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B呼吁在OECD的征稅權下實施新的國內排除
日期:2022年4月19日 作者:斯蒂芬妮·宋·約翰斯頓
編譯:思邁特財稅國際稅收服務團隊
一家貿易組織建議將國內商品和服務的收入選擇性地排除在新的利潤分配規則的范圍之外,這是經合組織(OECD)斡旋的公司稅制度改革的一部分。
在4月15日的一封評論信中,美國國際商業委員會(USCIB)草擬了一份提案,建議將商品和服務的國內銷售收入和利潤從規則的適用范圍中排除,就像在確定盈利能力時確定采掘業和受監管的金融服務業一樣。這封信回應了OECD就4月4日開始、4月18日結束的雙支柱改革計劃中支柱一金額A下的范圍測試進行的公開咨詢。
根據支柱一,各轄區將實施新規則,對最大跨國企業在消費者所在市場管轄區賺取的剩余利潤進行公式化再分配,即使它們沒有常設機構。然后,這些市場管轄區將能夠根據稱為金額A的征稅權對這些利潤征稅。
金額A規則的范圍將適用于合并集團收入超過200億歐元且盈利能力超過10%的跨國公司。全球財務報表將作為衡量金額A的基礎。根據對金額A規則的審查結果,從規則生效七年后開始,營業額門檻將降至100億歐元。支柱一還要求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為市場管轄區內的基本營銷和分銷活動提供金額B的固定回報,并建立糾紛預防和解決機制,以增強稅收確定性。
在OECD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包容性框架141個成員國中,大多數轄區最終在2021年10月在支柱一和支柱二上達成了一項政治協議。支柱二確保大型跨國公司在其經營所在轄區按15%的最低有效稅率納稅。
USCIB表示,根據支柱一協議,各轄區政府將能夠啟動財務分部報告,以避免金額A被“低估”。因此,“由于使用全球財務報表而過度分配給市場管轄區的重大扭曲將不會體現在納稅人的分部報告中,”該組織指出,納稅人啟動的任何分部報告都會帶來復雜性和操縱風險。
為了遏制這些擔憂,并提供更準確的方法來計算金額A,USCIB建議在適用金額A收入和盈利能力測試時,選擇性地排除在跨國公司集團管轄范圍內生產、執行、銷售和使用的商品和服務。
“我們認為,從政策和政治角度來看,這種做法是必要的,”特別是在美國,USCIB表示,并補充說,當一家跨國公司的全球利潤不同質時,當一家跨國公司不像一家單一或全球一體化的企業那樣運作時,就會出現扭曲。
USCIB在信中表示:“存在一種風險,即金額A在全球范圍內被高估,如果一個國內轄區的盈利能力高于全球平均水平,或擁有大型國內自主業務分部,市場管轄區將被過度補償。”
該信稱,使用全球財務報表的前提是,國內和全球交易的盈利水平相似,且充分整合,足以保證采用統一征稅方法。
USCIB表示:“這一假設可能對某些行業有好處,但并非普遍成立。”“如果利潤與不涉及重大跨境交易的業務活動有關,或利潤率在地域上不存在顯著差異,則這不是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假設。”
USCIB的國內排除提案提供了確定企業活動是否不涉及重大跨境交易的方法。
USCIB表示:“提議的方法旨在將國內排除(通過簡化假設)限制在‘封閉系統’利潤范圍內”。信件補充稱,貨物交易將被定義為在同一轄區內制造、銷售和消費的交易,而服務交易將被定義為由國內實體提供并在同一轄區內使用的服務。原產地證書規則、收入來源和聯結度規則也將在確定一種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國內排除條件方面發揮作用。
USCIB指出,跨境知識產權許可證和向知識產權所有人支付的跨境知識產權款項不符合國內排除的條件,因為知識產權開發是超額回報的關鍵驅動因素。
信中說,國內商品和服務交易的收入將被匯總,以確定跨國公司的國內總收入。“被稱為‘國內排除百分比’的排除因素將根據國內總收入占該市場總收入的比例來確定,”USCIB說。
信中還補充道,為了得出要從支柱一中排除的國內利潤數額,總轄區營業利潤將乘以國內排除百分比。
USCIB表示:“根據適用的支柱一規則,任何剩余的國際收入和國際利潤將部分重新分配給市場管轄區。”信中還說,最終母公司所在轄區的稅務機關也將能夠審查和核實跨國公司是否有資格獲得國內排除。
OECD關于金額A范圍測試的磋商只是利益相關者就支柱一的關鍵組成部分提供征求意見的幾項內容之一,因為包容性框架正在努力敲定供參與成員國盡快實施的立法模板。包容性框架的目標是,支柱一和支柱二規則將于2023年同時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