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批準稅收協定范本2017年的升級
在2017年11月21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批準了《2014年OECD稅收協定范本》的2017年更新內容,從而批準了新的年稅收協定范本。之前,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在2017年9月28日批準了2017年的更新,這些內容將并入到今后幾個月后發布的OECD稅收協定范本的修改后版本中。
這次2017年更新內容主要是將通過OECD/20國集團(G20)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項目發展出來的變動加入到OECD稅收協定范本中。這部分2017年更新內容的導言詳細描述了所有的這些變化,特別包括:
OECD稅收協定范本的標題和序言的變動;對第1條(人的范圍)有關“該范本的不當使用”和將好處的限制(LOB)規則(簡化和詳細的版本)、對位于第三國的常設機構的一條反濫用規則和主要目的測試(PPT)規則(這些變動包括在第6項行動計劃的報告《防止在不當情況下給予稅收協定的好處》以及第6項行動計劃的隨后工作的一部分完成的工作)包括在OECD稅收協定范本內的新的第29條(獲得好處的權利)。
源于第7項行動計劃報告《防止對常設機構地位的人為規避》及其第7條隨后的工作第5條(常設機構)及其注釋的變動。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項目第14項行動計劃報告《使得爭端解決程序更加有效》中包括的對第25條(相互協商程序)和對第2條、第7條、第9條和第25條的注釋的變動,或者該報告顯示的要作為第14項行動計劃的一部分要發展的;有關OECD稅收協定范本的相互協商程序仲裁規定及其注釋相關的變動的目的是要反映出在談判2016年11月24日采納的《落實與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相關的措施的多邊公約》時制定的相互協商程序仲裁規定。
2017年更新還包括了以前發布要進行評論且不是作為與稅收協定相關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措施的部分工作制定對OECD稅收協定范本的特定的其他變動。這些變動包括:
將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項目第7項行動計劃的工作導致的變動和有關第5條的解釋和適用的以前的工作融合在一起的對第5條注釋的變動。源于先前的工作,即基于2017年前第5條的更新版本的方案原來是在《2011年10月的討論稿》發布、在2012年9月7日討論以后又在《修改后的2012年10月討論稿》中發布的;
第8條(國際航運和空運)的變動、對第3條(“國際交通”的定義)的1e)小段和第15條(有關在國際交通中運營的船只和航空器的工作人員的征稅)第3段的相關變動以及第6條、第13條和第22條的接下來的變動。這些變動包括了相關注釋的變動(這些變動是在《2013年11月討論稿》中發布的)。
2017年更新還包括在“2017年7月11日發布的公共信息”的下面的四個變動:
第4條(居民)相關的問題:向無關聯人出租的房屋的是否可以而被認定為第4(2)a)中加比規則的地主的“可用的永久的家”的注釋的變動;
為了澄清第4(2)c)條的加比規則中的“習慣性住處”含義對第4條注釋的變動;
對第5條的注釋增加了新的一小段。這段內容表明,處于增值稅或商品與服務稅目的的注冊本身是與常設機構的適用和解釋的目的無關的。為了回應公眾評論,為了澄清這段的意思而征集了一部分內容同,并且對第1項行動計劃包括《解決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中的類似語言以及《國際增值稅/商品與服務稅指南》給予交叉引用;
從第10條第2a)小段中刪除了括號的參考(不是合伙)。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那小段規定的對股息的來源征稅的低稅率在新的第1(2)條(透明實體規定)可以適用的情況下適用。
最后,2017年更新內容包括了OECD成員國的觀察和保留以及非OECD成員國的立場所做的變動和附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