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新舊對比分析(續)
思邁特解讀6號公告之三
原條款 | 6號公告 | 對比分析 | |
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程序 | 第四十三條 經調查,企業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應按以下程序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 (一)在測算、論證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礎上,擬定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方案; (二)根據初步調整方案與企業協商談判,稅企雙方均應指定主談人,調查人員應做好《協商內容記錄》,并由雙方主談人簽字確認,若企業拒簽,可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簽認備案; (三)企業對初步調整方案有異議的,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稅務機關收到資料后,應認真審核,并及時做出審議決定; (四)根據審議決定,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企業對初步調整意見有異議的,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書面提出,稅務機關收到企業意見后,應再次協商審議;企業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初步調整意見; (五)確定最終調整方案,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 第四十條 經調查,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存在特別納稅調整問題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實施調整: (一)在測算、論證、可比性分析的基礎上,擬定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方案; (二)根據擬定調整方案與企業協商談判,雙方均應當指定主談人,調查人員應當做好《協商內容記錄》,并由雙方主談人簽字確認。企業拒簽的,稅務機關調查人員(兩名以上)應當注明。企業拒絕協商談判的,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 (三)協商談判過程中,企業對擬定調整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稅務機關收到資料后,應當認真審議,并作出審議結論。根據審議結論,需要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稅務機關應當形成初步調整方案,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 (四)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后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書面提出。稅務機關收到企業意見后,應當再次協商、審議。根據審議結論,需要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并形成最終調整方案的,稅務機關應當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五)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后,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或者提出異議后又拒絕協商的,或者雖提出異議但經稅務機關審議后不予采納的,稅務機關應當以初步調整方案作為最終調整方案,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 1、明確列舉了各類情形; 2、增加企業拒絕協商談判的,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這個不利于納稅人; 3、明確三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
納稅人的法律救濟途徑 | 第四十四條 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后,應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及利息。 | 第四十一條 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后有異議的,可以在依照《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利息、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企業收到國家稅務局送達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后有異議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企業收到地方稅務局送達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后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明確企業被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
已扣繳稅款不得調減的情形 | 第一百零一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調整,涉及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已扣繳的稅款,不再做相應調整。 | 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涉及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的,除另有規定外,不調整已扣繳的稅款。 | 增加了“除另有規定外”,給未來修訂該規定留口子了。 |
第四十三條 企業可以在《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繳納稅款。企業自行繳納稅款的,應當填報《特別納稅調整自行繳納稅款表》。 | 1、鼓勵企業自行調整補稅的第二種情形; 2、同時明確也需要填報《特別納稅調整自行繳納稅款表》。 | ||
法律責任 | 第一百零七條 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 2008 年1月1 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 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 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 加 5 個百分點計算,并按一年 365 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或者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免于準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免于準備同期資料,但經稅務機關調查,其實際關聯交易額達到必須準備同期資料的標準的,稅務機關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適用本條第(二)項規定。 (四)按照本條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零八條 企業在稅務機關做出特別納稅調整決定前預繳稅款的,收到調整補稅通知書后補繳稅款時,按照應補繳稅款所屬年度的先后順序確定已預繳稅款的所屬年度,以預繳入庫日為截止日,分別計算應加收的利息額。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對特別納稅調整應補征的稅款及利息,應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企業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延期繳納稅款。逾期不申請延期又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按日加收利息。 特別納稅調查調整補繳的稅款,應當按照應補繳稅款所屬年度的先后順序確定補繳稅款的所屬年度,以入庫日為截止日,分別計算應加收的利息額: (一)企業在《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送達前繳納或者送達后補繳稅款的,應當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繳納或者補繳稅款之日止計算加收利息。企業超過《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補繳稅款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的,應當自補繳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在加收滯納金期間不再加收利息; (二)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及有關資料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準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照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經稅務機關調查,企業實際關聯交易額達到準備同期資料標準,但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資料的,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加收利息,適用本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 第四十五條 企業自行調整補稅且主動提供同期資料等有關資料,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準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其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的自行調整補稅按照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 1、明確企業超過《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補繳稅款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的應該加收滯納金但不再加收利息,避免了以往征納雙方的爭議; 2、援用54號文,明確自行調整補稅按照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
注銷稅務登記前的反避稅 | 第四十六條 被調查企業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期間申請變更經營地址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在調查結案前原則上不予辦理稅務變更、注銷手續。 | 新增條款明確注銷稅務登記前的反避稅問題。 | |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后,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在跟蹤管理期內,企業應在跟蹤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跟蹤年度的同期資料,稅務機關根據同期資料和納稅申報資料重點分析、評估以下內容: (一)企業投資、經營狀況及其變化情況; (二)企業納稅申報額變化情況; (三)企業經營成果變化情況; (四)關聯交易變化情況等。 稅務機關在跟蹤管理期內發現企業轉讓定價異常等情況,應及時與企業溝通,要求企業自行調整,或按照本章有關規定開展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 6號公告取消了2號文中的5年跟蹤管理期的規定,但第2條特別強調稅務機關將通過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和利潤水平監控等手段,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這里包括被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的企業。也就是說,對于被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的企業,稅務機關依然會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而且監控管理期不限于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