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公告 (2019年35號公告)的解讀
一、政策修改背景
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稅收條款,規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同時也是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便捷性,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原辦法,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料由申報時報送改為留存備查。
二、適用范圍
在中國境內發生納稅義務(包含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適用2019年35號公告,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享受協定待遇辦理流程
【辦理原則】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辦理方式】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應當如實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主動提交給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后,確認非居民納稅人填報信息完整的,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和協定規定扣繳,并如實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作為扣繳申報的附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報送方式推薦采用電子稅務局網絡報送:
1、扣繳義務人登錄電子稅務局納稅人端“套餐業務”—“非居民企業管理套餐”模塊
2、進入扣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2019年版)》申報表
填寫此表時需要在第12行“其中:享受協定待遇”欄次,選擇需要享受的協定待遇類型,并將減免金額填入對應欄次。
(二)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
1.已做稅務登記并開通電子稅務局的非居民納稅人:請參照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的方式,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進入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自行申報模塊,依次填寫《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自行申報(2019年版)》(按次申報)、《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按次申報)。
2.未做稅務登記或未開通電子稅務局的非居民納稅人:攜帶《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自行申報(2019年版)》《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辦稅服務廳手工申報。
四、《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填報注意事項
為減輕非居民納稅人填報負擔,本次修訂大幅度簡化了原辦法的10張報表。簡化后的報表僅1張,且內容少,易填報。非居民納稅人僅需填報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作出聲明即可。
但注意聲明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稅收居民身份,即根據締約對方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居民條款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如果根據締約對方法律法規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但根據稅收協定居民條款為我國稅收居民,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第二,相關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獲取稅收協定待遇。根據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或國內稅收法律規定中的一般反避稅規則,如果相關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為獲取稅收協定待遇,則不能享受協定待遇。
第三,自行判斷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非居民納稅人如果判斷有誤,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按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非居民納稅人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及其他補充資料,或逃避、拒絕、阻撓稅務機關進行后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查實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應將其視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五、留存備查資料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應按照歸集和留存以下相關資料備查(不論是自行申報還是扣繳申報,均由非居民納稅人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第二十三條,應當保存十年。
(一)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證明非居民納稅人取得所得的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稅收居民身份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可用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比如,有的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規定:“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運輸取得的利潤,應僅在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的締約國征稅。”企業根據上述條款享受協定待遇,可以提供由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二)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協定待遇的,應留存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
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料。
(四)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六、追補享受
非居民納稅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協定待遇而多繳稅款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自行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稅款,同時提交留存備查的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還多繳稅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多繳稅款辦理退還手續。
七、追(補)繳稅款
非居民納稅人發現不應享受而享受了協定待遇,并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稅。
1、非居民自身原因補稅
視為非居民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稅款并追究非居民納稅人延遲納稅責任。在扣繳情況下,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扣繳申報享受協定待遇之日起計算。
2、扣繳義務人責任補稅
如扣繳義務人未按3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扣繳申報,或者未按第十三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發生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且未繳或少繳稅款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扣繳義務人責任,并責令非居民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
3、依法追繳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也未依法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從該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4、信用檔案
主管稅務機關會對非居民納稅人不當享受協定待遇情況建立信用檔案,并采取相應后續管理措施。
八、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后續管理與調查。
1、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開展后續管理,準確執行協定,防范協定濫用和逃避稅風險。在后期管理過程中,可要求非居民納稅人限期提供留存備查資料。
2、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配合調查:
主管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或稅款退還查實工作過程中,發現依據規定的資料不足以證明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或非居民納稅人存在逃避稅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限期提供相關資料并配合調查。
3、對所提供資料要求:
非居民納稅人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填報信息和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并附送中文譯本的,需要同時對中文譯本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復印件,但是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原件存放處,加蓋報告責任人印章或簽章。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驗原件的,應報驗原件。
4、視同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
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均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逃避、拒絕、阻撓稅務機關進行后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其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視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九、政策依據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