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實質法十問十答
日期:2021年1月12日 作者:葉永青 趙文祥 丁瑩
序言
目前,2020年度各離岸轄區經濟實質法項下的信息申報工作正陸續開展。本文擬通過簡要梳理和介紹經濟實質法的主要內容和實踐要求,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方向性指引和按圖索驥的信息。
盡管各離岸轄區經濟實質法的規定在細節上存在一些差異,但是總體而言,經濟實質法的申報主要包括自行評估、合規判斷、信息申報、審核處理四個環節。首先,離岸實體需自行評估是否屬于經濟實質法的適格主體。如屬于適格主體,離岸實體需在特定財務期間內根據其從事的具體業務滿足相應的經濟實質要求,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業務的經濟實質信息申報。最終離岸轄區監管機關將審核判斷相關主體是否在該財務期間內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如不滿足將進行相應處理。
下文將以英屬維京群島(BVI)的《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2018, No. 12 of 2018, as amended by Act and Notice No. 2 of 2019, S.I. No. 41 of 2019, “ESA”)以及《經濟實質法指南》(Rules On Economic Substance In The Virgin Islands, released on 9th October, 2019, updated on 10th February 2020, “ES Rule”)為例,進行介紹。
1、自行評估
問題1:什么情形下應遵從經濟實質要求?
根據ESA第5條規定,相關主體(Legal Entity)從事的每一項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y)均應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對問題1的判斷主要可以細化為能否滿足以下三項測試內容:
(1)是否屬于相關主體;
(2)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3)是否可提供其他地區稅收居民證明。
*注:雖然ESA對相關主體的定義直接排除屬于非BVI稅收居民的實體,但離岸實體主張自己為非居民身份的,需根據BVI監管機構(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ITA”)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從實踐層面看,如無法提供非BVI稅收居民證明的,仍將受經濟實質要求限制。
如滿足測試(1)和(2),但不滿足測試(3),則應適用經濟實質要求(ES Rule 2.3)。請注意,如主張為非BVI稅收居民并提供其他地區稅收居民證明的,無需適用經濟實質要求,但將直接觸發信息交換(參見下文問題10)。
問題2:什么是相關主體?
根據ESA第2條定義,相關主體包括在BVI成立或注冊的實體(公司及有限合伙),但不包括非稅收居民實體,或不具有法律人格的有限合伙。
如上文所述,任何實體如意圖主張屬于非稅收居民而不適用經濟實質要求的,應在作出該等主張的同時提供支持材料(ES Rule No.2)。具體支持材料要求,參見下文問題9。
問題3:什么是相關活動?
根據ESA第2條定義及第6條的規定,相關活動共包括9類業務活動。在具體判斷相關主體從事的業務活動是否落入相關活動范圍時,除對相關活動本身定義的考察外,ITA還將考察是否符合每類相關活動所對應的“核心創收活動”(Core Income-Generating Activities, “CIGA”,參見下文問題6)(ES Rule 5.2)。
在判斷時間點上,如相關主體在財務期間有來自于相關活動的收入,則將被認定為在該財務期間從事相關活動,無論該相關活動實際發生的時間(ES Rule No.1)。
問題4:如認為可能適用經濟實質要求,應如何應對?
一般來說,如自行判斷認為相關財務期間屬于相關主體并可能發生相關活動的,有以下三種方案路徑供選擇(ES Rule 2.9):
(1)主張為非BVI稅收居民:排除適用相關主體測試,需提供其他地區稅收居民身份相關證明(參見下文問題9),并將直接觸發信息交換(參見下文問題10);
(2)停止或變更業務活動:排除適用相關活動測試,需在申報期內做“無相關活動”申報(參見下文問題9);
(3)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確保每一項相關活動在相關財務期間滿足對應的經濟實質要求(參見下文問題6)。
問題5:如認為不適用經濟實質要求,是否可以高枕無憂?
相關主體的相關活動具有經濟實質是一個持續性的監管要求,需按年度進行信息申報和審核評估。根據ESA第10條規定,ITA可在每個財務期間結束后的6年時間內,判定相關主體在該財務期間內未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如存在故意虛假陳述,或過失性或欺詐性行為,則不受前述6年時間限制。因而,在經濟實質法項下,離岸實體需按年度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判斷是否適用及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完成信息申報,并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合規判斷
問題6:經濟實質要求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針對不同的相關活動,主要存在兩種類型的經濟實質要求。相比其他相關活動而言,控股業務適用的經濟實質要求標準相對較低。此外,IP業務除滿足一般經濟實質要求外,在特定情況下可能被視為不開展任何創收活動(即僅收取利潤,無經營實質),需要相關主體提出反證。
問題7:何時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上文多次提到“財務期間”與會計上的財務年度有所區別。經濟實質法項下的財務期間,根據相關主體在ESA生效前(2019年1月1日)是否已成立存在不同的規定。相關主體從ESA生效后的第一個財務期間開始,并在此后每個連續的一年期間內,需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判斷是否適用及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并應在每個財務期間終止后的法定期限內履行信息申報義務。
如相關主體未主動申請變更財務期間的,將根據以下規則確認適用的財務期間。
3、信息申報
問題8:何時進行信息申報?
