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和牙買加的稅收協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的《意大利和牙買加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2018)細節已經公布,該協定于2018年1月19日以意大利文版本和英文版本簽訂,兩種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預提所得稅的最高稅率為:
- 股息為10%,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或間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公司(合伙企業除外),則減至5%。
- 利息為10%,但特殊情況除外。
- 特許權使用費為10%;以及
- 服務費為10%。
然而,這些稅率受制于最惠國待遇條款。此外,該協定允許兩國征收最高達5%的分公司利潤稅。
與2017年《OECD協定范本》的差異包括:
- 第5(3)條規定,建筑工地、建筑、裝配、安裝或疏浚項目,或用于勘探或開發自然資源的鉆機或船舶,只有在任何12個月內持續累計超過6個月,才構成常設機構。此外,該條還包括一項反濫用規則,禁止僅僅為了確定是否超過6個月的期限而拆分合同;
- 第5(4)條遵循2014年《OECD協定范本》第5(4)條。
- 第5條不包含反分拆規則。
- 第7條大體上遵循2017年《聯合國協定范本》第7條,但它不包括吸引力規則。此外,第7(3)條僅規定,在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時,為常設機構的目的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費用,無論是在常設機構所在的締約國還是在其他地方,都應允許扣除。最后,第7條第(5)款規定,不應僅僅因為常設機構為該企業購買貨物或商品而將利潤歸屬于該常設機構。
- 第8條一般遵循2014年《OECD協定范本》第8條。此外,第8(3)條規定,在國際交通中經營船舶或飛機的利潤包括在國際交通中使用的船舶或飛機的光船租賃或全程(時間或航程)租賃所產生的利潤,以及使用、維修或租賃集裝箱,包括運輸集裝箱的拖車、駁船和相關設備所產生的附帶利潤。
- 第9(2)條規定,相關的轉讓定價調整只應按照第26條規定的相互協商程序進行。
- 第11(4)條規定,利息一詞包括根據其產生的締約國的稅法,被同化為借出資金的收入。
- 第12(3)條規定,特許權使用費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以及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版權,包括電影膠片和電視或無線電廣播的膠片或磁帶的費用。
- 第13條總體上遵循2017年《聯合國協定范本》第12A條。然而,第13條第5款將與正常經營過程有關的日常支持和行政服務費用排除在第13條的適用范圍之外,包括會計和財務控制、財務管理、破產、稅收、采購和倉儲、法律和人事事項以及提供與正常經營過程有關的咨詢。
- 第14(5)條規定,轉讓股份或直接或間接使所有者有權享有位于締約國的不動產的其他權利的收益可在該締約國征稅。
- 第15條沿用了2017年《聯合國協定范本》第14條。
- 第16(4)條規定,因在締約國就業而獲得的遣散費或與該就業有關的其他類似的一次性付款,只應在該締約國納稅。
- 第18(3)條規定,一締約國居民作為藝人或運動員取得的收入,如果在另一締約國的訪問主要由第一締約國的公共資金支持,則該另一締約國應免于征稅。
- 第19條也適用于年金,即在人生中的規定時間或在特定或可確定的時間段內,根據以貨幣或貨幣價值的充分和全面的考慮進行支付的義務而定期支付的款項,以及個人為確保退休福利而參加的養老基金或養老計劃的支付,如果這種基金或計劃在相關締約國受到監管并得到稅收方面的承認。
- 第21(2)條規定,合格的學生、商業學徒和受訓者所收到的付款的協定優惠,應僅在其抵達相關締約國之日起不超過連續6年的期間內延續。
- 第22條規定了教師和研究人員的報酬的協定利益。
- 第25條沒有提及無國別人士。
- 該協定不包含關于協助征稅的條款;以及
- 一項附加議定書包含了關于仲裁的詳細規定。
兩國都采用抵免方法來避免雙重征稅。此外,牙買加居民公司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至少10%股份的意大利公司獲得股息時,可獲得間接稅收抵免。
最后,該協定包含一般反濫用條款,根據該條款,如果考慮到所有相關的事實和情況,可以合理地得出結論,獲得該利益是直接或間接導致該利益的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則不能對某一收入項目給予協定優惠待遇,除非確定在這些情況下給予該協定優惠待遇符合協定相關條款的目標和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