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稅務局解答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優惠政策的14個問題
Q1、什么是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是指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為了敘述方便,該政策也常被簡稱為“再投資遞延納稅”、“再投資暫不征稅”等。
按照國際慣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減按10%的稅率或按稅收協定優惠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為了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華投資,為外資企業長期發展創造更好環境,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再投資遞延納稅”政策,主要包括:
1.《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以下簡稱“88號文”)和《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
2.《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以下簡稱“102號文”)和《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以下簡稱“53號公告”)。
Q2、暫不征稅政策適用于哪些納稅人?
暫不征稅政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
Q3、暫不征稅政策適用于什么范圍?
境外投資者自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當日)間,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具體情形按照88號文和3號公告的規定處理。
境外投資者自2018年1月1日(含當日)起,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具體情形按照102號文和53號公告的規定處理。
Q4、享受暫不征稅政策需要同時滿足什么條件?
境外投資者無論在哪個期間取得分配利潤,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享受暫不征稅政策:
一是,屬于直接投資,即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具體包括: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8號令)規定的戰略投資除外)。
二是,境外投資者分得利潤的性質應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來源于居民企業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三是,用于投資的資金(資產)必須直接劃轉到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不得中間周轉。但境外投資者按照《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銀發〔2011〕23號)第十四條規定,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賬戶劃轉其在境內的人民幣利潤所得用于境內直接投資,凡在相關人民幣利潤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轉入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當日內,再由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的,視為符合“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支付的,相關款項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的條件。
四是,境外投資者自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當日)間,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需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即被投資企業在投資期限內從事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范圍的經營活動,或者從事符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范圍的經營活動。
Q5、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以前已經承諾的注冊資本出資份額的,是否可以享受暫不征稅優惠待遇?
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其作為境內居民企業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的,屬于88號文和102號文規定的“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的情形,且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政策。
Q6、境外投資者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當日)間發生的利潤再投資行為,基層稅務部門與納稅人如果對被投資企業是否從事鼓勵類項目發生爭議,該如何處理?
為做好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認定,88號文規定了“地市(含)以上稅務部門在后續管理中,對被投資企業所從事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規定范圍存在疑問的,可提請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商務部門出具意見,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
Q7、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如何享受暫不征稅優惠?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預提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境外投資者,扣繳義務人為利潤分配企業。因此,境外投資者申報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優惠,需要依靠扣繳義務人進行操作,即對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不予代扣預提所得稅。按照“合法”、“合理”和“方便操作”的原則,88號文和102號文均規定了境外投資者和利潤分配企業的法律責任,即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境外投資者負有申報責任,應向利潤分配企業如實提供相關資料;要求利潤分配企業適當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交的資料,經適當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暫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扣繳預提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執行情況。稅務部門在后續管理中經核實境外投資者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除屬于利潤分配企業責任外,視為境外投資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法追究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
Q8、境外投資者在享受暫不征稅待遇過程中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征稅待遇的過程包括向利潤分配企業提出享受暫不征稅待遇的要求,以分得利潤直接投資,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追補享受暫不征稅申請,通過處置投資資產收回直接投資等環節。在這些環節中,境外投資者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境外投資者在向利潤分配企業提出享受暫不征稅政策時,應按規定填寫《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并提交給利潤分配企業。
(二)境外投資者按照規定追補享受暫不征稅政策時,應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以及相關合同、支付憑證等辦理退稅的其他資料。
(三)境外投資者按照規定補繳稅款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并提交給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Q9、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再投資,需要進行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嗎?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在全國范圍內實現電子化辦理。納稅人可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國際匯稅通-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發起申請,在線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和上傳附報資料。
Q10、利潤分配企業在執行暫不征稅政策過程中需要辦理哪些稅務事項?
按照3號公告和53號公告的規定,利潤分配企業在執行暫不征稅政策過程中需要辦理的稅務事項包括:
(一)接收境外投資者填報的《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
(二)按規定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供的資料信息。審核內容有三項,一是境外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無缺項;二是利潤實際支付過程與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是否吻合;三是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涉及利潤分配企業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三)經過上述審核后,三項內容均無誤的,利潤分配企業可以在支付利潤時暫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扣繳企業所得稅。
(四)利潤分配企業在執行暫不征稅政策后,應自實際支付利潤之日起7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同時附報由境外投資者提交并經利潤分配企業補填相關信息后的《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
(五)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規定,提供與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相關的資料和信息。
Q11、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當日)間發生的利潤再投資行為符合享受暫不征稅條件,但沒有實際享受優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請退稅,追補享受優惠政策?
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當日)間發生的利潤再投資行為,境外投資者可以享受暫不征稅優惠但未實際享受的,可在實際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追補享受該政策,退還已繳納的稅款。該項追補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規定也可以適用于2018年1月1日之后發生的情形。
Q12、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后,如果實際收回投資,暫不征收的稅款如何處理?
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資,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后7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
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待遇后,被投資企業發生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并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暫不征稅的優惠待遇。
Q13、境外投資者不當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利潤分配企業和境外投資者分別承擔什么責任?
利潤分配企業未按照規定審核確認境外投資者提交的資料信息,致使不應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境外投資者實際享受了暫不征稅政策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利潤分配企業應扣未扣稅款的責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資者追繳應當繳納的稅款。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有誤,致使其本不應享受暫不征稅政策,但實際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究境外投資者的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
Q14、境外投資者在享受暫不征稅待遇后補繳遞延稅款時,如何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境外投資者在享受暫不征稅待遇后補繳遞延稅款時,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適用相關利潤支付時有效的稅收協定規定,即除稅收協定另有規定外,境外投資者不得享受補繳遞延稅款時的稅收協定待遇。補繳遞延稅款情形包括按規定糾正不當享受暫不征稅待遇和按規定停止享受暫不征稅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協定待遇的境外投資者應在辦理納稅申報時,自行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的報告表,并按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編發:廣州市稅務局納稅服務中心(稅收宣傳中心)