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交易原則的第三維度和可口可樂案中的價值鏈分析
一、轉讓定價規則從此站起來了
跨國公司歪曲受控交易畫像,有時化零為整,有時化整為零。回想一下可口可樂案例(請參考你喝的不是可樂,是稅務籌劃),可口可樂的供應點生產濃縮液供應給第三方裝瓶商。早年供應點遍地開花,后來將其合并成六家。其中最主要的是愛爾蘭,享受12.5%的低稅率。這就是化零為整。
早年的供應點還從事裝瓶商管理、營銷等功能。在上面化零為整的過程中,把所有裝瓶商的功能進行了分拆。其中裝瓶商管理職能歸到總部TCCC,營銷功能部分歸TCCC,部分歸當地的銷售公司,供應點只留下濃縮液的制造功能。這樣,各地服務商就成為有限功能的服務商,就能用成本加成法定價,將市場所在國利潤降至最低,從而當地的稅負降至最低。這就是化整為零。
這還沒有完。后來IRS對可口可樂展開轉讓定價調查過程中,可口可樂一方為了證明供應點擁有無形資產,又聲稱供應點和服務公司雖然形式上分開,但實質上在一起,二者可以合稱“現場”,“現場”擁有復雜功能,擁有無形資產,應當繼續使用利潤分割法。這又是化零為整。
化整為零和化零為整,分分合合,合合分分,運用之妙,存乎心中。目的只有一個:將利潤和價值創造相割裂,并將利潤轉移到低稅負地區。
稅務機關吃虧多了,總結教訓發現化整為零和化零為整這都是在集團內進行的縱向變幻。原先運用獨立交易原則,只知道將單個企業或者交易與可比企業或可比交易進行橫向比較,沒有充分關注跨國集團內的縱向操作。縱向分析是個缺環,如何補上呢?找來找去找到了一個企業管理咨詢領域常用的工具就是價值鏈分析。
價值鏈是管理學大師邁克爾·波特教授1985出版的《競爭優勢》一書中提出的概念,是將系統論用于企業價值創造分析的產物。價值鏈就是把企業創造價值的活動按先后關系排列起來形成一個鏈條,以展示企業價值創造過程中各功能之間相互關系以及企業與外部的關系。如下圖所示。
BEPS第9項行動計劃報告中,在細化功能分析(請參考可口可樂案中的功能和風險糾纏)的同時,要求識別關聯交易過程中需要對跨國企業集團進行整體了解。這就是說要把功能分析放在價值鏈之中去看,不能割裂去看。同時BEPS第8項和第10項行動計劃也從不同角度應用了價值鏈的概念。總而言之,BEPS第8-10項行動計劃要求轉讓定價分析從三個維度展開:第一個維度是交易描述(核心是功能分析,請參考可口可樂案中的功能和風險糾纏),第二個維度是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第三個維度則是跨國公司集團的全球價值鏈。多了價值鏈這個維度,轉讓定價規則從平面變成了立體,從此站起來了。
二、解放了利潤分割法
BEPS第10項行動計劃要求明確轉讓定價方法(尤其是利潤分割法)基于全球價值鏈的應用。OECD于2018年6月21日通過了《修訂的利潤分割法應用指南》,細化了以上要求。利潤分割法只是OECD授權的五種轉讓定價方法之一(請參考現代方法之爭 -可口可樂一葉知秋),怎值得OECD興師動眾專門出具一個報告?這是狐假虎威。利潤分割法是前面的狐貍,全球價值鏈以及對獨立交易原則的理解是后面的老虎。利潤分割法是一種在集團內縱向分割利潤的思路,與價值鏈的思路是吻合的,應用過程也必須基于全球價值鏈分析。這個報告擴大了利潤分割法的應用范圍,為利潤分割法的實施提供了詳細指引,同時也為全球價值鏈分析提供了參考。報告中說,價值鏈分析并不一定導致應用利潤分割法,但是全球價值鏈分析是必須有的。
利潤分割法在美國運用較多,原因是美國稅法中將獨立交易原則理解為一種結果,認為凡是能夠達到這種結果的各種方法都可以考慮。但是OECD一向將獨立交易原則理解為各種方法,就是各種橫向比較的方法,對于利潤分割法這種基于全球價值鏈的縱向分析的方法一直持保留態度,對其使用做了較多限制。OECD通過的《修訂的利潤分割法應用指南》極大地豐富了《轉讓定價指南》第二章“轉讓定價方法”下第三部分“交易利潤法”的C節“利潤分割法”的內容,放寬了利潤分割法的應用條件,同時也將其對獨立交易原則的理解修訂為目的導向,體現在新增的第2.124段(作者自行翻譯):
有人爭論說交易利潤分割法在獨立企業之間很少采用,因此它在關聯企業之間也應當很少采用。這種觀點可以置之不理。在交易利潤法最合適的場合下,盡管用就是了。因為轉讓定價方法并不是要一定要復制獨立企業之間的獨立交易行為,它們只是針對關聯交易建立獨立交易結果的手段。
OECD借《修訂的利潤分割法應用指南》修訂了自己對獨立交易原則的解釋,從方法導向轉向結果導向,這個變化意義重大。這是視野中增加價值鏈分析這個維度的結果。
數字經濟時代,跨國公司業務高度整合,新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基于橫向比較的轉讓定價方法力不從心,方法導向的獨立交易原則觀點局限性暴露無遺,基于全球價值鏈分析重新審視國際稅收規則的做法已經深入人心。2020年10月OECD發布的數字經濟稅收“支柱一”藍圖中也吸收了利潤分割法的原理來計算市場國應分得的利潤。可見,利潤分割法今后前途無量。需要知道,“數字經濟稅收”是一種不準確的簡稱,全稱是“應對經濟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其范圍并不限定于互聯網行業,它對經濟的影響是全面的,有人稱之為“BEPS 2.0”。在BEPS 2.0時代,全球價值鏈分析和利潤分割法一定會大放異彩。
三、價值鏈透明度
跨國公司之所以敢于化整為零和化零為整,就是仗著信息不對稱。跨國公司能夠看到集團全景和自己的交易全景,對兩個維度都了如指掌。而稅務機關在這兩個維度都只能看到自己轄區內的個別實體,不掌握全貌。稅務機關雖然在可比公司這一個方面有信息優勢,但總體上還是處于信息劣勢。為了解決這個信息不對稱的問題,OECD發布了BEPS第13項行動計劃《轉讓定價文檔和國別報告》,要求跨國公司提供全集團的信息,展示價值創造的全過程。
