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納稅調整新舊法律體系對照表及銜接
思邁特解讀6號公告之一
隨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的出臺,2號文的全面修訂已經接近尾聲。但是在目前政策體系下新舊如何銜接一直有親們在詢問,因此,TPPERSON特將特別納稅調整的法律依據、新舊法律體系對照表及相關銜接問題整理匯總如下,供親們參考。
一、法律依據
1、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三十六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2002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具體如下:
第五十一條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3、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具體如下: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五條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4、2007年1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具體如下: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的協議。
第一百一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相關資料,包括:
(一)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二)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三)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四)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是指與被調查企業在生產經營內容和方式上相類似的企業。
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資料。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與其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百一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中國居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50%。
第一百一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二、特別納稅調整相關規定新舊對照表
2009年1月8日《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 | 2015年9月17日2號文征求意見稿 | 新的政策體系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二章 關聯申報及國稅發〔2008〕114號) | 第二章 關聯申報 | 2016年6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及其官方解讀,42號公告)及6號公告。 |
第三章 同期資料管理(國稅函〔2009〕188號、國稅函〔2009〕363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4號) | 第三章 同期資料 | |
第四章 轉讓定價方法 | 第四章 轉讓定價方法 | 2017年3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6號公告) |
第五章 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 第五章 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 |
第六章 無形資產 | ||
第七章 關聯勞務 | ||
第六章 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 第八章 預約定價安排 | 2016年10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 |
第七章 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 第九章 成本分攤協議 | 2號文+45號文+42號文(依據國發〔2015〕27號,2015年6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5號)廢止2號文第六十九條,42號公告廢止2號文第七十四條) |
第八章 受控外國企業管理 | 第十章 受控外國企業管理 | 2號文 |
第九章 資本弱化管理 | 第十一章 資本弱化管理 | 2號+42號文(42號公告廢止2號文第八十九條) |
第十章 一般反避稅管理 | 第十二章 一般反避稅管理 | 2號文+32號令(2014年12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698號(2009年1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7號公告(2015年2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 |
第十三章 利潤水平監控 | 6號公告 | |
第十一章 相應調整及國際磋商 | 第十四章 相應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 | |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 第十五章 法律責任 |
三、特別納稅調整新舊銜接
42號公告第二十七規定: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會計年度;64號公告第二十二條規定: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件印發)第六章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稅務機關未接受正式申請的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本公告的規定;6號公告第六十二條規定: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新舊銜接概要如下表:
項目 | 2015年及以前的會計年度適用政策 | 2016年及以后的會計年度適用政策 |
關聯關系判定 | 2號文 | 42號公告 |
關聯交易類型 | 2號文 | 42號公告 |
關聯申報 | 2號文 | 42號公告 |
同期資料 | 2號文、國稅函〔2009〕188號、國稅函〔2009〕363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4號 | 42號公告及6號公告 |
特別提醒親們關注以下同期資料準備的新舊銜接問題:
1、6號公告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為境外關聯方從事來料加工或者進料加工等單一生產業務,或者從事分銷、合約研發業務,原則上應當保持合理的利潤水平。上述企業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42號公告中的同期資料準備標準,均應當就虧損年度準備同期資料本地文檔。
2、2017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6號公告明確廢止了國稅函[2009]188號文和2號文第五章的內容,所以按照6號公告規定,2017年6月20日之前不用再按188號文的規定向稅局提供2016年度的同期資料。如果企業符合42號公告的規定需要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按時按質準備好同期資料,并按稅局要求提供。但是按理解2014年度及2015年度還是應該按188號文執行。
3、關于成本分攤特殊事項文檔,由于42號公告廢止2號文第七十四條,根據42號文規定:企業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應當準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4、關于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由于42號公告廢止2號文第八十九條。這樣按42號公告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準備了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是否需要同時準備本地文檔沒有明確;而且42號公告明確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但TPPERSON建議為更好地控制企業關聯交易風險,建議該類企業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同時對于按42號文及6號公告等規定無需準備但關聯交易金額較大、境內關聯交易且交易雙方實際稅負存在差異及存在其他較高避稅風險的,也建議企業準備同期資料,做好相關稅收風險評估與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