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偽裝”成非居民個人身份避稅案
TPPERSON按:根據財稅字[1994]020號第八條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但是境內居民個人股息紅利則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一些居民個人就會利用身份的轉換來享受外籍個人(非居民個人)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從而規避境內個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2017年4月7日《中國稅務報》刊登的江蘇這一案例就是如此,江蘇HC鋁廠的股東個人潘某并沒有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而僅僅是持有香港居住證而已,因此不能算為外籍個人,最終被當地稅局否定了該公司持股人潘某香港居民身份,追繳潘某個人所得稅428.58萬元。需要提醒親們關注的是針對財稅字[1994]020號第八條規定的國發[2013]6號《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曾考慮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但是財稅部門一直未曾出臺正式文件取消該優惠政策,但2018年12月2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八條明確:除上述銜接事項外,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按照原文件規定執行;2018年12月29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7號)則明確財稅字[1994]020號繼續有效。所以,隨著新個稅法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后,針對該外籍個人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還繼續有效,未來將會如何,期待進一步的銜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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