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澄清與烏茲別克斯坦的稅收協定中的PE問題
俄羅斯財政部已經澄清了涉及油氣潛力地質研究的活動的資格和稅收問題,這些活動導致與烏茲別克斯坦的稅收協定下構成常設機構(PE)。
地質研究作為PE的資格
引述俄羅斯-烏茲別克斯坦稅收協定第5條第1款,指導信03-08-05/27307指出,PE的定義是一個固定的營業場所,企業的業務全部或部分是通過該場所進行的。
根據該條第2(f)款,一個PE包括一個豎井、礦井、油井或氣井、采石場或任何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地方。
根據協定對PE的定義,財政部表示,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俄羅斯法人實體在烏茲別克斯坦開展活動將導致在烏茲別克斯坦構成PE:俄羅斯法律實體在烏茲別克斯坦有一個營業場所;俄羅斯法人實體通過該營業場所開展商業活動;以及俄羅斯法人實體定期開展這些商業活動。
財政部認為,“營業場所”一語是指用于開展企業經營活動的任何場所、設施、設備或裝置,無論它們是否專門用于該目的。財政部還表示,如果企業有一些可用的空間,一個營業場所也可以不存在單獨的房舍。
要使一個營業場所構成PE,外國企業必須全部或部分地通過它開展業務。然而,其業務活動不一定是在制造領域。此外,財政部補充還說,這些活動不一定要不間斷地進行,但必須定期進行。
在提到OECD協定范本的官方評論時,財政部表示,第5條第2(f)款提到了自然資源的開采,但沒有提到這些資源的勘探,無論是陸上還是海上。因此,如果從該活動中獲得的收入被認為是通過開展業務獲得的,那么該活動是否是通過PE開展的問題必須受協定第5條第1款的約束。然而,財政部表示,由于在分配征稅權和對勘探活動所得收入的分類方面沒有共同的方法,締約國可以同意在各自的稅收協定中納入具體的規定。
外交部說,由于俄羅斯和烏茲別克斯坦稅收協定沒有包含將勘探活動定性為構成PE的特殊條款,第5條第1款的一般規定應適用于這些活動。
因此,財政部裁定,俄羅斯居民法人實體對烏茲別克斯坦的油氣潛力地質研究的活動,只有在符合第5條第1款規定的所有標準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構成PE。
對PE的征稅
根據協定第7條,財政部指出,只要一個締約國的企業沒有通過位于另一締約國的企業開展業務,那么該企業的利潤就只能在該國征稅。如果該企業如上所述開展業務,其利潤將在該另一國家被征稅,但只有可歸屬于該企業的部分。
財政部補充表示,當一個締約國的企業通過位于另一締約國的企業開展業務時,該企業在每個締約國應享有的利潤是該企業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從事相同或類似活動,并完全獨立于其作為企業的情況下所能獲得的利潤。
財政部還表示,在上述將利潤歸屬于PE的方法中,必須進行以下分析:確定通過該企業進行的具有經濟意義的活動以及通過該企業承擔的義務;以及確定這些活動產生的所得(報酬),應通過分析PE和分支機構開展、運用和承擔的功能、資產和債務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