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饒讓抵免應納稅額事項操作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稅收饒讓抵免應納稅額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后有關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的同時受理企業報送的稅收饒讓抵免稅額資料。
二、適用范圍:
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所得(包括境外分支機構營業利潤、境外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并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所得已享受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或安排)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三、受理要求:
受理部門應核對企業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全,若企業申報資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企業補報資料。企業拒絕補報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四、受理資料:
1.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2.不同類型的境外所得申報稅收抵免還需分別提供:
(1)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
①境外分支機構會計報表;
②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說明資料;
③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
(2)取得境外股息、紅利所得需提供:
①集團組織架構圖;
②被投資公司章程復印件;
③境外企業有權決定利潤分配的機構作出的決定書等;
④本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在境外所獲免稅及減稅的依據及證明或有關審計報告披露該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的復印件;
⑤企業在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參股比例等情況的證明復印件;
⑥間接抵免稅額或者饒讓抵免稅額的計算過程;
⑦由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
(3)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所得需提供:
①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資料及計算過程;
②項目合同復印件等。
以上提交備案資料使用非中文的,企業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復印件。
上述資料已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資料若有變更的,須重新提供;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一致,譯本須注明與原本無異義,并加蓋企業公章。
以上備案資料應一式二份,一份提交主管稅務機關,一份企業留存作為備查資料。備查資料保存至稅收饒讓抵免完成所屬年度后的十年(存放在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地)。
五、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六、受理期限:主管稅務機關當場告知企業受理結果。
七、回復方式:《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加蓋受理專用章并發放《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