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山西省之后,多地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按規定報送2021年度關聯申報表并做好同期資料準備
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是稅務機關反避稅的兩項基礎工作,各地稅務機關對做好該兩項基礎工作相當重視,每年匯算清繳之前,各地稅務機關都會通過官網、官方微信或手機短信等方式提醒納稅人按時報送上一年度關聯申報表并準備好同期資料準備。今年也不例外!繼2月21日山西省稅務局在全國率先提醒納稅人按規定報送2021年度關聯申報表并做好同期資料準備之后,截至目前,成都市、德陽市、海南省、海南省三亞市、北京市朝陽區、茂名市等多地相繼發布溫馨提示,提醒納稅人按規定報送2021年度關聯申報表并做好同期資料準備。為方便大家查閱,Tpguider特小結如下表所示,該表將持續更新。
另外,為提高2021年度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的質效,青海省、上海市、四川巴州、天津市東疆區等地稅務機關采取多種形式,解答納稅人關心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準備有關熱點問題。
需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
針對關聯申報,企業要關注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10月12日發布的6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嚴格執行關聯申報要求”的最新規定,即對“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之間,一方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夠控制另一方的相關活動并因此享有回報的,雙方構成關聯關系,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詳見《嚴格執行關聯申報要求,稅務總局對關聯關系判定兜底條款進行明確》一文)在69號文“嚴格執行關聯申報要求”背景下,企業應準確理解關聯申報有關政策法規及每張表的填報說明,不要出現漏報和錯報,從而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關聯交易稅務風險。
針對同期資料,企業要關注同期資料的類型、準備門檻、報送時間以及未按規定做好同期資料準備的法律風險。
根據42號公告規定,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需要準備主體文檔的情形包括: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并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或者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
需要準備本地文檔的情形如下:
特別提醒:
1、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可以不準備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且關聯交易金額不計入以上應當準備本地文檔的關聯交易金額范圍。
2、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3、例外情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年度虧損且承擔單一功能風險的存在關聯交易的企業不受以上門檻的限制,均應當就虧損年度準備同期資料本地文檔。稅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核上述企業的本地文檔,加強監控管理。
需要準備特殊事項文檔的情形包括:
1、企業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應當準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
2、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說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當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同時42號公告明確,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的準備完畢之日起保存10年。具體匯總整理如下表:
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和準備同期資料的法律責任包括: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和六十二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三)依據《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發布)第四條,作為實施特別納稅調查的重點關注對象,根據第四十四條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將加5個百分點計算。
(四)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的企業,將會被稅務機關作為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選擇對象。
(五)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未按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同期資料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六)企業未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其超過標準比例的關聯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64號公告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申報表的企業,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