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稅局完成首例境外中資控股企業認定
近日,廈門市地稅局首次依據企業申請,經詳盡核實并采取積極舉措,將某香港企業認定為境外中資控股企業。據測算,該企業認定為中資控股居民企業后,預計年減免企業所得稅10萬元。
一是拓展服務空間。對轄區某上市公司在境外注冊企業提出的認定訴求,及時高效地將相關政策傳遞企業,為走出去企業提供全方位、多領域的稅收政策指引,減少走出去企業的涉稅風險。
二是加強案頭審計。加強對被申請企業相關涉稅資料的審核,對企業高管、人員情況、會計賬簿、董事會結構等關鍵要素聯合外稅分局開展關鍵審查,對核心因子反復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政策規定,該香港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決策機構均在中國境內廈門市海滄區,具備中國居民企業相關規定條件。
三是加強后續管理。對中資控股居民企業后續管理中涉及的風險點要求管理分局開展跟蹤服務,提醒企業及時履行報告義務,實現前伸后延立體式的動態服務。
附件: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
發布日期:2016年10月27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事項名稱】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
【事項描述】
符合居民企業認定條件的境外中資企業,應向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認定申請,由稅務機關進行確認。
本事項為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受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聯系電話: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無具體辦理時限要求。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即時受理。
【報送資料】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1 | 企業法律身份證明文件 | 原件 | 1 | 紙質 |
2 | 企業集團組織結構說明及生產經營概況 | 原件 | 1 | 紙質 |
3 | 企業最近一個年度的公證會計師審計報告 | 原件 | 1 | 紙質 |
4 | 負責企業生產經營等事項的高層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的場所的地址證明 | 原件 | 1 | 紙質 |
5 | 企業上一年度及當年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記錄 | 原件 | 1 | 紙質 |
6 | 企業上一年度及當年重大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 原件 | 1 | 紙質 |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 2014〕 6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等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22號)
【溫馨提示】
1.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自收到居民身份認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主管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按照分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方法申報繳納所得稅。
2.對于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境外中資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實際情況,自行判定實際管理機構是否設立在中國境內。
3.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
4.納稅人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后,領取審批結果(《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或者《稅務事項通知書》)。
(發布日期:201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