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敦促加拿大停止數字服務稅立法,此前USTR已對多國DST立法啟動301調查
編譯整理:思邁特財稅國際稅收服務團隊
隨著各國用戶參與到數字化的經濟活動之中,使得數字經濟創造了巨大的商業價值,但用戶所在的市場國卻難以對數字服務企業(大多企業最終母公司位于美國,以下簡稱“美國企業”)進行征稅。這一現象,違背了BEPS行動計劃“利潤應在經濟活動發生地和價值創造地征稅”的總體征稅原則。
為維護對數字服務的征稅權,英、法、意等國采取了征收數字服務稅(以下簡稱“DST”)的單邊舉措。但美國政府為保護美國企業的利益,對于DST的態度是堅決反對,抵制一切針對美國企業的單邊措施。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對部分征收DST的轄區,啟動了301調查,并進行了貿易反制。面對美國的貿易反制,以及雙支柱方案的逐步推進,英、法、意等多國與美國達成妥協,并承諾在支柱一生效后取消DST,具體參見《應“雙支柱”方案要求,多國已經承諾在支柱一生效后將取消征收數字服務稅以及其他相關類似單邊措施》一文。
面對DST稅收利益的誘惑以及對雙支柱方案能否如期實施的擔憂,加拿大無視剛簽署的“雙支柱”協議,執意推進DST立法,美國對此也沒有表現出任何退讓,認為加拿大的單邊舉措,破壞了雙支柱方案的共識。截至目前已經有包括加拿大、美國在內的137個轄區簽署了雙支柱協議,具體參見《加拿大無視剛簽署的“雙支柱“協議,執意推進數字服務稅立法,美國表示堅決反對》一文。
根據加拿大聯邦政府公布的《數字服務稅立法草案》(以下簡稱《立法草案》),對“上一年度的全球營業收入應不少于7.5億歐元,且當年源于加拿大用戶的數字服務收入不少于2000萬加元”數字服務企業征收稅率為3%的DST。如果實施,盡管擬議生效日期為“不早于2024年1月1日”,但擬議的DST將追溯至2022年1月1日,加拿大政府估計,這一單邊措施將在五年內產生約27億美元的收入。
2022年2月22日,USTR發表一份名為“Comments of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 on Canada’s proposed Digital Services Tax Act”的評論(點擊“閱讀原文”可查看該評論英文全文),再次表達了對加拿大政府推進DST計劃的擔憂,該評論表示加拿大該《立法草案》將美國企業單獨列為納稅對象,同時實際上將從事類似業務的其他國家企業排除在外。此外,加拿大《立法草案》還將復制法國、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和英國采用DST立法的主要做法。該評論認為,根據1974年《美國貿易法》第301條,這些DST立法均是可起訴的,并得出結論,這些DST立法具有歧視性,會給美國商業帶來額外負擔。該評論還表示:加拿大可以集中精力建設性地參與OECD多邊談判——確保其單邊措施提案沒有必要(加拿大政府在推進DST立法時表示“真誠地希望新國際體系的及時實施將使加拿大的數字服務稅變得不必要”),從而保護加拿大的既得利益。
根據USTR已公布對其他轄區DST立法的301調查報告,我們推測美國會可能從以下方面對加拿大該《立法草案》進行批判:
1.征稅對象的選擇具有歧視性
加拿大《立法草案》計劃對“上一年度的全球營業收入應不少于7.5億歐元,且當年源于加拿大用戶的數字服務收入不少于2000萬加元”征稅,但符合條件的大多企業均為美國企業。
2.應稅服務的選擇具有歧視性
加拿大《立法草案》僅將四類數字服務作為應稅服務,具體為:“在線市場服務(online marketplace services)”“在線廣告服務(online advertising services)”“社交媒體服務(social media services)”和“用戶數據(user data)”,這很可能將部分加拿大企業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