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恩島批準與愛爾蘭簽署的DTA修訂議定書
日期:2022年3月15日
作者:稅務分析員的總結
馬恩島部長理事會于3月15日發布第2022/0009號命令,并批準了馬恩島政府和愛爾蘭政府于2021年11月18日簽訂的修訂議定書。該議定書納入了OECD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的標準和建議。該命令于3月16日生效。
議定書修訂內容如下:
第一條 協定的序言將被刪除,并由以下序言取代:
馬恩島政府和愛爾蘭政府,認識到兩國政府已經締結了一項有關稅收問題的信息交換協議;希望締結一項協議,對個人的某些收入給予雙重征稅的減免,并建立一個與調整聯屬企業營業利潤有關的相互協商協議程序;為了消除與本協議所涵蓋的稅種有關的雙重征稅,而不通過逃稅或避稅(包括通過旨在為第三國居民的間接利益獲得本協議規定的減免協定交換安排)創造不征稅或減稅的機會。
第二條 協定第三條(定義)第1(a)和1(b)款應予刪除,并由以下內容取代:
"(a)根據國際法,"馬恩島"指馬恩島,包括其領海;
(b)"愛爾蘭"包括愛爾蘭領海以外的任何地區,根據愛爾蘭有關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法律,已經或可能被指定為愛爾蘭可以行使符合國際法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地區。"。
第三條 協定第10條(相互協商協議程序)第1和第2款應予刪除,并由以下內容取代:
"1.如果某人認為締約一方或雙方的行動導致或將導致對其征稅不符合本協定的規定,無論這些締約方的國內法如何規定補救措施,該人可向任一締約方的主管當局提出案件。該案件必須在第一次通知導致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征稅行動后三年內提出。
2.如果主管當局認為反對意見是合理的,且其本身不能達成滿意的解決方案,則應努力與另一方的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協議解決該案件,以避免不符合本協定的稅收。達成的任何協議應予執行,盡管雙方國內法有任何時間限制。"
第四條 應在本協定第十條(相互協商協議程序)之后插入以下新的第十條A款(受益權),內容如下:
"第10A條 享受福利的權利
1.盡管有本協定的其他規定,如果在考慮到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后,可以合理地得出結論,獲得該利益是直接或間接導致該利益的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則不得就某項收入給予本協定規定的利益,除非確定在這些情況下給予該利益符合本協定相關規定的目標和宗旨。
2.如果根據第1款拒絕向某人提供本協定規定的利益,本應給予這種利益的締約方的主管當局仍應將該人視為有權獲得這種利益,或就某一具體收入項目獲得不同的利益,如果該主管當局應該人的請求并在考慮了有關事實和情況后確定,如果沒有第1款所述的交易或安排,本應向該人提供這種利益。收到請求的一方的主管當局在拒絕該另一方居民根據本款提出的請求之前,將與該另一方的主管當局協商。"
第五條
1.各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完成其法律規定的使本議定書生效的程序。
2.本議定書將在這些通知中較晚的日期生效,并將在此后產生效力。
(a)就愛爾蘭而言:
(i)就收入稅而言,在本議定書生效之日的下一個日歷年的1月1日或之后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
(ii)就公司稅而言,在議定書生效之日的下一個日歷年的一月一日或之后開始的任何財政年度;
(b)在馬恩島,就馬恩島的稅收而言,在議定書生效之日的下一個日歷年的4月6日或之后開始的任何納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