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事項操作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
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后有關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的同時受理企業報送的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資料。
二、適用范圍:
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符合財稅〔2009〕125號規定需采取簡易辦法計算抵免的情況。
三、受理要求:
受理部門應核對企業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全,若企業申報資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企業補報資料。企業拒絕補報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四、受理資料:
1.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2.不同類型的境外所得申報稅收抵免還需分別提供:
(1)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
①企業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有關情況說明;
②境外分支機構會計報表;
③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和證明復印件;
④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說明資料;
⑤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
(2)取得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
①企業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有關情況說明;
②集團組織架構圖;
③被投資公司章程復印件;
④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條件的有關股權證明的文件或憑證復印件;
⑤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資料及計算過程;
⑥境外企業有權決定利潤分配的機構作出的決定書等。
以上提交備案資料使用非中文的,企業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復印件。
上述資料已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資料若有變更的,須重新提供;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一致,譯本須注明與原本無異義,并加蓋企業公章。
以上備案資料應一式二份,一份提交主管稅務機關,一份企業留存作為備查資料。備查資料保存至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完成所屬年度后的十年(存放在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地)。
五、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六、受理期限:主管稅務機關當場告知企業受理結果。
七、回復方式:《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加蓋受理專用章并發放《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