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稅務局解答境外個人出租境內的不動產應按照9%還是5%計征增值稅等3個跨境增值稅問題
摘自2020年11月11日福建省稅務局《2020年10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
1.香港企業在香港為境內企業代理報關,境內企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因此,香港企業在香港為境內企業代理報關,不屬于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境內企業應代扣代繳增值稅。
2.境外個人出租境內的不動產,應按照9%的稅率還是5%的征收率計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二十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因此,如境外個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出租境內的不動產應按照9%的稅率計征增值稅。
3.境外個人轉讓境內的不動產,計征增值稅時是否可以扣除原值?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第二十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因此,境外個人轉讓境內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公式計征增值稅,不可以扣除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