BVI經濟實質信息的申報法定期限為每個財務期間終止后的6個月(ES Rule 12.13)。公司秘書通常會提醒相關主體在申報截止日前提供相關信息。如問題7表格列示,ESA生效前已成立的相關主體,如未主動申請變更財務期間的,最晚應于2020年12月29日完成信息申報。
問題9:如何進行信息申報?
BVI經濟實質法項下信息申報基于已有的受益權調查系統(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BOSS”)實現,由注冊代理(公司秘書)負責收集和提交相關信息。基于實際情況(對應問題4所列三種應對方案),離岸實體需在申報期內提交如下信息和證明材料。請注意,雖部分申報項目未明確要求提交證明材料,但ITA可能會根據審核情況要求公司(及其他相關人員或實體)就申報信息提供證明材料或其他相關信息,因此建議公司注意留存相關材料以備檢查(ES Rule 12.18)。
4、審核處理
問題10:經濟實質法下可能面臨什么法律責任?
(一)未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根據ESA第12條規定,如ITA審核認定相關主體不合規的,可采取以下行動:
(1)第一次整改通知:如ITA初審認定相關主體不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將以通知形式告知其相關財務期間未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的認定結果及原因、罰款金額(最低5,000美金)及付款期限、需采取行動和期限、上訴權利;
(2)第二次整改通知:如相關主體未能根據第一次通知要求采取行動的,且ITA復審仍認定相關主體不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的,將以通知形式告知其相關財務期間未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的認定結果及原因、罰款金額(最低10,000美金)及付款期限、需采取行動和期限、上訴權利;
(3)公司除名:在ITA發出第二次通知(或第一次通知)后,視情況可向金融服務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FSC”)通報相關情況并建議將公司除名(吊銷);
(4)信息交換:參見下文分析。
*注:ESA第13條賦予相關主體對ITA審核決定和罰款(包括最低罰款金額)提出上訴的權利。此外,ITA允許相關主體通過業務轉移方式以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為此,相關主體可與ITA協商確定業務轉移方案和時間表(ES Rule 2.12)。
(二)未按時申報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
根據ESA及BOSS相關規定,相關主體、公司秘書或其他相關主體均可能因無合理理由不履行信息申報義務,或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而面臨罰款或監禁處罰。
(三)信息交換
上文已多次提示,在以下三種情形下,將觸發信息交換:
(1)未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的;
(2)適用IP業務特殊經濟實質要求的;
(3)主張BVI境外地區稅收居民身份的。
針對不同情形,ITA將向相關海外轄區監管機構披露注冊代理系統(RA database)儲存的相關主體的全部信息;相關海外轄區監管機構范圍可能涉及受益所有權人(Beneficial Owner)居住地、可注冊法律實體(Registrable Legal Entity)注冊地、相關主體注冊地、(主張)稅收居民歸屬地的稅務監管機構(ES Rule 14.1)。
5、疫情背景下經濟實質要求
根據ITA發布的通知,即便在全球疫情背景下,ITA未調整經濟實質信息申報期限,同時督促離岸實體盡可能滿足全部經濟實質要求。就適用經濟實質要求的實體,ITA提供如下臨時性建議:
如可行,在BVI境內任命候補董事以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無需全體董事在BVI境內出席董事會議,出席董事人數滿足開會法定要求即可(考慮到社交距離限制,可優先召開視頻會議);
并非全部董事會均需在BVI境內召開,僅CIGA相關的董事會;
如受BVI境內或其他疫情限制,仍不能實現在BVI境內召開董事會議或滿足其他經濟實質要求的,應保留相關證明材料;
任何針對整改通知的延期申請需向ITA單獨提出,并附支持材料。
資料來源:
1.ESA及ES Rule原文:http://www.bvi.gov.vg/Economic-Substance
2.ITA通知(申報時間):https://bvi.gov.vg/media-centre/international-tax-authority-maintains-functionality-during-covid-19
3.ITA通知(經濟實質要求):https://bvi.gov.vg/media-centre/update-economic-substance-during-covid-19-pandemic?fbclid=IwAR2-0na9SssuN8CSojFCQy6VCF1uPoYGy5sBp6BoPXSZVu8Up2F1I7ExKP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