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正式發布《稅收協定范本》2017年更新版
2017年12月18日,OECD理事會發布《OECD稅收協定范本》(OECD范本)2017年的更新內容,其中納入了根據OECD和G20集團BEPS項目制定的重大變革,以解決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問題。此前,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在2017年11月23日批準了2017年的更新,這些內容均被并入到之后本次發布的OECD稅收協定范本更新版本中。
一、《OECD稅收協定范本》的背景
OECD范本全稱為《OECD關于避免所得和財產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是適用于經濟發達國家之間的范本。1956年3月,歐洲經濟合作組織(1961年,該組織為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所取代)財政委員會宣告成立。1958年起,自歐洲經濟合作組織財政委員會著手為這個組織的成員國起草有關避免所得和財產雙重征稅的新的協定范本。自1958年至1961年,財政委員會進行了大量的工作,最后于1963年公布了有關避免所得和財產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草案(簡稱為《經合發組織1963年協定范本草案》)。這個協定范本草案得到很多國家的承認,并作為協調國際稅收關系的重要參考文件。事實上,1977年前,國際上簽訂的大部分稅收協定都是建立在這個文件基礎之上的。
除此之外,委員會于1966年又起草了《關于對財產和遺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1967年,財政委員會(1971年起易名為財政事務委員會)開始修訂《經合發組織1963年協定范本草案》,這是因為各國的稅收制度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國際間稅收關系擴大了,某些企業和公司在跨國活動中的組織形式也日趨復雜。1977年,經合發組織正式公布了首次修訂后的新的《經合發組織關于避免對所得和財產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簡稱為《經合發組織1977年協定范本》)以及內容豐富的注釋本。30多年來,《經合發組織1977年協定范本》對于合理劃分締約國的征稅權,消除國際雙重征稅,加強國家間的稅務協作,起了指導作用,得到了世界輿論的肯定。
《OECD稅收協定范本》是各國締結雙邊稅收協定的典范,它在消除與跨境貿易和投資有關的稅收壁壘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國家間雙邊稅收協定談判和應用的基礎,旨在幫助企業開展業務,同時防止企業偷稅漏稅。OECD的模式還提供了一種解決國際雙重征稅領域中出現的最普遍問題的辦法。
當OECD于1963年發布其第一版稅收協定范本草案時,只有幾十個稅收協定生效。從那時起,OECD的稅收協定范本為各國之間的雙邊談判提供了便利,并使雙邊公約之間達成了令人滿意的協調,以造福于納稅人和各國政府。全球范圍內的3000多份稅收協定是基于OECD的范本,本范本定期更新。《OECD稅收協定范本》的完整版本,包括文章、評論、非成員經濟體的立場和歷史記錄,將在來年出版。
二、《OECD稅收協定范本》的主要內容
OECD范本首先對其范圍(第一章)進行了說明,并界定了一些術語(第二章)。主要部分由第三章至第五章組成,解決了兩個締約國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對所得和財產征稅,以及如何消除國際司法雙重征稅。最后遵循“特別規定”(第六章)和“最后條款”(生效和終止,第七章)。
OECD范本適用于締約國一方或者雙方居民的納稅人(第1條)。它涉及所得和財產上的稅收,這些稅收在第2條中有一般性的描述。第二章中定義了范本中一個以上條款中涉及的一些術語。 “細則”,“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不動產”等術語處理這些事項的其他條款的細則中有定義。
為了消除雙重征稅,OECD范本規定了兩類規則。首先,關于不同收入類別,第6條至第21條規定了來源國或居住國各自的所得稅權利,第22條對財產同樣做了規定。為了避免雙重征稅,對于一些所得和財產項目,締約國之一享有專有稅收權,避免了另一締約國征稅。作為一項規則,這種專有的稅收權賦予居住國,而就其他所得和財產而言,征稅權不是排他性的。關于兩類收入(股息和利息),盡管兩個國家都享有征稅權,但來源國征收的稅額可能是有限的。其次,只要這些條款賦予來源國或地方以完全或有限的稅收權利,居住國必須允許稅收減免,以避免雙重征稅。這是OECD范本第23條A款和第23條B款的目的。OECD范本讓締約國在兩種減免方法中進行選擇,即豁免法和信貸法。
《OECD稅收協定范本》2017年更新版主要反映了對OECD和G20實施BEPS項目第二項行動計劃(消除混合錯配安排的影響)、第六項行動計劃(防止稅收協定優惠的不當授予)、第七項行動計劃(防止人為規避構成常設機構)和第十四項行動計劃(使爭議解決機制更有效)中涉及稅收協定相關政策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