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提瓜和巴布達發布與阿聯酋簽署的DTA
2017年1月15日簽署的《安提瓜和巴布達-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2017)》的細節已經公布。該協定以英語和阿拉伯語締結,每個文本具有同等的真實性。預提所得稅的最高稅率為:紅利為0%、利息為0%以及特許權使用費為0%。
與OECD協定范本的差異包括:
第3條:協定載有關于位于締約國各自領土上的石油和相關活動的利潤的規定,大意是在任何情況下,協定都不影響締約國或其任何地方當局適用其有關此類收入的國內法律和條例的權利。
第5條:該協定對“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居民”一詞的定義如下:根據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或任何政治分支或地方當局的法律,就稅收而言被認為是居民的人;以及除個人外,根據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或地方當局的法律成立或以其他方式承認的任何人士。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居民的定義還包括由該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或地方當局擁有或控制的自然人以外的任何個人、一個合格的政府實體、養老基金以及慈善或宗教、教育和文化組織。
第6條:該協定在常設機構的定義中包括:建筑工地、裝配或安裝項目或相關監督活動,或用于勘探或開采自然資源的鉆機或船舶,如果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締約國一方的企業通過該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雇用的雇員或其他人員提供服務,包括咨詢或管理服務,如果且僅是這種性質的活動累計超過9個月;以及為在締約國一方執行項目而使用或安裝的機械、科學或其他設備,如果它在締約國該另一方代表該企業或根據該企業的合同延續了18個月以上。
另外,締約國一方的保險企業如果在締約國該另一方境內收取保費或為具有獨立地位的代理人以外的人所承擔的風險投保,則應被視為在該締約國擁有常設機構的企業,但再保險的情況除外。然而,由締約國或其地方當局擁有或控制的企業的保險,在稅收方面應區別對待,只在居住國納稅。
第7條:該協定包含一項關于房地產收入征稅的具體規定,如果房地產收入的受益所有人是國家本身或其地方當局、政治分支、地方當局或屬于締約國的地方金融機構,則給予應繳金額50%的減免。該協定將該條款的適用范圍擴大到用于履行獨立個人服務的不動產收入。
第8條:該協定規定,在沒有足夠的信息來確定歸屬于某人的常設機構的利潤的情況下,第8條將不影響該締約國有關通過該締約國主管當局評估該常設機構的應稅利潤數額來確定其納稅義務的法律或條例的適用,條件是這些法律或條例是根據該條款的原則并考慮到主管當局所掌握的信息來適用的。
此外,如果利潤的實際所有人是國家本身或其政治分支、地方當局或金融機構,則與商業利潤有關的規定將不適用,而且這種收入應只在居住國納稅。
第9條:該協定規定,經營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的利潤包括:以光船形式租賃船舶或飛機的利潤;以及使用、維修或出租用于運輸貨物或商品的集裝箱,包括運輸集裝箱的拖車和相關設備的利潤。
該協定也適用于來自以下方面的利潤:參加聯營、聯合行動或國際運營機構、代表另一家公司銷售門票、將技術工程出售給第三方以及銀行存款、債券、股票和其他債券。
第14條:協定規定了來源國的征稅限制,規定減免50%的應付稅款。同樣,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位于另一締約國的不動產價值的50%以上而直接或間接獲得的利潤可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除非該不動產是公開交易。
第15條:協定對獨立的個人服務作出了規定。
第24條:協定規定采用稅收抵免方法,以消除對收入和資本的雙重征稅;
第32條:協定將在生效后的五年內繼續有效。然而,它可以延長一個或多個類似的期限。
該協定從2023年1月1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