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繳有講究 切記不可“想當然
源泉扣繳,是企業開展跨境業務時涉及的“高頻”稅務事項。一些財務人員因對稅收規定理解得不夠,“想當然”地作出稅務處理,出錯率較高,從而導致稅務風險。
稅基確定“想當然”
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支付款項時,簡單地以合同價款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案例:2018年1月,境內A企業向境外B企業購買一項先進專有技術使用權,合同價款900萬元。合同未約定稅款實際承擔方,且B企業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A企業向B企業支付款項后,財務人員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代扣代繳稅款90萬元。
解析:A企業向B企業購買專有技術使用權支付的款項屬于特許權使用費,合同總價900萬元。當稅款實際承擔方為非居民企業時,應納稅額=900×10%=90(萬元),B企業實際收到款項為810萬元。
當稅款實際由居民企業負擔時,B企業實際收到款項為900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的規定,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實際承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計算并解繳應扣稅款,應納稅額=900÷(1-10%)×10%=100(萬元),A企業應向稅務機關申報代扣代繳稅款100萬元。
稅率適用“想當然”
不少企業財務人員片面地認為,只要企業涉及對外支付業務,就統一適用10%的扣繳稅率代扣代繳。
案例:D國C企業派員工為境內E企業提供鞋樣設計服務,E企業向C企業支付服務費用折合人民幣60萬元(不考慮其他費用,且實際稅負由境內E企業承擔)。E企業按10%的稅率填寫代扣代繳申報表,應納稅額=60÷(1-10%)×10%=6.67(萬元)。
解析:《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實際征管過程中,稅務機關會就境外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消極投資類所得,按照源泉扣繳的方式扣繳企業所得稅。對境外企業在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等經營性所得,適用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年第19號)的規定,即視具體情況作稅務登記,由非居民自行申報或按核定利潤率作指定扣繳,扣繳稅率為25%。若C企業派遣員工在華停留時間超過中國與D國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條款規定的時間,C企業在中國構成常設機構,假定利潤率為15%,則E企業應扣繳稅款=60×15%×25%=2.25(萬元);若C企業派員在華活動持續時間未達規定標準,則不構成常設機構,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外幣折算“想當然”
在處理境外企業對境內企業的投資轉讓業務時,片面地將外幣匯率變動因素考慮在內,導致應稅收入計算有誤。
案例:2008年,境外F企業投資境內G企業,總投資額100 萬美元(假設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為1∶8,折合人民幣800萬元)。2018年,F企業將G企業的股權轉讓給境內H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收入300萬美元(假設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為1∶6,折合人民幣1800萬元)。H企業財務人員在申報代扣代繳時,計算F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300×6-100×8=1000(萬元)。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7號公告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凈值后的余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或財產凈值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價的,先將以非人民幣計價項目金額比照本公告第四條規定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相關規定,計算非居民企業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正確的處理方式為,先將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凈值統一按照扣繳義務發生之日人民幣與美元的匯率(即1:6)轉換為人民幣,再將折算后的收入減去折算后的凈值,即得出應納稅所得額。F企業股權轉讓所得=300×6-100×6=1200(萬元),再按照10%的扣繳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扣繳時間“想當然”
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分配權益性投資收益時,扣繳義務時間是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還是利潤實際支付的日期?不少企業財務人員對此有疑問。
案例:2018年5月,境內J企業與其境外股東K企業經過協商,決定于2018年12月向K企業分配股息收益。J企業財務人員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在決議通過的第二天,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代扣代繳。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7號公告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7號公告,統一將利潤實際支付日作為源泉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對企業而言是一項利好,不僅有助于企業有效盤活資金要素,而且方便財務人員辦理代扣代繳。因此,J企業財務人員應當在實際匯出股息當日起的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2018年8月3日星期五 張申 楊夢琪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