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政策“十問十答”
1.問: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國是不是跟中國簽訂了稅收協定呢?
答:不是的。企業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稅并不限于在已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因此,境外投資企業在還沒有與我國政府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仍然可以按照有關國內法規定在計算中國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饒讓抵免的時候,必須在稅收協定中有明確的規定才可以適用。
2.問:如在境外國家繳納稅款的稅種名稱與我國不同,企業如何確定境外繳納稅款是否屬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
答:符合以下條件的稅款,均可確定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1)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及相關規定計算而繳納的稅額。
(2)繳納的屬于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而不拘泥于名稱。
不同國家對企業所得稅的稱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稅、利得稅、公司所得稅等。判定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主要看其是否是針對企業凈所得征收的稅額。
(3)限于企業應當繳納且已實際繳納的稅額。
稅收抵免旨在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僅限于企業應當繳納且已實際繳納的稅額(除另有饒讓抵免或其他規定外)。
(4)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是稅收協定非適用所得稅項目,或來自非協定國家的所得,無法判定是否屬于對企業征收的所得稅稅額的,應層報國家稅務總局裁定。
3.問:企業在別國繳納的所得稅都能回國進行申報抵免嗎?
答:有些特殊情況是不能回國申報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5)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6)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4.問:我公司2015年在A國投資成立了一家企業,2017將該企業的部分股權轉讓給了A國B公司,取得了一筆收入并被該國扣繳了預提所得稅,請問這筆稅款可以在國內抵免嗎?如何進行抵免?
答:該筆稅款可以在境內進行抵免。此類來源于或發生于境外的權益性投資所得(如股息、紅利等)、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所得,如在境外被源泉扣繳預提所得稅,可適用直接抵免,按規定計算抵免限額,未超過限額的部分直接從境內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超過限額的部分,可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5.問: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在A國以該國幣種繳納稅款,請問在境內進行稅收抵免時,如何進行匯率折算?
答:你公司記賬本位幣如為人民幣,應按該境外所得入賬時使用的人民幣匯率進行折算;如記賬本位幣為其他幣種,應按實現該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折算。
6.問:我公司從A國取得的所得按照A國稅法規定繳納了稅款,但是根據我國與該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該所得不屬于A國應稅所得,請問該項稅款可在境內進行稅收抵免嗎?
答:該筆稅款不能在境內進行稅收抵免。你公司應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向A國申請退還不應征收的稅款。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境外所得在來源國納稅時適用稅率高于稅收協定限定稅率所多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也屬于上述申請退還的范圍。
7.問:我公司在X國設立全資子公司A,A公司在X國設立全資子公司B,B公司在Y國設立全資子公司C,C公司在Y國設立全資子公司D,D公司在Z國設立全資子公司E,請問我公司從A公司取得的股息適用間接抵免時,可以計算到哪家公司?
答:你公司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可以計算到C公司對應所得所負擔的境外所得稅額,即間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條件的三層外國企業。(TPPERSON按:2017年12月28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已經將抵免層級擴大到五層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8.問:我公司在歐洲設立了一家全資子公司,從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來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回國申請稅收抵免時怎么對應我國的納稅年度呢?
答:企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實現日為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不論該利潤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均應作為該股息所得實現日所在的我國納稅年度所得計算抵免。如某居民企業的境外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股東會決定,將分別屬于2011年、2012年的未分配利潤共計2000萬元分配。該2000萬元均屬于該居民企業2014年取得的股息,就該股息被扣繳的預提所得稅適用直接抵免,該股息間接負擔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12年、2013年度利潤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適用間接抵免,可在該居民企業2014年度應納我國企業所得稅中計算抵免。
9.問:我公司在A國投資設立了全資子公司B,該國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是20%,并有鼓勵境外投資的稅收減免優惠,如B公司第一個獲利年度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請問該利潤(2000萬元)次年分配給我公司時可以在境內進行稅收抵免嗎?可以抵免多少稅額?
答:居民企業從我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締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法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按照稅收協定(或安排)規定該減免稅應視同已繳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減免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進行稅收抵免。
因此,如果我國與A國稅收協定中含有上述饒讓抵免條款,你公司上述股息在A國負擔并得以免征的稅額,可以視同已在境外繳納計算抵免稅額。你公司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為400萬元(2000*20%)。
10問:我公司申報2016年境外所得時,采用了簡易方法計算抵免稅額,請問這種情形下是否還能夠適用饒讓抵免?
答:你公司該所得不能適用饒讓抵免?!秶叶悇湛偩株P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境外所得采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的,不適用饒讓抵免。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5.《關于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后有關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
6、2017年12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TPPERSON增加:注意該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日期: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