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國稅出臺《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操作指引》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精神,落實國家有關“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優惠政策,優化納稅服務,結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3號,以下簡稱《公告》)等文件精神,就執行“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優惠政策操作事項說明如下:
一、政策規定
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以下簡稱“暫不征稅政策”)。
政策所稱“境外投資者”,是指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文件所稱“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居民企業。
二、政策執行時間
(一)適用時間范圍
該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即境外投資者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直接投資可以適用該暫不征稅政策。
(二)追補享受優惠
境外投資者按照規定可以享受該暫不征稅政策,但未實際享受的,可在實際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3年內申請追補享受該政策,退還已繳納的稅款。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1.對于境外投資者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通知》印發(2017年12月21日)之前已做出的符合文件規定的直接投資,但已扣繳了預提所得稅的,即“可以享受但未實際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境外投資者,可在實際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追補享受該政策,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2.追補享受該暫不征稅政策的規定也可以適用于2017年12月21日之后新發生的情形。
三、“四項條件”(以下條件須同時滿足)
(一)直接投資的形式
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資者采取上述投資行為所投資的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說明】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是指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8號令)規定的投資。
(二)利潤的性質
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于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說明】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必須是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已經實現的可向投資者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該利潤來源于居民企業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即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三)用于投資的資金(資產)不得中間周轉
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進行直接投資,必須將資金(資產)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不得中間周轉。
(四)鼓勵類項目的范圍
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鼓勵類投資項目,是指被投資企業在境外投資者投資期限內從事符合以下規定范圍的經營活動:
1.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2017年第4號)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2.屬于《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7年修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2017年第33號)。
【說明】上述兩個目錄目前均為2017年修訂版,相關部門今后如修訂目錄,可按新修訂的目錄執行。境外投資者在享受暫不征稅政策時,被投資企業所從事的鼓勵類項目是符合當時目錄范圍的,今后目錄修訂時該項鼓勵類項目即使有所調整,不影響境外投資者繼續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3.符合鼓勵類項目范圍的經營活動包括與鼓勵類項目相關的一項或多項經濟活動,相關經濟活動包括:(1)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2)研發活動;(3)投資建設工程或購置機器設備;(4)其他經營活動。
【說明】凡被投資企業在境外投資者投資期限內至少開展了一項所列舉經營活動的,即可以被認為符合規定的條件。
四、申請享受暫不征稅政策涉及的稅務事項
(一)境外投資者(申報責任)
1.符合條件享受該暫不征稅政策的境外投資者負有申報責任,應按照稅收管理要求進行申報并如實向利潤分配企業(預提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提供其符合政策條件的資料。
境外投資者、利潤分配企業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享受該暫不征稅政策的相關事項,但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委托證明。
2.提交資料
境外投資者報送資料 | 備注 | ||
1 | 資料報送時限 | 提出享受暫不征稅政策時 | |
2 | 資料報送對象 | 利潤分配企業 | |
3 | 報送資料 | 《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 | 如委托代理人辦理,還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委托證明 |
4 | 法律責任 | 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有誤,致使其本不應享受暫不征稅政策,但實際享受的,視為境外投資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法追究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 | 依據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二)利潤分配企業(審核責任)
1.接收資料。接收境外投資者填報的《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2.審核責任。利潤分配企業應適當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交的資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暫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扣繳預提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執行情況。
3.審核內容。利潤分配企業應當按規定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交的資料信息,并確認以下結果后,執行暫不征稅政策:
(1)境外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完整,沒有缺項;
(2)利潤實際支付過程與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吻合;
(3)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涉及利潤分配企業的內容真實、準確。
4.資料報送
利潤分配企業報送資料 | 備注 | ||
1 | 資料報送時限 | 實際支付利潤之日起7日內 | |
2 | 資料報送對象 | 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 |
3 | 報送資料 | 1.利潤分配企業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2.由境外投資者提交并經利潤分配企業審核、補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 | 1.如委托代理人辦理,還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委托證明。 2.需對境外投資者提交的資料進行適當審核。 |
4 | 法律責任 | 利潤分配企業未按照規定審核確認境外投資者提交的資料信息,致使境外投資者不應享受但實際享受了暫不征稅政策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利潤分配企業應扣未扣稅款的責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資者追繳應該繳納的稅款。 | 依據征管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五、追補享受暫不征稅政策涉及的稅務事項
(一)境外投資者
1.可追補享受時限:自實際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退還已繳納預提所得稅款;
2.報送資料
(1)《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和相關合同、支付憑證、與鼓勵類投資項目活動相關的資料;
(2)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通知前,還需按照《全國稅務系統納稅服務規范》相關“多繳稅款及退付利息辦理”的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序號 | 資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備注 |
1 | 《退(抵)稅申請表》 | 原件 | 3 | |
2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完稅(繳款)憑證 | 原件及復印件 | 1 | 原件核對后退還 |
3 | 不能退至原繳款賬戶的書面說明,相關證明資料,和指定接受退稅的其他賬戶及接受退稅單位(人)名稱的資料 | 原件及復印件 | 1 | 由于特殊情況不能退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繳款賬戶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供 |
3.報送方式:境外投資者自行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如委托代理人辦理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委托證明。
(二)利潤分配企業
利潤分配企業(扣繳義務人)可接受境外投資者委托辦理追補享受暫不征稅及退稅事項。(報送資料同上)
六、境外投資者按規定補繳稅款時需辦理的稅務事項
(一)需補繳稅款的情形
1.經稅務部門后續管理核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2.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資。
(二)豁免條款
上述第2種情況下,境外投資者享受該暫不征稅政策待遇后,被投資企業發生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并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該暫不征稅政策待遇,不補繳遞延的稅款。
(三)申報補繳稅款
1.申報義務。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按規定享受了該暫不征稅政策,但之后如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處置方式,實際收回投資,則應補繳此前暫未征收的預提所得稅稅款。
2.申報時間。境外投資者實際收回已享受該暫不征稅政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應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后7日內,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
3.資料提供
(1)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2)符合《通知》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投資鼓勵類投資項目)的交易證據、財務會計核算數據等資料(因收回投資需補繳稅款時提供)。本款要求的資料,提供時間可以選擇在收回享受暫不征稅待遇的投資前或者按照《通知》第七條規定申報補繳遞延稅款時。
4.報送方式。境外投資者自行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如委托代理人辦理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委托證明。
5.部分處置投資的特殊情況。境外投資者持有的同一項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投資包含已享受暫不征稅政策和未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投資,境外投資者部分處置該項投資的,視為先行處置已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投資。
(四)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1.上述兩種補繳遞延稅款中任一情形,境外投資者均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但是僅可適用相關利潤支付時有效的稅收協定。后續稅收協定另有規定的,按后續稅收協定執行。
2.境外投資者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應在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時,按照《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0號公告發布)提交以下資料: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備注 |
1 | 《非居民納稅人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報告表》 | 原件 | 自行申報2份,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3份 | |
2 |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企業所得稅A表)》 | 原件 | 自行申報2份,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3份 | |
3 | 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在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前一個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 原件及復印件 | 1 | 原件核對后退還 |
4 | 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 | 原件及復印件 | 1 | 原件核對后退還 |
5 | 其他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特定條款稅收協定待遇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應當提交的證明資料。 | 原件及復印件 | 1 | 原件核對后退還 |
6 | 非居民納稅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享受股息條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財務報表、集團股權結構等。 | 原件及復印件 | 1 | 原件核對后退還 |
【說明】
1.以上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