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地區最新《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2020年12月28日修訂)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為解決跨國企業透過租稅規劃侵蝕各國稅基問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 OECD)于一百零四年十月發布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簡稱 BEPS)行動計劃成果報告,作為各國擬定國內稅法、租稅協定政策之參考,期重塑國際租稅新規則。OECD 嗣依 BEPS 行動計劃八至十「確保移轉訂價結果與價值創造一致」成果報告結論,于一百零六年修正「跨國企業與稅捐機關移轉訂價指導原則」(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以下簡稱 OECD 移轉訂價指導原則), 供各國參考修正其國內移轉訂價法規。為因應前開國際間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有效防杜跨國避稅,參酌 OECD 移轉訂價指導原則建議及配合我國實務需求,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無形資產之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包含內部及外部)與受控交易具有高度可比 較程度時,得以單一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決定受控交易單一最可信賴 之常規交易結果。(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評估可比較情況或交易時,應以交易之實質經濟效果為依據;增訂 進行無形資產可比較程度分析應考量之因素。(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風險評估之分析步驟及是否承擔風險及管理風險之判斷方式, 依風險控制程度給予不同報酬。(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五、配合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列假設條件,決定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修 正條文第九條)
六、評估無形資產交易應就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等經濟活動 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尤應考量于前開經濟活動中執行之功能、使 用之資產、承擔之風險之貢獻程度。(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二)
七、增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規定之收益法得作為無形資產交易之常規交易方法之一。(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增訂無形資產采用收益法辦理評價應遵循之規定及評估評價方法適 用因素。(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九、修正移轉訂價報告應包括之內容及國別報告內容。(修正條文第二十 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
十、為避免營利事業過度租稅規劃侵蝕國家稅基,修正移轉訂價查核調 整案件之裁罰樣態。(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十一、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附件一:中國臺灣地區最新《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2020年12月28日修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