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發布兩份跨境涉稅指導函
俄羅斯財政部已經發布了兩封指導信,澄清了支付給拉脫維亞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稅收影響,以及非居民與其常設機構之間的收入分配規則。
支付給拉脫維亞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
指導信03-04-05/27831是針對一個俄羅斯居民法人實體的詢問而發布的。2021年,該公司與一名拉脫維亞居民個人簽訂了一份合同,為后者提供遠程教育服務,其形式為不親自進入俄羅斯進行授課。這些服務是在2021年提供并支付的。在2022年,該俄羅斯居民法人實體打算出售該拉脫維亞居民的講座錄音,并以銷售收入的百分比形式向他支付費用。俄羅斯納稅人想知道,根據俄羅斯的稅法和與拉脫維亞的稅收協定,這些費用將如何征稅。
財政部在提到《稅法》第209條第2款時指出,作為俄羅斯稅收居民的個人,應就其來自俄羅斯和外國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被認為是俄羅斯稅收居民的個人在俄羅斯只對其來自俄羅斯的收入納稅。
第207條第1款規定,如果個人在連續12個月內實際停留在俄羅斯至少183個日歷日,則被視為俄羅斯稅收居民。
根據第208條第1(3)款和第224條第3款,非居民個人因在俄羅斯使用版權和類似權利而獲得的收入被視為來源俄羅斯的收入,應按3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然而,第7條規定,非居民的應稅收入也必須根據任何適用的稅收協定規定來確定,并且協定規定優先于任何沖突的俄羅斯稅收法律和法規。
根據拉脫維亞-俄羅斯稅收協定第12條第1和第2款,在一個締約國(在此為俄羅斯)產生并支付給另一締約國(在此為拉脫維亞)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兩個國家征稅。然而,在產生特許權使用費的締約國(俄羅斯),如果特許權使用費的受益所有人是另一締約國(拉脫維亞)的居民,所征收的稅款不能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金額的5%。
財政部還指出,就該協定而言,“特許權使用費”一詞是指作為代價收到的任何形式的付款: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任何版權,包括電影膠片或電影磁帶以及其他用于廣播或電視的圖像或聲音復制手段;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計劃、秘密配方或工藝;通過衛星、電纜、光纖或類似技術傳輸;或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信息。
外國實體和PE之間的收入分配問題
指導信03-08-05/27073指出,通過PE在俄羅斯經營的外國法律實體的利潤將根據俄羅斯稅法第25章(關于公司稅)的規定進行征稅。
財政部引用《稅法》第307條第1款指出,通過PE在俄羅斯經營的外國法人實體的應稅收入包括通過PE在俄羅斯開展活動的收入,減去該PE發生的費用。
財政部表示,在俄羅斯,如果費用在經濟上是合理的,有適當的文件證明,并且是與創收活動有關的,那么這些費用可以在公司稅中扣除。
第307條第9款規定,如果一個外國法人實體的商業活動根據《稅法》或適用的稅收協定在俄羅斯形成了一個實體,那么該實體在俄羅斯產生的應稅收入應考慮該實體履行的職能、使用的資產以及承擔的經濟或商業風險。財政部認為,在外國實體與其在俄羅斯的實體之間分配收入和費用時,也將考慮到這些因素。
根據第313條,企業納稅人必須根據其會計數據,使用每個納稅期的結果來確定其企業稅基。公司納稅人的稅務會計程序——包括確定其應稅收入和可扣除費用的程序——應包括在納稅人的會計政策中。
因此,財政部認為,通過PE在俄羅斯經營的外國法人實體應根據其批準的確認和分配收入和費用的會計政策,并考慮到PE履行的職能、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經濟或商業風險,計算其應稅收入和可扣除費用,并將其分配給俄羅斯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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