BEPS第13項行動計劃要求納稅人向稅務管理機關提供高水平的轉讓定價資料,包括三部分: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國別報告。為促進BEPS成果在我國的落實,進一步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借鑒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第13項行動成果,于2016年6月29日發布了第42號公告,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42號公告》),明確同期資料和國別報告的相關要求,同時對關聯申報的內容加以細化,要求如下:
1. 主體文檔反映全球價值鏈概況
主體文檔基于全球價值鏈來描述集團的整體情況。42號公告第十二條規定,主體文檔主要披露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球業務整體情況。這一條中,首先規定了如何描述組織架構:
以圖表形式說明企業集團的全球組織架構、股權結構和所有成員實體的地理分布。成員實體是指企業集團內任一營運實體,包括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和常設機構等。
接下來,規定企業集團業務介紹應包含以下內容。
l企業集團業務描述,包括利潤的重要價值貢獻因素。
l企業集團營業收入前五位以及占營業收入超過5%的產品或者勞務的供應鏈及其主要市場地域分布情況。供應鏈情況可以采用圖表形式進行說明。
l企業集團除研發外的重要關聯勞務及簡要說明,說明內容包括主要勞務提供方提供勞務的勝任能力、分配勞務成本以及確定關聯勞務價格的轉讓定價政策。
l企業集團內各成員實體主要價值貢獻分析,包括執行的關鍵功能、承擔的重大風險、以及使用的重要資產。
l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內發生的業務重組,產業結構調整,集團內企業功能、風險或者資產的轉移。
l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內發生的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2. 本地文檔中細化全球價值鏈分析
本地文檔用來描述準備文檔的本地企業的情況以及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情況。42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關聯交易描述應當包含關聯交易概況和價值鏈分析,并對價值鏈分析細化規定如下:
l企業集團內業務流、物流和資金流,包括商品、勞務或者其他交易標的從設計、開發、生產制造、營銷、銷售、交貨、結算、消費、售后服務、循環利用等各環節及其參與方。
l上述各環節參與方最近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
l地域特殊因素對企業創造價值貢獻的計量及其歸屬。
l企業集團利潤在全球價值鏈條中的分配原則和分配結果。
3. 國別報告量化全球價值鏈
國別報告反映集團內全球收入分配和稅款繳納情況,以及在各稅收管轄區從事經營活動的集團成員實體名單及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42號文件規定,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時,以及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報送企業的居民企業的,應當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報送國別報告。42號公告修改了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后附的《關聯交易報告表》,將BEPS第13項行動計劃報告中規定的國別報告嵌入其中,內容包括最終控股企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的全球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的國別分布情況。
BEPS第13項行動計劃規定,主體文擋和本地文檔由跨國企業直接提供給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國別報告由跨國集團母公司向其居民國主管當局提供,然后該主管當局通過情報交換機制向子公司所在國稅務主管當局交換。母公司所在國與子公司所在國之間沒有情報交換協議、母公司所在國沒有立法要求納稅人進行國別報告、或有關國家之間信息交換失敗時,子公司所在國稅務主管當局可以要求子公司直接向其提供國別報告信息。交換的信息必須予以保密。
試想,可口可樂集團的國別報告和轉讓定價主體文檔,如果愛爾蘭稅局看見,會做何感想?市場所在國稅局看見,會做何感想?避稅地利潤這么高有道理嗎?信息交換后,相關國家稅務機關都獲得了跨國公司立體的圖景,跨國公司在全球價值鏈維度上的信息不對稱優勢消失,各種化整為零和化零為整就玩不轉了。
但是堅固的盾必定會催生更銳利的矛,避稅和反避稅的較量會永遠持續下去。獨立原則的應用從二維進展到了三維,能否站得住腳,未來如何演化?這些都要時間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