速解決跨境稅務爭議,降低企業被雙重征稅的可能,由此營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境。
(日期: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