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勞務與管理服務的界定
1、案情概述:
外國公司與境內公司簽訂咨詢服務合同,境外公司按咨詢勞務常規利潤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經認真核實,確認外國公司實際提供的是管理服務,稅務部門按管理勞務從高核定了利潤率。
2、案例基本情況:
2010年3月,A公司與境外一家外國公司(以下稱為B公司)簽訂了一份咨詢服務合同,約定由B公司派員來中國為A公司提供咨詢服務,A公司每年向B公司支付咨詢服務費200萬美元。2010年4月,A公司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的規定,將其與B公司簽訂的咨詢服務合同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稅務人員就合同進行了書面審核,認為B公司提供的咨詢勞務全部由其派員來華提供,因此全部收入均為境內收入,同時由于提供勞務的員工在華停留已超過6個月,已在華構成常設機構,我國對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有征稅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于B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咨詢所得,由于B公司無法準確核算成本費用,稅務機關按咨詢勞務核定利潤率為15%——30%。
2010年5月,主管稅務機關在對A公司進行稅收檢查時發現,美國B公司派來的人員在70——80人之間,大部分人員在A公司工程建設等重要崗位上,主要負責工程設計方與建設方的協調;其中,B公司派遣員工劉某、張某分別擔任A公司的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主管稅務機關對B公司究竟提供的是管理服務還是咨詢服務產生了疑問。
3、稅務機關處理情況:
為了進一步弄清事實的真相,主管稅務機關展開實地調查,并對A公司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且調取了管理層人員的職務任命書、工作職責等書面資料。調查表明咨詢合同涉及的B公司派遣人員大多供職在工事處,由于公司的工程圖紙設計和建設分屬不同的承包商,圖紙設計后需交由工事處B公司委派人員審核把關,通過審核后交建設承包商施工;施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工事處B公司委派人員負責處理。此外作為B公司派遣員工的A公司總經理劉某、財務負責人張某則直接對A公司的生產經營結果負責。根據詢問的結果及資料分析,稅務機關認為“咨詢勞務”一般來講更側重于詢問、征求意見,被咨詢方按照雇主所提出的技術性課題,提供建議或解決方案,咨詢方案是否被采納最終還需取決于境內咨詢方的決策;而“管理勞務”則往往更側重于參與企業日常經營和決策,協調企業人力、物力和財力等各個方面的關系。通常情況下,管理服務提供方對勞務接受方所承擔的責任、決策和法律風險大于提供咨詢勞務,因此利潤期望值通常也高于咨詢勞務。從B公司派遣員工的工作職能來看,已參與到A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并為企業經營決策起到關鍵作用。因此主管稅務機關判定B公司提供的勞務應為管理服務。
對于稅務機關的判定,A公司提出異議,企業財務負責人承認B公司在執行合同時確實部分履行了管理職能,但同時也履行了部分咨詢服務職能。對于企業持有的不同意見,主管稅務機關告知企業可以進行舉證,如企業可以分別提供管理人員與咨詢人員的名單、工作職責,以供核實,并能夠準確劃分“管理服務收入”和“咨詢勞務收入”,經審核后,稅務機關可以對不同收入核定不同的利潤率。B公司最終沒有能向稅務機關提供任何關于劃分管理服務收入和咨詢勞務收入的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第五條和第八條的規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并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并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B公司不能分別核算其管理服務和咨詢服務的收入,因此主管稅務機關統一按管理服務30%——50%的利潤率進行核定。
4、案例啟示
對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務機關應做好稅源常規化管理。非居民企業應配合稅務機關,按要求進行稅務登記、合同備案并履行納稅義務,減少稅收風險。對非居民企業提供的境內勞務核定利潤率時,確定所提供勞務的性質是關鍵。由于不同勞務的性質決定了不同的利潤率水平,有些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會通過一些模糊概念,將高利潤率的勞務包裝成低利潤率的勞務,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對此稅務機關需要進行詳細分析取證,并加強與企業的溝通,既要防范個別企業的規避行為,也要結合企業提供的資料和觀點,把握管理和咨詢等勞務的關鍵性差異,從而對其取得所得準確定性和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